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合同有可撤销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合同,或者合同的部分条款,如果是部分撤销的,被撤销的部分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它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然而由于某种原因的存在,可以导致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法律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确认为可撤销合同,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以撤销权,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使合同归于无效。
如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原因均可导致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2.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以撤销合同,由撤销权人自由决定。
可撤销合同所针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法律为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而赋子其撤销权。
此种权利当事人是否行使亦应尊重其意愿,当事人不提出撤销请求,法律不应强制干预
3.可撤销合同在末被撤销前,应为有效撤销权人在未行使撤销权使合同被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并不因合同存在可撤销的因素就认为其无效,当事人应依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但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了合同时,该合同自始归于无效,产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申请只撤销部分条款,合同被撤销后无效,部分条款被撤销后,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