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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物权取得的分类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
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人相关,而仅依取得人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行为即可。
所以一般而言,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
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人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人的意志关系而受影响。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
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从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人角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又称相对取得。
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人那里移转而来,主要是原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处分行为的结果。
一般而言,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大都属于继受取得。
依继受的方法不同,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是由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造成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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