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的报价单一定要盖公章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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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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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的报价单一定要盖公章吗

一、投标的报价单一定要盖公章吗

1、需要。公司对外的正式信函、文件、报告使用公章,盖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盖公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带有公司标识的统一格式的报价单,属于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招标签订合同时价格可以商量吗

1、招标后签订合同时价格可以商量。

法规并不禁止合同价格的合理变更,即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以在建设工程合同谈判时对合同价格进行更改。

2、法律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八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投标的报价单是要盖公章的,这个在国家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经过招标之后签订的合同价格可以协商更改。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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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关系,它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由若干经营者组合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与第三人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在共同经营的业务范围内,每一个合伙人对第三人的意思表示都应视为全体合伙人亦即全体合伙企业的意思表示,除合伙协议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事务而不参加执行的合伙人外,每一个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外部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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