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公司到期债务未还股东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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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公司到期债务未还股东如何处理

一、民法典中公司到期债务未还股东如何处理

民法典对公司到期债务未还股东如何处理没有规定,而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并且明显资不抵债的,公司股东可以申请公司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公司恶意逃债,能直接找股东讨债

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首先了解有哪些

情形,债权人可以找到股东还债。

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有以下情形: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向股东追讨债务的举证债权人只要能举出能使人对股东出资产生合理怀疑的表面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法院应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虚假出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公司到期债务未还股东如何处理

没有规定,而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债务清偿能力明显下降的,公司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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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公司到期债务未还股东处理方法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中公司到期债务未还股东处理方法,公司欠钱快到期了不还钱怎么办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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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未签订股东出资协议,股东可否享有股东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某人愿意投资入股一家公司,在双方签订投资协议后,其并未足额将出资实际注入公司。导致公司未对其办理股东登记,那么此人并非公司股东,也就不能享有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必须登记在公司章程中。变更股东时,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所以,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资格的取得以登记为要件。但所签投资协议是有效的,各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实现出资足额缴纳和股东登记手续的办理。否则各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约定履行的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间借贷债权人可以保全股东的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债权人可以保全股东的财产吗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财产保全有两种方式,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前有权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驳回申请人在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民间借贷债权人可以保全股东的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债权人可以保全股东的财产吗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财产保全有两种方式,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前有权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驳回申请人在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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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公司到期债务未还股东如何处理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中公司到期债务未还股东如何处理,公司恶意逃债,能直接找股东讨债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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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怎么让未出资的股东,失去股东资格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让未出资的股东,失去股东资格:
一、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因此,公司章程中可以设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条款,对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约定其仅有权按照其实缴的出资享有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其按章程约定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前,不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
二、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股东失权”条款
所谓“股东失权”是指公司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逾期仍不缴纳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公司章程可以设置“股东失权”条款,根据上述规定,需经催告程序及股东会决议程序解除股东资格,并应注意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比例及排除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
未签合同,股东可以享有股东权利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某人愿意投资入股一家公司,在双方签订投资协议后,其并未足额将出资实际注入公司。导致公司未对其办理股东登记,那么此人并非公司股东,也就不能享有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必须登记在公司章程中。变更股东时,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所以,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资格的取得以登记为要件。但所签投资协议是有效的,各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实现出资足额缴纳和股东登记手续的办理。否则各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约定履行的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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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公司到期债务未还股东处理方法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典中公司到期债务未还股东处理方法,公司欠钱快到期了不还钱怎么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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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最大股东是民企,第二大股东占股30% ,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股东是指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并凭借出资享受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个人或单位,是公司的投资人公司的股权持有者。公司的股东根据出资数额不同,其享有的股权比例不同。一般情况我们认为大股东即是对公司具有控制权的股东,根据股权比例可以分成下面三种:
1、绝对控制权67,相当于100的权力,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重大决策
2、相对控制权51,控制线,绝对控制公司
3、安全控制权34,一票否决权;而股东如何成为大股东,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种:在出资时达到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在公司设立后通过购买其他股东的股权变成大股东;
第二种:通过增资扩股认购股权的方式,扩大所持有的股权变成大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未签订出资协议的,未出资的股东能否得到股东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某人愿意投资入股一家公司,在双方签订投资协议后,其并未足额将出资实际注入公司。导致公司未对其办理股东登记,那么此人并非公司股东,也就不能享有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必须登记在公司章程中。变更股东时,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所以,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资格的取得以登记为要件。但所签投资协议是有效的,各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实现出资足额缴纳和股东登记手续的办理。否则各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约定履行的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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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要如何让未出资的股东失去股东资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要如何让未出资的股东失去股东资格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因此,公司章程中可以设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条款,对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约定其仅有权按照其实缴的出资享有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其按章程约定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前,不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
二、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股东失权”条款所谓“股东失权”是指公司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逾期仍不缴纳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公司章程可以设置“股东失权”条款,根据上述规定,需经催告程序及股东会决议程序解除股东资格,并应注意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比例及排除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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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让未出资的股东,失去股东资格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让未出资的股东,失去股东资格:
一、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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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因此,公司章程中可以设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条款,对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约定其仅有权按照其实缴的出资享有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其按章程约定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前,不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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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公司章程可以设置“股东失权”条款,根据上述规定,需经催告程序及股东会决议程序解除股东资格,并应注意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比例及排除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
未签合同的公司,股东能否享有股东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某人愿意投资入股一家公司,在双方签订投资协议后,其并未足额将出资实际注入公司。导致公司未对其办理股东登记,那么此人并非公司股东,也就不能享有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必须登记在公司章程中。变更股东时,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所以,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资格的取得以登记为要件。但所签投资协议是有效的,各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实现出资足额缴纳和股东登记手续的办理。否则各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约定履行的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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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中公司到期债务未还股东如何处理,公司恶意逃债,能直接找股东讨债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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