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有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8-25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的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有什么规定,物权取得的分类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民法典的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有什么规定

一、民法典的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有什么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物权取得的分类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

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人相关,而仅依取得人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行为即可。

所以一般而言,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

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人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人的意志关系而受影响。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

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从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人角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又称相对取得。

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人那里移转而来,主要是原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处分行为的结果。

一般而言,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大都属于继受取得。

依继受的方法不同,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是由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造成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1k字,预估阅读时间8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4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民法典的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有什么规定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54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35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17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1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3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6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2****82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8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04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2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2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4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25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34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651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民法典的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有什么规定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法典的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有什么规定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征地拆迁
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上具有形成力的变动物权的法律文书种类:
1.人民、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分割共有物的判决书、裁决书“分割者,以共有关系消灭为目的之清算程序”;
2.人民、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撤销合同的判决书、裁决书;
3.人民作出的撤销债务人诈骗债权行为的判决书;
而对于民事调解书能否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人民作出的不动产物权转移的裁定、拍卖成交裁定、以物抵债裁定能否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以物抵债判决书、调解书能否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争议,以法律解释为准。
《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产生的效力应该如何
[律师回复] 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其发生根据可以分为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指以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或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的物权变动,此种物权变动必须遵循物权公示的一般原则才能发生效力,即不动产物权要办理变更登记,动产物权要交付。但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有时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本条主要规定了基于公权力的行使而使物权发生变动的情形:
1、因国家司法裁判权的行使、仲裁裁决而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此类物权变动中,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就是当事人的物权设立、变动的时间。这里需要说明两点:

一,导致物权变动的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指直接为当事人创设或者变动物权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等,例如离婚诉讼中确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某项不动产的判决、分割不动产的判决、使原所有人恢复所有权的判决等。此类设权或者确权的法律文书本身,具有与登记、交付等公示方法相同的效果,因而依据此类法律文书而进行的物权变动,无需再进行一般的物权公示而直接发生效力。

二,由于的判决书或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等,所针对的只是具体当事人而非一般人,对当事人以外的
第三人来说公示力和公信力较弱,因此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依照判决或者仲裁裁定而享有的物权,在处分时,如果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因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而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此类物权变动,主要指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而产生的物权变动。国家征收,是国家取得财产的特殊方式,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进行公告,这已起到了公示作用,因此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之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民法典的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有什么规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典的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有什么规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骂公交公司领导的文言文
[律师回复] 困苦难言:“成大势者,成人笑谈,自古皆然,空虚寥落之甚,忠言逆耳者,无可厚非:克扣工资,就是蚂蚁一样。上天给这样的人安排大的责任;人也变得眼高于顶,套以小履,遗臭万年。为富不仁,真如猪,当存大志”,笑天下人皆不如我,惠以实利。亦尝闻,小人为人就斤斤计较”,蛇鼠一窝,打油诗一首,观古今风云,狂妄地觉得谁都不如自己。我辈居人篱下,诚不欺也!有人说“想成就大事业,正道也,大家都当做笑话;恬不知耻,初心迷惑,以求业绩突破。他日若遂凌云志,稍赢豪利而志满,看古今中外成名的人物;尔等蝼蚁,而不能受。像这样的事情,我就给他权利和利益。也曾经听人说“君子做事坦坦荡荡:“君子坦荡荡。如此种种,善鼓牛后,小人常戚戚”,就应该有一份大的志愿”,穷则思起。经常想的是,说的都是人性,戮力劳心,皆人性也。一时得意,不敬因果。实则蝇营苟;阿谀奉承者,莫效成事忘初心;眼高于顶,他是不能够承受的。天将将大任,稍稍创造出一些利润就觉得自己了不起。经商者本图利,以势欺人。师其刻苦方成事。仗交友广阔。然而君子求财有道。常思凡公司之内,我为王者,可当共勉。何故或曰。一时间有了成绩!为什么会这样呢,回望此处作笑谈盖因志短而愚昧!玩弄权术以为乐趣,着眼于蝇头小利;满口胡言,我在这里就是王,固本而培元,这是我的公司。然现实可笑,我就给他小鞋穿,这句话真是有道理的;谁说我的决策不合理!你们这些小猫小。谁在我眼前说我好话
伪造、变造或使用变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律师回复] 加强对机动车车辆的管理,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规定机动车登记后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都是登记制度和机动车管理中重要的内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弄虚作假行为,目的一般是为了规避交通法规,如不按道路指示标识驾驶、闯红灯、超速行使等,这些行为一方面使有关管理部门无法掌握车辆的真实情况而给予相应处罚,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威胁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被扣留机动车的处理,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外文书证或资料中文译本是否也应履行公证认证或其他
[律师回复] 《证据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的直接体现。如果当事人不提供中文译本,人民可以拒绝采纳外文书证或资料。外文书证或资料系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但是,其中文译本是否也应办理证明手续则有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所附的中文译本,应随同一起公证认证,或者一起履行其他证明手续。  涉外律师网的上海涉外律师认为,要求中文译本履行证明手续没有必要。译本只是外文书证或资料的语言转换形式,本身不构成的证据,因此,只要外文书证或资料经过了公证认证,就应当认为已经满足了《证据规则》对境外形成的证据在形式上的要求。另外,根据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人民对当事人提供的外文书证或资料,只审查中文译本。对译文与原文可能存在的出入甚至错误,证据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诉讼风险责任,并应允许对方当事人对此发表质证意见。如果某一外文词句存在法律意义不相同的多种译文表达,应该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确定正确的中文含义。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4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该怎样认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该怎样认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征收方没有征地批文就征地,合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征收方没有征地批文就征地,合法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没有征地批文属于违法征地,但有了征地批文也不一定合法。
完整的征地程序到征地批文下来之后要经历哪些程序呢?
一、征地拟公告
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征地的村(居)委会发布征地拟公告,告知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将被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地类、位置、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被安置人员、安置途径一次性张贴公告在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公示栏以及各村民小组。征地拟公告出来之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以及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公安局也会暂停该被征地的村(居)委会的户口迁入或迁出。
二、现状调查及确认
征地拟公告出来后,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地情况进行调查,查清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情况,计算征地涉及的需要安置农民的情况,拟定征地补偿标准及人员安置方案,并由被征地村(居)委会、被征地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签字。
三、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在上报征地材料前,县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就确认结果及拟征地的范围、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在拟征地村予以公示,听取被征地农村村民和村(居)委会的意见,告知听证的权利,如果有人提出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村民的意见。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拟定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过区县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层层上报,最后报省人民政府或批准。
五、征地的审核、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一般由省、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符合最低保护标准,人员安置方案已经确认,报请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需报批准的,由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批准,征地经或省政府批准后,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下发正式的征地批准文件。
六、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的征地批文下发后,当地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发布征地公告,当地的县、市、区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均需要在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和被征地村民小组进行张贴公示。有条件的还应通过广播、通知等形式进行广而告之。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村民在看到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后到公告所指定的位置和联系人持土地权属证明和其他产权证明,办理补偿登记。
八、签署征地补偿协议和交付土地
根据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被征地农户以及村(居)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一式三份,国土资源部门一份、被征地农户一份、村(居)委会一份。并且征地补偿款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和村(居)会;如果征地补偿款没有落实到位的,被征地农户有权拒绝交地。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84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伪造或用变造或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律师回复] 加强对机动车车辆的管理,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规定机动车登记后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都是登记制度和机动车管理中重要的内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弄虚作假行为,目的一般是为了规避交通法规,如不按道路指示标识驾驶、闯红灯、超速行使等,这些行为一方面使有关管理部门无法掌握车辆的真实情况而给予相应处罚,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威胁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被扣留机动车的处理,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外文书证或资料的中文译本是否也应履行公证认证或其他
[律师回复]   《证据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的直接体现。如果当事人不提供中文译本,人民可以拒绝采纳外文书证或资料。外文书证或资料系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但是,其中文译本是否也应办理证明手续则有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所附的中文译本,应随同一起公证认证,或者一起履行其他证明手续。  涉外律师网的上海涉外律师认为,要求中文译本履行证明手续没有必要。译本只是外文书证或资料的语言转换形式,本身不构成的证据,因此,只要外文书证或资料经过了公证认证,就应当认为已经满足了《证据规则》对境外形成的证据在形式上的要求。另外,根据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人民对当事人提供的外文书证或资料,只审查中文译本。对译文与原文可能存在的出入甚至错误,证据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诉讼风险责任,并应允许对方当事人对此发表质证意见。如果某一外文词句存在法律意义不相同的多种译文表达,应该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确定正确的中文含义。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或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抹
[律师回复] 加强对船舶的管理,是保障水上安全,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水上治安秩序的重要工作。国家对船舶户牌、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发放与管理,如同对汽车等机动车的号牌、发动机号码的管理一样,作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各类船舶应当依照船舶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刷船名、船号;未编刷船名、船号或者船名、船号模糊不清的,禁止出海。船名、船号不得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五种情况:一是,伪造船舶户牌。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船舶户牌”,是指船舶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统一制作、颁发、悬挂在船舶指定位置,载明船籍港名称、船舶名称、船舶性质、用途简称、编号等内容的牌证。二是,变造船舶户牌。三是,买卖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四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五是,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这里所说的“涂改”,是指采用打磨、重新上色等方式涂去原有的船舶发动机号码,按照正规船舶号码的样式,重新在船舶发动机上刻写号码的行为。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导致合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导致合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法定原因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伪造或变造或使用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律师回复] 加强对机动车车辆的管理,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规定机动车登记后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都是登记制度和机动车管理中重要的内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弄虚作假行为,目的一般是为了规避交通法规,如不按道路指示标识驾驶、闯红灯、超速行使等,这些行为一方面使有关管理部门无法掌握车辆的真实情况而给予相应处罚,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威胁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被扣留机动车的处理,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684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有没有一篇文言文骂公交公司领导的文章
[律师回复] 困苦难言:“成大势者,成人笑谈,自古皆然,空虚寥落之甚,忠言逆耳者,无可厚非:克扣工资,就是蚂蚁一样。上天给这样的人安排大的责任;人也变得眼高于顶,套以小履,遗臭万年。为富不仁,真如猪,当存大志”,笑天下人皆不如我,惠以实利。亦尝闻,小人为人就斤斤计较”,蛇鼠一窝,打油诗一首,观古今风云,狂妄地觉得谁都不如自己。我辈居人篱下,诚不欺也!有人说“想成就大事业,正道也,大家都当做笑话;恬不知耻,初心迷惑,以求业绩突破。他日若遂凌云志,稍赢豪利而志满,看古今中外成名的人物;尔等蝼蚁,而不能受。像这样的事情,我就给他权利和利益。也曾经听人说“君子做事坦坦荡荡:“君子坦荡荡。如此种种,善鼓牛后,小人常戚戚”,就应该有一份大的志愿”,穷则思起。经常想的是,说的都是人性,戮力劳心,皆人性也。一时得意,不敬因果。实则蝇营苟;阿谀奉承者,莫效成事忘初心;眼高于顶,他是不能够承受的。天将将大任,稍稍创造出一些利润就觉得自己了不起。经商者本图利,以势欺人。师其刻苦方成事。仗交友广阔。然而君子求财有道。常思凡公司之内,我为王者,可当共勉。何故或曰。一时间有了成绩!为什么会这样呢,回望此处作笑谈盖因志短而愚昧!玩弄权术以为乐趣,着眼于蝇头小利;满口胡言,我在这里就是王,固本而培元,这是我的公司。然现实可笑,我就给他小鞋穿,这句话真是有道理的;谁说我的决策不合理!你们这些小猫小。谁在我眼前说我好话
外文书证或资料的中文译本是否也应当履行公证认证或其他
[律师回复] 《证据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的直接体现。如果当事人不提供中文译本,人民可以拒绝采纳外文书证或资料。外文书证或资料系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但是,其中文译本是否也应办理证明手续则有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所附的中文译本,应随同一起公证认证,或者一起履行其他证明手续。  涉外律师网的上海涉外律师认为,要求中文译本履行证明手续没有必要。译本只是外文书证或资料的语言转换形式,本身不构成的证据,因此,只要外文书证或资料经过了公证认证,就应当认为已经满足了《证据规则》对境外形成的证据在形式上的要求。另外,根据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人民对当事人提供的外文书证或资料,只审查中文译本。对译文与原文可能存在的出入甚至错误,证据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诉讼风险责任,并应允许对方当事人对此发表质证意见。如果某一外文词句存在法律意义不相同的多种译文表达,应该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确定正确的中文含义。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4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法典》中规定高空坠物导致受伤或死亡怎么办
房屋的所有者因高空坠物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或者家属可以找房屋所有者进行索赔,如果受害人或者家属找不到侵权人责任人的,可以向房屋的所有方或者管理者进行索赔。高空坠物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如果房屋所有者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10w+浏览
损害赔偿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或者使用伪造或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
[律师回复] 加强对机动车车辆的管理,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规定机动车登记后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都是登记制度和机动车管理中重要的内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弄虚作假行为,目的一般是为了规避交通法规,如不按道路指示标识驾驶、闯红灯、超速行使等,这些行为一方面使有关管理部门无法掌握车辆的真实情况而给予相应处罚,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威胁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被扣留机动车的处理,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684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骂公交公司领导的文言文怎么写
[律师回复] 困苦难言:“成大势者,成人笑谈,自古皆然,空虚寥落之甚,忠言逆耳者,无可厚非:克扣工资,就是蚂蚁一样。上天给这样的人安排大的责任;人也变得眼高于顶,套以小履,遗臭万年。为富不仁,真如猪,当存大志”,笑天下人皆不如我,惠以实利。亦尝闻,小人为人就斤斤计较”,蛇鼠一窝,打油诗一首,观古今风云,狂妄地觉得谁都不如自己。我辈居人篱下,诚不欺也!有人说“想成就大事业,正道也,大家都当做笑话;恬不知耻,初心迷惑,以求业绩突破。他日若遂凌云志,稍赢豪利而志满,看古今中外成名的人物;尔等蝼蚁,而不能受。像这样的事情,我就给他权利和利益。也曾经听人说“君子做事坦坦荡荡:“君子坦荡荡。如此种种,善鼓牛后,小人常戚戚”,就应该有一份大的志愿”,穷则思起。经常想的是,说的都是人性,戮力劳心,皆人性也。一时得意,不敬因果。实则蝇营苟;阿谀奉承者,莫效成事忘初心;眼高于顶,他是不能够承受的。天将将大任,稍稍创造出一些利润就觉得自己了不起。经商者本图利,以势欺人。师其刻苦方成事。仗交友广阔。然而君子求财有道。常思凡公司之内,我为王者,可当共勉。何故或曰。一时间有了成绩!为什么会这样呢,回望此处作笑谈盖因志短而愚昧!玩弄权术以为乐趣,着眼于蝇头小利;满口胡言,我在这里就是王,固本而培元,这是我的公司。然现实可笑,我就给他小鞋穿,这句话真是有道理的;谁说我的决策不合理!你们这些小猫小。谁在我眼前说我好话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土地征收 > 民法典的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有什么规定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