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笔迹鉴定可以申请几次
是没有次数限制的。
当事人对二次鉴定结果不满的话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
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
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二、二次笔记司法鉴定以及笔记鉴定次数规定
原则上没有限制,但是对于已经鉴定过的事项申请重新鉴定需要合理的理由,至于什么样的理由是合理又是合法的,决定权在法院。
所以实践中出现多次鉴定也是正常的。
在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同一个案件中的同一个专门性问题,经过几次鉴定,出现鉴定结论冲突的现象是常有的。
同样的笔迹检材,同样的笔迹样本,在不同的鉴定机构,得出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
法官在审查笔迹鉴定结论时,对于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格、鉴定内容及鉴定材料等这些形式内容在审查时并不困难,难就难在审查鉴定机构及人员在作出明确鉴定结论时所适用的鉴定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俗话“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道道”叫非专业领域的法官审查专业领域的问题,特别对有冲突的笔迹鉴定结论,按照普遍认同方式,直接由法院依职权裁定,针对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来说简直是“赶鸭子上架”。
引言中的案例就比较典型,二审法院针对一审相互矛盾的笔迹鉴定结论在如何采信时,采取重新委托另一鉴定机构鉴定,并用该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裁判之依据,存在“少数服从多数”之嫌。
有的提出优先原则,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条件高、鉴定人能力强出具的结论优先;
上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优于下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本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等等。
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此规定甚少且操作性不强。
综上所述,可以知道的是在案件审理中不管是笔迹鉴定还是其他的什么司法鉴定,如果对于鉴定结论不服的是可以坚持申请重新鉴定的,当然也要有合理的理由得到法官重新鉴定的支持,所以除了提出申请之外也要准备充分重新申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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