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公司解散法人要承担债务吗,相关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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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公司解散法人要承担债务吗,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公司解散法人要承担债务

民法典对公司解散法人是否要承担债务没有作出规定,而公司法规定,公司以期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法人代表没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等情形的,不承担公司债务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民法典》对公司解散法人代表是否要承担债务没有作出规定。

如果法人代表作为公司的股东,如实履行出资责任,并且没有抽逃出资或者滥用股东权利等情形,造成公司损失的,不承担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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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依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益的,受让人获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益,但该从权益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除外”,那么从权益除去法律规则的特殊情形之外,则与主债权一并发作转让。
  
1、除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从权益外,其他从权益均随债权当然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从权益是指附随于主权益、附属于主权益的权益。例如,在担保债权中,被担保的债权是主权益,担保权则为从权益。常见的从权益除了担保权外,还有利息收取权,违约金恳求权,损伤赔偿恳求权等等,在典当法律关系中,综合费用收取权也属于从权益。
  所谓“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从权益”范围大致表现为以下情形:
  
(1)人身权,身份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育关系、奉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恳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顿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恳求权等权益等;
  
(2)不得让与的权益。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作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根底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这些权益的成立与存续,与权益人人身具有亲密联络,因此不得由别人代位行使。
  
(3)某些特许的权益。如利息收取权、综合费用收取权。
  以上这些具有专属性的从权益并不当然随主债权的转让而发作转移,而无法为受让人享有。
  
2、在典当行业中的专属性从权益
  很显然在上述所罗列的从权益中,有些专属于银行、典当行等特殊债权人的,例如仅由典当行收取的包括效劳、管理等的综合费用,好像仅由银行能够计收复利一样,系一项专属于特定债权人的从权益,当银行、典当行对其他主体转让债权时,则此类从权益是无法一并发作转让的。下文将对典当借款法律关系中主债权发作转让后,综合费用收取权、利息收取权能否一并转让的问题予以明白剖析:
  
1、关于利息收取权能否属于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许的权益,在理论中则认识不统一,特别是当受让人为自然人时。有人以为,自然人能够从事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能够收取利息,而且能够依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收取利息,而银行贷款利息即便计算罚息也一定会打破民间借贷四倍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那么自然人作为受让人时,依然有权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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