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最新修订 | 2024-09-23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1、本罪侵犯了复杂的客体,即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和企业工作人员大量财产;3、本罪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等经济活施违法犯罪的,要平等制裁打击,不能区别对待,宽严相济;4、本罪主观上都是故意的。

一、如何确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构成要件有:

1、本罪侵犯了复杂的客体,即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

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和企业工作人员大量财产;

3、本罪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等经济活施违法犯罪的,要平等制裁打击,不能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4、本罪主观上都是故意的。

其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有一些相似之处,比如说,主观上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客观上行为人均向受贿人给予了财物,且数额较大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范围不同。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行贿对象不同。

行贿罪的对象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行贿对象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不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3.侵犯的客体不同。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的主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而行贿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4.法定刑不同。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可见,对行贿罪的处罚要重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实践中,在认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时,要注意划清与请客送礼的界限。

在现实生活中,礼尚往来的请客送礼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且礼品的价值一般较小,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这与本罪的行贿行为有本质区别。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6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总结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52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如何确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一键咨询
  •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68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73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57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2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5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6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24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7****75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1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77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0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7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6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23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3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镇江156****8028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88****1527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35****9268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非国家工作受贿罪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的立案规范:涉案金额在一万至三万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三万至二十万,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同样处罚;二十万至三百万,或涉案金额达一百五十万至三百万且有特别严重情节,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三百万元以上,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构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具有以下四个方面: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有序的法制经济,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及其他营利的经济行为都应规范化、合法化,各种营利性活动应当在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机制下进行,应遵循国家法规乃至商业惯例。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回扣是商品买卖或劳务服务活动中,卖方从其卖得的价款中按比例或不按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一部分款项,返还方式、比例由双方商定。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营利等经济活施违法犯罪的要平等地制裁打击,不能搞区别对待,宽严不一。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均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处的谋利,不同于经济活动中依法经营,获取的正当利益,而是谋取暴利、追求不正当的高额经济利润。就行贿方而言,旨在通过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谋取高于其提供的商品、劳务服务所应得的公平利润,其动机还可能是为了垄断市场、排除竞争对手,最终进行垄断经营,谋取暴利。《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快速解决“”问题
当前352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构成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有序的法制经济,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及其他营利的经济行为都应规范化、合法化,各种营利性活动应当在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机制下进行,应遵循国家法规乃至商业惯例。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则违背诚实信用、公军”抢走生意,严重挫伤合法经营者的积极性,使市场竞争营业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以行贿罪认定和处理这些问题,囿于主体的公职身份、客观上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的局限,难免存在困难偏差,出现打击盲点。而且,可以预见,随着公务员制度建立完善,国家工作人员直接、以权换利的贿赂犯罪会逐步减少,而部分商品经营者、从事营利活动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利用贿赂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润的商业行贿犯罪会不断上升,其隐蔽性和欺骗性很大,且并发其他多种犯罪,危害极大,为打击制裁经济犯罪、规定经济行为,本条设立对公司、企业由买方或卖方单独给付或双方共同给付的款项,回扣、手续费在实践中名目繁多,花样翻新,是具有两面性的事物,有加速商品流通、促进经济发展的的一面,也有阻碍、破坏商品经济的一面。原则上,只要买卖双方和中间人本着诚实信朋、公平交易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情况下支付收受,对经济发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应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某些情况下,回扣、手续费的支付与收受会危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的则可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回扣是商品买卖或劳务服务活动中,卖方从其卖得的价款中按比例或不按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一部分款项,返还方式、比例由双方商定。回扣专指买方所得的由卖方返还的价款。手续费指佣金以及买卖双方当事人、居间人听得的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这里的佣金专指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居间介绍买卖所得的,由买方或卖方单独给付或双方共同给付的款项,回扣、手续费在实践中名目繁多,花样翻新,是具有两面性的事物,有加速商品流通、促进经济发展的的一面,也有阻碍、破坏商品经济的一面。原则上,只要买卖双方和中间人本着诚实信朋、公平交易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情况下支付收受,对经济发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应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某些情况下,回扣、手续费的支付与收受会危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的则可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营利等经济活施违法犯罪的要平等地制裁打击,不能搞区别对待,宽严不一。
本罪主观上均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处的谋利,不同于经济活动中依法经营,获取的正当利益,而是谋取暴利、追求不正当的高额经济利润。就行贿方而言,旨在通过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谋取高于其提供的商品、劳务服务所应得的公平利润,其动机还可能是为了垄断市场、排除竞争对手,最终进行垄断经营,谋取暴利。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2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非国家工作受贿罪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的立案规范:涉案金额在一万至三万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三万至二十万,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同样处罚;二十万至三百万,或涉案金额达一百五十万至三百万且有特别严重情节,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三百万元以上,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犯罪主体怎样确定
第一类,非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说的直白一些就是纯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者是无国有参股、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上述这些企业均不属于国有公司或国有参股公司,所以,这些企业中的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犯罪主体。这里应该注意一点,这些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刑法》第163条
第三款规定的人员,就是这些工作人员不是被国有公司委派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类,国有公司、企业(包括政府出资参股、控股)中从事非公务的工作人员。《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构成罪的犯罪主体,这就从根本上确立了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非公务的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犯罪主体。
第三,国有公司、企业的子公司(包括参股或控股)母公司委派的从事非公务的工作人员。这里涉及委派这个概念,笔者对委派的理解是,国有母公司或者作为股东之一国有公司的委任到控股子公司或者是参股公司担任一定职务的工作人员,一般是有委派公司的委任书。所以,如果不是国有公司委派的从事非公务的工作人员就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犯罪主体。举例说明,例如国有公司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技术监督、指导的工作人员就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犯罪主体;与国有控股、参股的子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不是委派的)也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犯罪主体。
第四,国有参股但不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出现了一种较特殊的公司,就是法律授权的政府投资部门与私人资本或者外资合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中,政府出资但不控股或不相对控股地位。笔者认为,
首先,这类公司不应视为国有公司,因为国有资本不占有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所以,不应视为国有公司。
其次,《刑法》和司法解释都说明的是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但未明确说明政府委派的人员也能构成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笔者认为在这类企业里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公务的人员也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犯罪主体。
第五,股票公开上市的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从事非公务的工作人员。这类公司无论是国有控股、参股,只要是从事非公务的工作人员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
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罪与罪的界限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犯罪主体怎样确定
第一类,非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说的直白一些就是纯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者是无国有参股、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上述这些企业均不属于国有公司或国有参股公司,所以,这些企业中的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犯罪主体。这里应该注意一点,这些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刑法》第163条
第三款规定的人员,就是这些工作人员不是被国有公司委派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类,国有公司、企业(包括政府出资参股、控股)中从事非公务的工作人员。《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构成罪的犯罪主体,这就从根本上确立了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非公务的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犯罪主体。
第三,国有公司、企业的子公司(包括参股或控股)母公司委派的从事非公务的工作人员。这里涉及委派这个概念,笔者对委派的理解是,国有母公司或者作为股东之一国有公司的委任到控股子公司或者是参股公司担任一定职务的工作人员,一般是有委派公司的委任书。所以,如果不是国有公司委派的从事非公务的工作人员就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犯罪主体。举例说明,例如国有公司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技术监督、指导的工作人员就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犯罪主体;与国有控股、参股的子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不是委派的)也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犯罪主体。
第四,国有参股但不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出现了一种较特殊的公司,就是法律授权的政府投资部门与私人资本或者外资合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中,政府出资但不控股或不相对控股地位。笔者认为,
首先,这类公司不应视为国有公司,因为国有资本不占有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所以,不应视为国有公司。
其次,《刑法》和司法解释都说明的是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但未明确说明政府委派的人员也能构成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笔者认为在这类企业里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公务的人员也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犯罪主体。
第五,股票公开上市的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从事非公务的工作人员。这类公司无论是国有控股、参股,只要是从事非公务的工作人员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
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罪与罪的界限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2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如何确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了复杂的客体,即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2、在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和企业工作人员大量财产; 3、本罪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等经济活施违法犯罪的,要平等制裁打击,不能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4、在主观上都是故意的。其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国家工作人员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非国家工作人员罪构成要件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说: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自己合法的职务活动,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角色得以正常而出色的发挥。因此,有关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 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数额较大是指接赂即财物的数额较大。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贿赂,则构成该罪的既遂。《刑法修正案
(六)》第7条修改了《刑法》第16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而应依照《刑法》第 385条、第386条的罪处罚。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352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贪污受贿辩护 > 如何确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