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登记机构的职责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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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的登记机构的职责有哪些,动产或者是不动产的交付方式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民法典的登记机构的职责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登记机构的职责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二、动产或者是不动产的交付方式

1、简易交付:

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特点:

交付在前,买卖在后。

亦即买卖之前已经交付(占有)

2、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

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特点:

买卖在前,交付在后,本人交付。

3、指示交付:

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特点:

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业务时,登记机构所涉及到的职责主要是对材料的审核以及如实的报告,整个事件中涉及到的一些事项,存在着过程缺陷的,可以要求对方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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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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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商主体的效力 1
各国法律关于商事登记对商主体的效力规定不尽相同,归纳起来有三种立法例:
1.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和公告,商法人不得成立,其行为不能视为商行为。但对于商个人、商合伙,商事登记仅仅具有宣告性,是其商人身份的法律确认。如果行为人未经登记而从事商事活动,其不享有商人的权利,但必须履行商人的义务。德国、法国、瑞士的商法奉行这一原则。
2.商事登记的作用仅仅在于保护商事名称权、商标权及其他与商主体相关的特殊权利。荷兰商法奉行这一原则。
3.商事登记是各类商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行为人未经商事登记而实施商事经营活动的,既不能享受商人的权利,也不履行商人的义务,该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奉行这一原
(二)对第三人的效力
合法有效的商事登记必然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这种效力也包括三个方面。
1.第三人基于信任登记事项而与商主体发生的交易受法律保护,在登记事项不实的情况下,第三人因信任该登记事项所受损失,商主体有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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