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合同期限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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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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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合同期限,劳务合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合同期限

一、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劳务合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1、继续履行。

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

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

4、赔偿金

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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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怎样确定合同期限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劳动合同怎样确定合同期限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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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如何确定上诉期限,如何确定一审的上诉期限?
[律师回复]
一、如何确定上诉期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期限,依案件性质及其具体情况,分别是:

1)等一般刑事案件,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当事人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当事人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
第二日起算。

2)、、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中,如被告人应当判处死刑,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均为三日;如上述案件中的被告人不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或者案情复杂、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尚不完全清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仍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仍为五日。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并未全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全案被告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统一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统一为五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逾上诉期限而未提起上诉,而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时,则
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以执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得再行上诉。
二、不服一审的上诉期限是多久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
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上诉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计算。在上诉期限内,提出的上诉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案件要进行
第二审程序。如果超出这个期限,提出的上诉和抗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提起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这种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即予裁定驳回申请。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必须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10日内,向原审人民或第二审人民提出上诉。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5日。原审做出判决、裁定后,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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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合同期限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合同期限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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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拆借期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资金拆借期限 什么是资金拆借 资金拆借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头寸资金的信用活动。在我国开展资金拆借的时间不长,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资金拆借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缺头寸的向多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拆借期限一般很短,有的只需要一二天。在西方国家,交易所经纪人向银行的借款通常采用这种方式。这种借贷活动往往需要以股票、债券等作为担保,并在接到贷款方通知后的次日即须偿还,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时,贷款方有权处分担保物。我国开展资金拆借的时间不长,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什么是同行拆借 所谓同业拆借,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资金的临时调剂性借贷行为。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参加同业拆借。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同业拆借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同业拆借活动。在同业拆借中,应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 如何确定资金拆借期限 关于拆借期限的确定,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根据人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同业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 (四)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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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合同期限吗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核心要素,依据《劳动合同法》,它应明确包含雇主信息(公司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员工个人信息、合同起止时间、职责与工作场所、工作时数、薪酬、社保、劳动安全、法定条款等。劳动合同可附加如试用期、培训、保密等内容,但必须遵守法定要求。缺失必备条款将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纠正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任务为准的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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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还款期限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一般在借款合同中会约定还款期限,但是也会出现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形,那还款期限怎么确定呢?
债务人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借款人返还本金,是借款合同中债务人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
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返还本金的期限作了明确的约定,则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实属无疑;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协议补充;如果对于还款期限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办法仍然无法确定,那么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请求返还,但是应当给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债务人逾期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无法对还款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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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限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在重整程序中针对破产财产(包括担保物)的保全必须解除、执行必须中止此时担保债权人无法变现担保物直接实现其债权。根据《暂停行使》一文的观点,这里的“暂停行使”只及于担保债权人的程序性权利(即变现权)而不及于其实体性权利(即优先受偿权),这一主张颇有道理。但《暂停行使》一文更进一步主张,在重整程序开始前已经由担保债权人占有担保物的担保权以及债务人重新占有担保物会导致担保权丧失的担保权,都不应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七条而暂停行使除非担保债权人的担保债务获得清偿或者担保债权人自愿接受替代担保。另处,担保物变现所得款项,“只能优先清偿担保债权,重整企业再缺钱也不能动用该款项”。以上主张固然用心良苦,但或有矫枉过正之嫌。

一,《暂停行使》一文认为,如果在重整程序开始前已经由担保债权人占有担保物,那么“担保财产被移转占有后债务人是无法再继续使用的,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需要该项财产,故无需停止担保权行使”。这一主张无视(或拒绝)了两种可能性的存在:其
一,担保物在重整程序开始后的市场价值可能高于其担保债务的总额其
二,破产企业因为继续经营或者重整计划的安排转而需要该担保物。在前者,允许担保债权人继续变现担保物,将会激励担保债权人操控变现程序、故意创造较低估值结果这无疑间接损害了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在后者,则可能因为过于绝对的预判而令管理人(或自行管理债务人)丧失对有价值财产的控制。

二,《暂停行使》一文认为,债务人重新占有担保物会导致担保权丧失的担保权,其担保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可以继续变现担保物受偿。这自然保护了质权人尤其是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利益,但是不能排除这种可能:留置物恰恰是破产企业继续经营的重要资产(如维修的飞机或长途货车),而债务人尚无力完全清偿担保债权或提供令担保债权人单方满意的担保。这同样意味着管理人(或自行管理债务人)可能因为过于绝对的预判与过度刚性的规则而丧失对重整成功而言颇具价值的财产。

三,《暂停行使》一文还特别强调“决不允许以重整需要为借口,将担保财产变价款变成企业周转资金”。这一主张以“担保债权获得全额清偿”作为例外的唯一前提,似乎太过严苛。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能够持续维持生产、创造利润,并以之偿还担保物变现收益担保物(尤其是可分割的担保物)价值远远超过其担保债务,部分变现担保物所得收益用于企业周转资金并不会影响担保债权人的完全受偿,或者债务人股东愿意另行为担保债权人提供充分担保时,就应当谨慎地允许管理人担保物变现款项的利用。
重整程序的立法目的以及独有的程序复杂性,与任何简单、武断或过度刚性的规则都不兼容。在复杂而又灵活的重整程序中,应当如何在担保债权的保护与限制中找到平衡点呢
综上,破产法为担保债权人提供的保护,应该重在保护担保债权人的“价值性”权利,而不是其“处分性”权利。以“担保物价值是否能获得充分保护”作为“价值性保护”与“处分性保护”的分界线,能够比较理想地平衡保护担保债权人利益与实现重整效益两大目标。自然,在重整程序中继续允许管理人(或自行管理债务人)控制并利用担保物并不是想当然的常态,这一问题的答案仅取决于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是否能维持或补充担保物价值。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因为在实践中出现了侵害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现象,就矫枉过正地允许担保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直接行使变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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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期限怎么确定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任何劳动过程,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进行的。在现代化社会中,劳动时间被认为是衡量劳动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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