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方不支付拆迁补偿,可以采取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起诉等。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确定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拆迁方拖欠补偿费用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可以到当地的公安部门、检察院相关部门举报。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之后,拆迁方就需要履行在限定的期限履行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对于逾期不予支付的,被拆迁方可以依法起诉。若是有证据表明拆迁方式因为挪用了补偿款,才不能按期支付补偿,那么拆迁方可以向当地的相关部门举报拆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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