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后双方可以调解有期限吗,法庭调解程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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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后双方可以调解有期限吗,法庭调解程序有哪些

一、开庭后双方可以调解有期限吗

开庭后双方调解是有期限的,时间一般是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或六个月内,这要看案件是简易程序审理还是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其实立案之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后,应当在收到答辩之日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二、法庭调解程序有哪些

步骤呢

(一)调解的开始《民事调解规定》第2条规定: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

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

具体来讲,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在二审中乃至在再审中也都可以进行调解。

根据《民事调解规定》,调解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之前进行,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庭审中的调解,通常情况下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

根据司法实践,调解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后另定日期进行。

调解的开始,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出建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

(二)调解的进行法院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

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法院进行一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这里所说的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是指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的单位以及当事人的亲友,由他们来协助调解,有利于缓解诉讼的紧张气氛,解除当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虑,促成调解协议的形成。

法院调解应当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

根据《民事调解规定》,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

调解的进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调解。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亲自参加调解,确有困难无法亲自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应就离与不离问题出具书面意见。

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

调解方案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调解方案。

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做记录,并由当事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调解协议违背法院调解有关原则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民事调解规定》第1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1)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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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庭调查规程庭审质证顺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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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核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对于诉讼代理人应当查明其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核对完毕由审判长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 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
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奠定基础。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民诉证据若干规定》,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出示证据和质证。
1、当事人陈述首 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再由无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 的答辩意见。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审判人员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出示证据和质证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但是,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必在法庭上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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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 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我表妹因为心里没有了现在的丈夫,想要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对于离婚夫妻法庭调解离婚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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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顾名思义就是起诉前的调解。具体而言,就是当你下定决心走进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并不立即立案,而是将你的起诉材料收下,开一个已收取材料的单子给你,在45天内会通知你能否成功立案。法院这边的工作程序是将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办法官手中,由他先与被告联系,确认被告地址和身份是否正确。然后,他会通知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诉前调解。整个诉前调解过程,类似于一场法院谈话,法官会询问双方的基本情况、离婚的原因、夫妻财产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第一次诉讼等问题。如果法院能够调解离婚,会当庭开出交诉讼费的单据,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后,出具调解书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如果当庭调解和好,则将立案材料退回,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如果调解失败的话,法院也会开出交纳诉讼费的单据给原告,让原告预先缴纳相关费用,案件算是立案成功。在北京,进行诉前调解较多的是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于离婚的案件,原则上他们都会进行诉前调解,其他的法院进行庭前调解的可能性比较大。
第二阶段: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一般会召集对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调解,。庭前调解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离婚调解原则的贯彻实施,法院希望在开庭审理前,能够通过法官耐心的说服工作来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好或友好分手。大部分的法院对于庭前调解一般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那么法官会省去这道环节,直接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第三阶段:诉中调解。
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法院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有可能一上来就给原告做工作,动员撤诉,再给对方一次机会。如果对方同意离婚,那么法官就不会对感情部分继续深究,而会直接进入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实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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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解的进行
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根据案情的需要,调解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参加,被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协助进行调解。这种做法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顺利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调解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出庭,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进行调解。但必要时也可以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当事人不能出庭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在一般情况下,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除了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同对方协商外,对于是否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当采用判决方式确认。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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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内容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协议,人民应当认可。调解协议依法成立后,对于应当制作调解书的,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经审查,发现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有悖于公序良俗的,人民不予认可。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认可的,人民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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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开始
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2、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进行
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
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3、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结束
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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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院调解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可以在当事人立案时,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也可以在开庭前,对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采取调解方式结案。但是,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执行程序,婚姻、身份关系的确认之诉及其他性质上不适宜调解的案件,是不能进行调解的。
其次,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交通事故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调解,法院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由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法院可以准许。交通事故双方也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由案外人担保,案外人提供担保应当在调解书中列明为担保人,并将协议送达担保人,但担保人不签收不会影响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最后,法院调解协议的生效。法院在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原来一个民事案件,法院说走简易程序比较好,也不懂 那简易程序案件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限是多久呢
[律师回复]
首先,慎用庭外和解制度,不能轻易而举的使用这一制度。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确实有和解意愿,向法院提出申请庭外和解时才能使用,而法官不能主动要求当事人使用这一制度。
其次,规范庭外和解制度程序,可以规范庭外和解的当事人、次数、时间等。有的案件已经审理结束,但由于各种原因判决没有出来,而审限即将届满,于是就通知双方当事人签订一份庭外和解;有的庭外和解时间比较长,案件被长期搁置不处理;有的却是只有一方当事人申请就随意启动,而没有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因此我们一定加以规范,一般可以要求庭外和解期限以半月为限且只能申请一次,同时需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签字或者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在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签字后才能启动这一制度,这样或许可以避免这一制度被滥用。
最后,承办人自身要有责任感,要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要做到调判结合,对于不能调解的案件也不能强迫调解,要及时作出判决,否则迟来的公正是不公正的。
因此,承办人工作中要提高工作效率尽早结案,不给这一制度提供适用的空间,尤其是对于即将到期的案件更不要抱有侥幸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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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和解和法庭调解有什么不同
在诉讼当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共识进行庭外和解,然后就可以保留一些情面与和气。和平的诉讼结案方式,除了庭外和解还有法庭调解,庭外和解和法庭调解的区别还是挺大的,主要表现在性质不同、参加主体不同、适用的法律效力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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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申请人民调解程序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调解启动人民调解程序。发生纠纷后,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均应当受理并及时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此外,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也可以代其申请调解。 关于申请形式。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可以不拘形式。既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无论采取哪种申请形式,人民调解委员会都应当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记录在案,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先调解后记录。 关于纠纷管辖。人民调解不像诉讼和仲裁那样具有严格的管辖,但应当遵循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原则、就近原则和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原则,是指当事人最好选择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居住地、户籍地、纠纷发生地、工作单位等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就近原则,是指当事人最好选择与其距离较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纠纷当事人在同一社区,可选择本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纠纷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可选择本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纠纷当事人互相不认识,可选择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有利于纠纷解决原则,是指当事人最好选择能够较好解决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纠纷属于某一行业领域或者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可以选择行业性或者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当事人认为纠纷疑难复杂、涉及面广或者属于群体性的民间纠纷,或者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可以向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还可以申请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没有单独的受理环节,也不需要给当事人发受理通知书,只要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申请事项属于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即应开始对纠纷进行调解,即意味着已经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应由国家专门机关管辖,不属于民间纠纷范畴,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指引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请。人民调解法不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专人负责受理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不需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其他特定的人提出,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何人提出都是可以的。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员提出调解申请的,必要时人民调解员可以立即对纠纷进行调解,事后再向委员会报告,并做好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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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程序转普通程序是开庭程序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普通程序不可以转为简易程序,但是可以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简化的审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 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这就是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要进行重新审理。案件的审限自然也要重新计算。所以,此类案件审限的起算时间作出了解释。该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这一解释看似顺理成章,事实上存在一定漏洞。对于公诉机关以简易程序,人民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决定转入普通程序的情形,应另行规定审限的起算时间。因为此类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依照法律规定,人民应当将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这样检察院才能向提供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人民检察院再次向人民提供新的书和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时,已经距人民法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有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有长有短,但不论长短,这段时间都是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审查工作,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期限,而不能算作人民的审限。如果以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的审限,则出现了人民检察院“合理”、“合法”占用审限的现象,有时人民尚未接到案件材料可能审限就已过大半,甚至已经届满。这说明此类案件以人民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案件审限的解释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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