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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审理程序和执行程序。审理程序可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二、行政程序的期限是多少
1、采用一审程序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2、采用二审程序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3、采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行政案件依据适用一审、二审而有所差别。
分清程序后,小编提醒大家也要注意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
管辖也是极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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