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不动产管辖根据我国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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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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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不动产管辖根据我国,涉外的专属管辖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不动产管辖根据我国

一、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不动产管辖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单纯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物权纠纷,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涉外的专属管辖有哪些

情况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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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被告在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律师回复] 没有问题,告诉你法律规定,自己比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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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我在和别人签订合同后,没想到对方发生争议,根据买卖合同管辖规定是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范
  对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民诉法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一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为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7月11日法经〔1995〕206号)《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明确,此种情况下仍以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1996年9月12日法发〔1996〕28号)则对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的,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的,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该规定还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结合以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演变过程,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以1996年9月12日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在实践中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在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时所讲的合同履行地,主要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义务的履行地点,是诉讼法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地,而与《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履行地并不完全相同,后者不仅包括标的物交付义务的履行地,还包括价款支付义务的履行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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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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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最近弄不懂一个问题哦,就是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管辖的问题。我也不太懂这个的意思,请问可以解释一下么?谢谢
[律师回复] 【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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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京高法字第82号《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 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这样并不有悖法 律规定,重要的是便于受理的法院查明案情和执行判决,从而正确、及时地审结案件。
  此复
  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 〔1985〕京高法字第82号
  最近,本市宣武区法院收到一件房屋承租人请示出租人修缮房屋的起诉,原告肖承志所承租的房屋座落在宣武区广外椿树拐2号,被告即出租人袁振海的 户籍和工作地均在贵州省都匀市112厂。宣武区法院按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转贵州省都匀市法院。该院认为:房屋在北京,又将案件退回宣武区法院(宣 武区法院已受理并趁被告来京出差之际调解结案)。与此同时,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待来访中,也发现有上述类似情况,由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户籍地不一致, 石家庄律师咨询。所涉及的两个区、县法院之间认识分歧而互相推诿管辖。如苗义诉袁继信收房一案,被告袁继信承租原告苗义的房屋两间,该房座落在东城区东四五条北巷4号,而 袁的户籍地和居所地均在朝阳区。原告因被告转让房屋和欠租向朝阳区法院起诉,请求收房自用。朝阳区法院让原告向房屋所在地的东城区法院起诉;东城区法院认 为被告户籍在朝阳区应由朝阳区法院管辖让原告仍找朝  阳区法院(后已由中级法院指定朝阳区法院管辖)。石家庄律师咨询。
  出现以上管辖上的推诿,除系个别干部的工作作风上的问题以外,主要是对类似以上房屋租赁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 法”)所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还是特殊地域管辖,认识不尽一致。大体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诉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执行特殊地域管辖有困 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 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但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对适用具体条款又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 地即履行地法院管辖。理由是,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均属于合同纠纷,因为这类纠纷产生的根据是双方实际存在的租赁合同;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合同纠纷”并未指明只限于经济合同,自然,这类民事合同也应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石家庄法律咨询。有的则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理由是这类纠纷虽不涉及不动产产权的确认或变更,但它涉及到了产权人对不动产使 用方式的变更和承租人有无使用权的问题,也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审判实践中,不少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审判实践中的一 贯做法,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理由是,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指的是经济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为民事合同范围较广,显然房屋租赁纠纷不 能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指的是不动产产权,房屋租赁纠纷,实质上是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不涉及不动产的产权 问题,所以,也不能适用对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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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据诉讼标的金额来判定诉讼标的的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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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根据我国法律,房屋转让过户费用是多少?我的同学想把自己的房子转让给别人,怎么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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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房产过户有几种不同的情形,有继承的房产过户、赠与的房产过户、二手房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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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继承是遗产人死后才可以进行产权过户,所以这种过户方式的人比较少。同时,继承房产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
一,房产继承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即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人,遗嘱继承必须是遗产人死前曾做过公证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力;第
二,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第
三,因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房产的分割协议,需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方可生效。
赠与主要费用 个税+契税+公证费
如果以赠与方式过户,是没有营业税的,但因为赠与是被认为无偿受赠的行为,所以需要受赠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还需要契税和赠与公证费,这些费用要远远高于买卖过户的税费。 不过,对于赠与的房产,银行一般会认定受赠方免费接受赠与的行为,没有实际交易产生,因此受赠房屋不能办理按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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