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务必将劳动合同期限明确写入劳动合同之内,因为这其实是劳动合同中至关重要且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之一。
按照中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合法的劳动合同需包括如下元素:
第一,劳动关系的一方即雇主的详细信息,包括公司全称、地点以及法人代表或主要管理人的名字;
第二,另一方即员工本人的具体情况,例如姓名、住址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等方面;
第三,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合同何时开始生效及到期如何处理的问题;
第四,详细列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职责范围与工作场所;
第五,规定工作小时数及其相应的休息日和假期安排;
第六,明确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七,详尽阐述社会保险相关事宜;
第八,阐述对员工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和职业危害防护策略;
第九,落笔于那些需要纳入劳动合同并受法律法规约束的其他大事宜。
值得留意的是,除了以上这些规定的必备条款以外,用人单位与员工还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在续订时约定试用期的长短、关于培训的规定、保密条约、补充保险以及其他优惠福利待遇等事宜。
倘若一旦发生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合同文稿中未载明上述《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那么劳动行政部门就有权予以纠正并要求修改;
若因此而给劳动者带来了伤害或损失,则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针对劳动合同的期限,我们又可以细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来设定其有效期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
其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指双方约定没有固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完成某项指定显著工作为合同截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
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缺失的风险有哪些
如果在劳资合同中存在某些关键性的缺失条款,这种情况并非绝对地使整个劳动合同失效。
然而,假如雇主方所提供的劳资合同并未包含法定规定中的必备条款,这实际上侵犯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知情权。一旦这样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后果,雇主方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期限,乃是构成该合约之核心元素。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该合同应载明甲方的基本资料(包括公司名号、经营场所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以及乙方作为受雇者的个人身份信息、甲方同意聘用乙方的日期及其终止时间、乙方所担任职务及其办公地点、每天的工作上班时间及休息日安排、基本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保障劳动健康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中适用的法律条款等等相关细节。在基础上,此类合同时尚可附加如试用期缴费方式、培训期间补贴标准、商业机密保护办法等额外条款。然而,上述所有事项均需依法执行,任何未曾约定或违法的条款皆有可能遭到劳动行政部门的纠正,甚至公司还可能因此承受相应的赔偿责任。总而言之,劳动合同涵盖的范围可谓包罗万象,主要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某项具体任务为限期这三类不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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