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证据双方要质证吗,司法鉴定质证的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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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司法鉴定证据双方要质证吗,司法鉴定质证的内容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司法鉴定证据双方要质证吗,司法鉴定质证的内容

一、司法鉴定证据双方要质证吗

需要。

1、质证程序的启动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可以由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提起,亦可以由法官提起,但最终决定权在法庭。

2、出庭通知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经审查同意后,应在开庭前三日向司法鉴定人送达出庭通知。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二、司法鉴定质证的内容

(一)司法鉴定的真实性所谓司法鉴定的真实性,是指司法鉴定本身体现的形式,思想内容反映出真实所具有客观的本质属性。

必须存在客观存在的形式,而不是主观,推测捏造的事物。

认识和判断是人的思维形式,是人的大脑对客观外界作出反映和选择,客观外界能够作为证据材料的事实多样,一旦主观感觉和选择,便以特定化的形式表现出来,诉讼中的司法鉴定依照法定程序,经过质证,才最终成为实事的依据。

质证主体首先应该就司法鉴定是否真实可靠,符合实际进行质证、辩论,司法鉴定确实充分、可靠是司法鉴定正确的一个前提条件,如司法鉴定的检材不充分、不可靠,势必影响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

如鉴定人在鉴定时,有无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其技术水平怎样等,这都会导致司法鉴定发生错误。

(二)司法鉴定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有助于增强或减弱待证事实在心证所具的盖然性的程序时,都可认为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对某一证据对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的判断,体现对其进行证据证明价值的评估。

对证据关联性的内涵的界定,涉及到证据与待证事实的问题,它是对证据关联性在证据效力上的定位与价值评估,而关系到证据的形式或方式问题,它根源与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而不是受办案人员主观意志而转移的,它是案件事实作用于客观事实以及有关人员的主观产生的。

质证主体对证据证明力,即对案件事实是否有证据作用进行质问和辩论。

证据本身对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是否密切及大小程度,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实际是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判断和评估的方式。

(三)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司法鉴定属证据的一种,自然有证据的一般属性,证据的合法性称证据的许可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合法性指证据的主体、形式、收集都应依法进行。

1、鉴定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其人员应符合相应的资质和取得执业证书,依照法律规定,司法鉴定应当由符合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科学知识和科学技能,鉴定人是否为司法机关指派、聘请或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由司法机关指派,鉴定人是否属于合法拥有资质的机构,其证件是否年检注册。

不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所作出的司法鉴定一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司法鉴定程序必须符合我国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检材是鉴定的物质基础,提请鉴定、决定鉴定、受理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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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会发现或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一是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时由监理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发现。二是施工单位起诉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反诉施工单位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三是房屋购买者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
施工质量鉴定属于现状检验,鉴定人员没有参与施工过程,无法直接对检验批准和分项工程做出评价。受检测手段的限制,相当多的检验项目尚无法事后采用检测方法进行复查。因而施工验收资料是重要的鉴定依据。问题是发生方式 质量纠纷的工程项目,其方施工质量验收常常是合格的,甚至是优良工程,如何判断验收资料的真实性成为鉴定的关键。从工程实践来看,如果所有验收资料都无法采信,要鉴定一项工程完全合格几乎是不可能的。鉴定人员在接受委托时最好让原、被告双方对竣工资料中没有异议的部分加以确认,将方式 质量的异议范围尽可能缩小,并由双方约定检测的方法。
对于单纯的施工质量鉴定应该依据国家现行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应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完成的施工内容,分别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工程鉴定,确定是否合格
依据《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施工质量鉴定时,还要注意鉴定的时效性问题。《方式 质量验收标准》没有明确规定该标准适用于竣工后多长时间以内,一般理解应该是投入使用之前,但不少质量纠纷是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生的,更有烂尾工程因纠纷拖延了很长时间,远远超过正常工程从竣工到验收的时间间隔。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了解哪些指标随时间会发生变化。几何量如钢筋间距、结构构件尺寸、混凝土蜂窝等一般不随时间变化:混凝土、钢筋、沙浆等材料强度一般在短时间内不会有很大变化;而砌体、混凝土的裂缝。钢筋的锈蚀(屋盖没有完工、粉刷层未作)则与时间有很大的关系。
(二)规划、勘察、设计质量鉴定
规划、勘察设计质量鉴定发生在业主或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勘察设计质量问题一般较难直接发现,通常都是由其他问题,如成品质量、工程事故牵涉出来。
规划、勘察、设计质量的鉴定依据是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和勘察规范。同施工质量的鉴定不同,勘察设计质量的鉴定结果无法得出一个总的结论,只能对不符合规范条文的内容逐条列出,强制性条文和一般性条文。
规范、勘察设计过程中的施工图纸审查、消防审查和规划审查等是在设计图纸补正式采用前进行的,属于事前检查,旨在提高设计质量。由审查单位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内容反馈给原设计单位进行整改,带有指导性的建设性,设计单位并不需要为设计欠缺承担责任。而规划、勘察设计质量的鉴定是一种责任追究。尽管两者依据相同的国家设计规范,但在具体条文的掌握上应有所区别。规划、勘察设计图纸审查。除了对强制性条文须完全符合外,出于提高设计质量的目的,以建议条文也可以从严要求;但对于司法鉴定,没有明显违反设计规范,一般就不应视为过错。
(三)成品质量鉴定
成品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开发商与商品房购者之间的民事纠纷之中。尽管住户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大多是从施工质量,特别是外观质量开始,如屋面漏水、粉刷层脱落等,但房屋质量不仅与施工质量有关,还涉及勘察、设计质量。
成品质量的司法鉴定需要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以确定责任人,成品质量涉及到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各个环节,找出具体的原因成为鉴定工作的重要内容。
房屋的成品质量鉴定适用标准是一个值的探讨的问题。成品质量涉及到勘察质量、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似乎可以分别对照国家的勘察规范、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评价其符合度,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5月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购买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法院应支持买房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所谓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该对鉴定标准中的“安全性显著影响整体承载”这一等级,而目前的设计类规范不具备做出整体评价的功能,只有《可靠性鉴定标准》才具备对房屋的整体安全善做出评价的功能,用鉴定等级来反映。所以宜采用《可靠性鉴定标准》做为鉴定的依据。
(四)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程度鉴定目前应执行《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屯50292-1999),不宜公执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表面看可能是施工原因,但由于建设项目是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质勘测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参与的,任何一方的过失,都可能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缺陷。
1.鉴定的一般方法。其目的在天核实鉴定对象的基本事实,方法包括:
(1)对地质勘察报告的检查;(2)对设计图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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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鉴定必须的资料。该类鉴定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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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分析与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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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可归纳为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周围环境和管理等六大类,其中使用因素是指用户擅自改变结构、超载等不当行为;管理因素是指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在监督管理方面的失职行为。在分析因果关系时,要避免受外界影响、先人为主。一般采用“怀疑法”,即不轻易排除每一个可能的因素,根据已有的科学理论和实验结果进行梳理,分析它们之间的相关性。
当某一损伤现象由多种原因引起时,有时要分清各自的相关性是相当困难的,因为各因素相互作用的机理尚不清楚,也缺乏相关的技术标准。本着原因分析为责任认定服务的宗旨,分析重点可放在不同责任方的原因类别上,而避免陷入科学依据不充分的主观推断之中,降低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当质量纠纷发生在商品房开发产商和购房者之间时,前三类因素的责任方都在开发商,因而可不细分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原因。
我们家这段时间发生了一些事情,比较乱,现在我们这个案子还要做司法鉴定,我想请问一下司法鉴定 法律依据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文书由本机构内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者由其指定代行其签发的人员签发。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
第二十五条 作妇科检查时,须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时,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有监护人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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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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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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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5、模板工程质量标准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1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单项建安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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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他们做出来的钢筋工程现在等着去验收了,钢筋工程质量验收内容有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钢筋分项工程质量控制标准做法1钢筋推荐品牌为了杜绝假冒伪劣钢筋及小厂生产的杂牌钢筋,集团公司规定了钢筋的推荐品牌,并每年根据各项目开发的需要,经部分项目考察及推荐,集团工程管理部审核批准,决定增加部分钢筋及水泥品牌。同时,对存在“瘦身”现象或合格率严重偏低的品牌,及时给予取消。非推荐品牌钢筋一律不得进场。2钢筋电渣压力焊电渣压力焊适用于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竖向或斜向(倾斜度不大于100)钢筋的连接。电渣压力焊接头外观检查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⑴、四周焊包凸出钢筋表面的高度:当钢筋直径≤25mm时,不得小于4mm;当钢筋直径≥28mm时,不得小于6mm;⑵、钢筋与电极接触处,应无烧伤缺陷;⑶、接头处的弯折角度不得大于2°;⑷、接头处的轴线偏移不得大于1mm。不同直径钢筋焊接时,钢筋直径相差不得超过7mm,两钢筋轴线应在同一直线上,轴线偏移不得大于1mm。接头强度要求按较小钢筋直径计算。3钢筋电弧焊(一)钢筋电弧焊包括帮条焊、搭接焊、坡口焊、窄间隙焊和熔槽帮条焊5种接头型式。帮条焊、搭接焊时,均宜采用双面焊;当不能进行双面焊时,方可采用单面焊,帮条或搭接长度应符合左下表的规定。帮条焊接头或搭接焊接头的焊缝厚度S不应小于主筋直径的0.3倍;焊缝宽度不应小于主筋直径的0.8倍。帮条焊或搭接焊时,钢筋的装配和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⑴、帮条焊时,两主筋端面的间隙应为2~5mm;⑵、搭接焊时,焊接端钢筋宜预弯,并应使两钢筋的轴线在同一直线上;⑶、帮条焊时,帮条与主筋之间应用四点定位焊固定;搭接焊时,应用两点固定;定位焊缝与帮条端部或搭接端部的距离宜大于或等于20mm;⑷、焊接时,应在帮条焊或搭接焊形成焊缝中引弧;在端头收弧前应填满弧坑,并应使主焊缝与定位焊缝的始端和终端熔合。帮条焊及搭接焊示意图详见下页。电弧焊接头外观检查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⑴、焊缝表面应平整,不得有凹陷或焊瘤;⑵、焊接接头区域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⑶、焊缝余高应为2~4mm。⑷、咬边深度、气孔、夹渣等缺陷允许值及接头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右下表的规定;5钢筋闪光对焊钢筋闪光对焊可采用连续闪光对焊、预热闪光对焊或闪光-预热闪光焊工艺方法。可根据不同条件选用。两根不同直径的钢筋进行闪光对焊时,钢筋径差不得超过4mm。两根钢筋的轴线应在同一直线上,轴线偏移的允许值应按较小直径计算;对接头强度的要求,应按较小直径钢筋计算。闪光对焊接头的质量检验,应分批进行外观检查和力学性能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⑴、在同一台班内,由同一个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牌号、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应作为一批。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可在一周之内累计计算;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时,应按一批计算;⑵、力学性能检验时,应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6个接头,其中3个做拉伸试验,3个做弯曲试验;⑶、异径接头可只做拉伸试验。闪光对焊接头外观质量检查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⑴、对焊接头表面应呈圆滑、带毛刺状,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⑵、与电极接触处的钢筋表面不得有明显烧伤;⑶、接头处的弯折角度不得大于2°;⑷、接头处的轴线偏移不得大于钢筋直径的0.1倍,且不得大于1mm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叔叔上个月承包了一份装修工程,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有哪些内容的问题
[律师回复]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一)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责任就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提交监理工程师和业主。

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二)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

(三)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1.有关的设计文件

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

(2)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

(3)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4)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5)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

(6)其他有关资料

(四)相关的建设法规
与工程质量及质量事故处理有关的有以下五类。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法规
2 .从业者资格管理方面的法规

3.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

4.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

5.关于标准化管理方面的法规
我的叔叔是工程设计师,最近有个工程要接手了,咨询一下工程质量管理内容包括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法的内容:
1.建筑工程质量计划
进行工程质量管理的前提就是做好相应的计划,即以本行业、所处单位的组织形式、机构管理、生产方式等为基础,对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每一任务、产品、项目等进行设计规划。
具体来说,在计划工程目标的质量时,应着重于给予业主一定的承诺与保证。根据ISO9000质量体系为标准模型,结合业主的具体要求,全面考虑可能影响到施工质量各方各面因素,利用科学、有效的方法做好施工过程的基本监督控制,落实责任制度,保证各工作人员按计划完成相关任务。在做工程项目质量计划时,不一定要出示项目所获利润、所耗成本这类指标,应将重点放在项目带来的社会效益上。
2.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建筑单位要保证施工的质量,必然要做好全面、规范的质量管理工作。企业应当调动各个部门以及所有员工的积极性,做好施工设计以及生产开发各个环节,使最终完工的工程项目能得到客户的认可,并在交工之后做好后续服务,赢得所有使用者得好评与信任。只有不断更新理念,运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建设出高素质的施工队伍,才能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提升企业的知名度与竞争力。
3.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做好工程的质量控制,就要按照项目指定要求来进行施工作业。所谓工程的质量要求,即体现在设计方案、合同、技术指标等方面。只有按照工程质量要求中的相关规定与标准进行作业,才能做好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从施工进度角度看,质量控制具体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三个阶段。从质量控制所针对的不同主体来看,质量控制包括对人、对具体工序以及对施工材料、设备、方法、环境等方面的控制。
这是工程质量管理内容包括哪些内容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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