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实在没能力还,可以让律师代理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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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用卡逾期后,如果持卡人自己无法和银行协商,是可以找专业的律师来委托协商的。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情况,持卡人可以委托律师与发卡银行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关于信用卡实在没能力还,可以让律师代理吗的详细解答,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
信用卡实在没能力还,可以让律师代理吗

一、信用卡实在没能力还,可以让律师代理

信用卡逾期后,如果持卡人自己无法和银行协商,是可以找专业的律师来委托协商的。

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情况,持卡人可以委托律师与发卡银行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二、信用卡难以还清可能会起诉配偶吗

信用卡逾期,如果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会起诉配偶。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只能起诉持卡人,不具务起诉配偶的条件。因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签字或者事后由一方追认,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一方为家庭生活所承担的债务。

如果逾期,要立即拨打银行服务电话,说明不是恶意欠款,及时补齐欠款。以免对你的生活造成更严重的影响。

三、信用卡很难还清,银行起诉要经历什么流程

向信用卡持有人住所地法院递交起诉状,说明诉讼请求,交纳诉讼费用,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开庭审理,并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这是起诉信用卡逾期的主要流程。

从信用卡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日利率5‰计收罚息,直至客户还清所有款项。逾期时间越长,产生的罚息越多,客户的还款压力也会越来越大逾期后一定要尽快还款,以免造成更加大的影响。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实在没能力还,可以让律师代理吗”问题解答。信用卡、网贷相关问题假如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帮您,请戳页面咨询按钮,我们安排专业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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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可否以劳动力替代实际出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股东可否以劳动力替代实际出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股东的出资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股东的出资形式是法律有所限定的:应当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这就要求股东的出资
首先是财产,
其次须能够被货币评估,还须能够转让其所有权;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而技术人员的技术或技能与劳动者本人的人身有紧密的联系,一旦脱离人体则不能存在,如果劳动者以其劳动力作为出资,公司根本无法获得对这一财富的控制,也不可将此财富用以承担对外的债务,所以,这种技能是不能转换成可转让的财产,不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也不能作为出资。《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股东身份还有可继承性的特征,一旦劳动者去世,其出资也自然消失。因而,即便是劳动者有很高的技术也不能以此技术作为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股东可否以劳动力替代实际出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当事人咨询我,“我技术比较好,我能不能用我的技术作为出资”对于这样的法律问题,我们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判断。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由此可见,公司股东的出资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股东的出资形式是法律有所限定的:应当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这就要求股东的出资
首先是财产,
其次须能够被货币评估,还须能够转让其所有权;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而技术人员的技术或技能与劳动者本人的人身有紧密的联系,一旦脱离人体则不能存在,如果劳动者以其劳动力作为出资,公司根本无法获得对这一财富的控制,也不可将此财富用以承担对外的债务,所以,这种技能是不能转换成可转让的财产,不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也不能作为出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股东身份还有可继承性的特征,一旦劳动者去世,其出资也自然消失。因而,即便是劳动者有很高的技术也不能以此技术作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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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认定实际经营人代签协议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院怎么认定实际经营人代签协议的效力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实际经营人代签协议的效力
关键词:实际经营人,代签协议,逾期付款
问题提出:如何认定不同主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签字效力?
关联问题:逾期支付转让款,利息的起算日如何确定?
案件名称:上海0模具有限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观点:非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签字,无法认定该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审理:一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嘉民二(商)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上海0模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上海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上海8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上海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公司”)系由被上诉人上海8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8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0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设立而成,两公司认缴股份分别为90%和10%。
2006年12月28日,上诉人上海0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0公司”) 与8公司、科技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由8公司、科技公司将持有的人公司100%股权,作价530万元转让给0公司,转让款由0公司分期给付。签约一年后、二年内,0公司有权无条件退还股份,转让方按原价及一年银行存款利息支付给0公司。签约后0公司陆续支付转让款435万元。
2007年1月23日,人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法定代表人由杜某变更为喻某(亦即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007年11月间,0公司与8公司、科技公司就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进行磋商,达成协议,约定转让方8公司、科技公司与受让方0公司终止股权转让、退还股权转让款435万元、支付利息30万元、工商登记予以变更,同时约定人公司分三次退还435万元。
2007年11月28日,人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杜某与0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1份,由杜某代表人公司承诺先退还200万元,余款于2008年3月间付清。嗣后,由8公司分期还款,合计243万元。
由于各方对余款的给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涉讼。
各方观点
上诉人0公司观点:《补充协议书》是三公司对还款作出的承诺,杜某是人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其在《补充协议书》上签字的行为代表了人公司,故人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补充协议书》表明余款是在2008年3月付清,故利息计算应当从2008年4月1日起计算。
被上诉人8公司观点:《补充协议书》是无效的,签订该《补充协议书》时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喻某,而非杜某,故杜某不能代表人公司,则人公司不应当对返还股权转让款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0公司:同意8公司的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人公司:同意8公司的答辩意见。
观点
一审:对于0公司要求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杜某在《补充协议书》签名时已非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故其签署行为效力不能及于人公司。
对于0公司主张逾期利息,因双方对退还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未予明确,0公司又未提供催款依据,故仅能自0公司向8公司、科技公司主张权利即提讼之日起计箅利息。
二审:杜某在系争《补充协议书》上签字之时并非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0公司亦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杜某此时可代表人公司,故0公司要求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至于逾期利息从何时起算的问题,因各方当事人在关于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约定中并未明确约定返还股权转让款的期限,而《补充协议书》亦无法确定系8公司或科技公司的意思表示,故0公司应从主张权利之时起算逾期利息。
律师点评
本案中,对于0公司与8公司、科技公司间《股权转让合同书》及后对于解除该《股权转让合同书》达成的一致意见,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并无不合,均合法有效,不做赘述。本案中值得一提的争议焦点为人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即杜某代表人公司签字的《补充协议书》是否有效?
我们先谈一谈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的“代表”功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其以公司名义对外实施的行为视作公司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在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就是说,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来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公司认为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规章,法定代表人没有杈限对外处理相关事宜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内部制度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但其巳经发生的代表行为对公司产生效力。
具体运用到本案中,
首先是杜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问题。杜某在签署《补充协议》时已经不是人公司的法定代表,并且巳经经过工商行政部门的批准、公示,因此,杜某的行为巳经不能代表该公司,其行为后果也就自然不应由该公司承担。
其次,上诉人0公司认为杜某是人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其签字行为是代表了人公司,但0公司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有理由相信杜某有代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权限,因此,杜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代表公司,《补充协议》的效力无法及于八公司,的认定正确。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股东间的股权转让款由公司垫付,有悖公司资本不变的原则,值得商榷。
另外,笔者想提醒,在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字,而不是由公司加盖公章确认合同、协议、承诺或其他书面材料的情况下,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要作确认,以保证签字的效力。即使是巳经多次合作的企业,也应当核实是否存在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形,排除签字人因不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可能。
最后,谈一谈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点,即逾期利息的问题。逾期利息,在通常情况下,是指在借款贷款合同中由于逾期还款而造成的罚息。在一般民商事往来中,有给付对价义务的一方在支付货币后,并没有得到对方相应的实物或权利给付,或者说支付了货币后由于种种情况导致合同被解除或者撤销的,支付货币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已经支付的货币并主张相应的逾期利息。在本案中,逾期利息起算点的确定是关键,由于在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中并未约定具体的返还期限,因此,认定逾期利息应从主张权利之日起算,是完全正确的。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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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没有权力强制让我们去实习
[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房屋拆迁时,城管是没有权力直接强拆房屋的,对于违法的建筑,城管可以在地方人民政府责成的情况上,参与房屋拆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院要如何认定实际经营人代签协议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认定实际经营人代签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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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问题:逾期支付转让款,利息的起算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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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非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签字,无法认定该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审理:一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嘉民二(商)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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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海0模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上海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上海8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上海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公司”)系由被上诉人上海8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8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0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设立而成,两公司认缴股份分别为90%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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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23日,人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法定代表人由杜某变更为喻某(亦即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007年11月间,0公司与8公司、科技公司就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进行磋商,达成协议,约定转让方8公司、科技公司与受让方0公司终止股权转让、退还股权转让款435万元、支付利息30万元、工商登记予以变更,同时约定人公司分三次退还435万元。
2007年11月28日,人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杜某与0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1份,由杜某代表人公司承诺先退还200万元,余款于2008年3月间付清。嗣后,由8公司分期还款,合计243万元。
由于各方对余款的给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涉讼。
各方观点
上诉人0公司观点:《补充协议书》是三公司对还款作出的承诺,杜某是人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其在《补充协议书》上签字的行为代表了人公司,故人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补充协议书》表明余款是在2008年3月付清,故利息计算应当从2008年4月1日起计算。
被上诉人8公司观点:《补充协议书》是无效的,签订该《补充协议书》时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喻某,而非杜某,故杜某不能代表人公司,则人公司不应当对返还股权转让款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0公司:同意8公司的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人公司:同意8公司的答辩意见。
观点
一审:对于0公司要求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杜某在《补充协议书》签名时已非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故其签署行为效力不能及于人公司。
对于0公司主张逾期利息,因双方对退还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未予明确,0公司又未提供催款依据,故仅能自0公司向8公司、科技公司主张权利即提讼之日起计箅利息。
二审:杜某在系争《补充协议书》上签字之时并非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0公司亦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杜某此时可代表人公司,故0公司要求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至于逾期利息从何时起算的问题,因各方当事人在关于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约定中并未明确约定返还股权转让款的期限,而《补充协议书》亦无法确定系8公司或科技公司的意思表示,故0公司应从主张权利之时起算逾期利息。
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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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上诉人0公司认为杜某是人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其签字行为是代表了人公司,但0公司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有理由相信杜某有代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权限,因此,杜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代表公司,《补充协议》的效力无法及于八公司,的认定正确。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股东间的股权转让款由公司垫付,有悖公司资本不变的原则,值得商榷。
另外,笔者想提醒,在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字,而不是由公司加盖公章确认合同、协议、承诺或其他书面材料的情况下,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要作确认,以保证签字的效力。即使是巳经多次合作的企业,也应当核实是否存在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形,排除签字人因不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可能。
最后,谈一谈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点,即逾期利息的问题。逾期利息,在通常情况下,是指在借款贷款合同中由于逾期还款而造成的罚息。在一般民商事往来中,有给付对价义务的一方在支付货币后,并没有得到对方相应的实物或权利给付,或者说支付了货币后由于种种情况导致合同被解除或者撤销的,支付货币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已经支付的货币并主张相应的逾期利息。在本案中,逾期利息起算点的确定是关键,由于在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中并未约定具体的返还期限,因此,认定逾期利息应从主张权利之日起算,是完全正确的。
你好,律师,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我公司的一个经理越权代理了我公司与该公司进行合作,我想请问下越权代理的合同效力有效吗?
[律师回复] 狭义无权代理,是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的情形。
1、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指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2、越权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越权代理的合同效力为无效;
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
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2、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3、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
在《合同法》中,协议生效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唯有生效的合同,才能及时全面予以履行。不生效的协议尽管已成立,但因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范,或者协议当事人对协议生效进行了附期限或条件的约定,所以,不能生效。在越权代表情形下,根据《合同法》中相关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但若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其会被推定为恶意,而恶意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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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下我之前在代账公司做实习生,老板当时让开发票就开了,现在公安局查到我说涉嫌虚开发票几个亿,这个有什么影响
[律师回复]
1、12年8月至13年7月期间,实习生与公司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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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13年8月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裁员是否经过工会,是否申报过,如果没有的话就是违法辞退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违法辞退可以申请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按你工作年限算,经济补偿金按
1.5个月工资,赔偿金双倍就是3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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