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房屋办理继承公证的,继承的财产是不动产时,继承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二、房产继承公证怎么办
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
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原房屋权属人如有遗嘱,应当提供遗嘱原件。
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合法继承房屋等不动产的,继承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