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怎么认定
所谓抢夺,即公然夺取,是指当着公文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夺取公文的行为。
既可以是乘人不备,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备的情况下公然夺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轻度醉酒减弱防护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况下公开夺取等。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行为人不知道是公文而抢夺,这在刑法当中存在认识错误的问题。
因此,对于该类行为,不宜认定为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因为其主观意图并不是抢夺国家机关公文,在认定的时候应当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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