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意定监护能撤销吗,监护的种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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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典意定监护能撤销吗,监护的种类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民法典意定监护能撤销吗,监护的种类是什么

一、民法典意定监护能撤销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意定监护是可以撤销的,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有损害被监护人的三种法定行为时,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据有关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二、监护的种类是什么

1、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顺序是:

配偶、父母、成年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

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利机关指定的监护。

从《民法典》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

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

所谓争议,对于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

对于成年精神病人则监护范围内的人对担任监护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

《民法典》规定的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委员或村委会委员。

指定监护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达被指定人,指定即成力。

被制定人不服指定的,可以在接到制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

指定监护未被制定人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

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

3、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

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

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

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稚园等。

即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因委托发生移转,被委托监护人只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其在尽到监护之责而无过错时,被监护人之行为如依法律仍须由监护人负责时,则由法定监护人承担。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我国法律上明确指出了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以及生活无法处理的公民,可以由正常的人员进行监护,有关监护人的认定条件和方式在相关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但对于意定监护的监护人如果存在履行责任问题时,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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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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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规定合同可撒消制度的,是为了体现和维护公平、自愿的原则,给当事人一种补救的手段。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受损方才有权提出变更或者撤销,有过错的一方不能提出,而且还要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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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撤销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提出,变更还是撤销当事人可以选择。

二,提出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是否是重大误解,是否是显失公平,对方是否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请求人要举证。

三,由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在作出裁决前,该合同还是有效的。裁决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的,按裁决履行,如果被撤销,那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期限,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所以要规定期限,因为民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稳定,同时时间相隔太长了,也不易处理。
《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当事人可以变更或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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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的一个亲戚现在在安监部门工作,为了更好地适应工作,想了解一下安监行政处罚种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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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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