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拆迁补偿房屋纠纷可以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拆迁补偿房屋纠纷立案后审判人员需要自行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三、拆迁补偿房屋纠纷立案后可以延期开庭的情形有哪些?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四、拆迁补偿房屋纠纷的举证期限怎么确定?
1、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2、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3、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法律虽然没有强行规定离婚时拆迁补偿房屋纠纷怎么处理,但夫妻双方在处理拆迁补偿房屋纠纷时不能逾越法律底线。如果被拆迁的房产是双方共有的,除了拆迁安置房,在拆迁房产时获得的其他补偿金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一般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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