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破产清算后还用承担债务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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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法典中破产清算后还用承担债务吗,公司破产的清偿顺序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破产清算后还用承担债务吗

一、民法典破产清算后还用承担债务

民法典规定,企业依法进行破产清算,没有破产财产可供执行后,破产清算程序结束,企业注销登记后,对剩下的债务不需要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七十三条【法人破产】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二、公司破产的清偿顺序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企业破产后,依法以破产财产按一定顺序清偿债务,没有破产财产可供清偿的,清算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再承担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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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破产清算后还用承担债务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中破产清算后还用承担债务吗,公司破产的清偿顺序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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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破产清算后还用承担债务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法典中破产清算后还用承担债务吗,公司破产的清偿顺序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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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企业歇业债务如何承担,破产公司应如何清偿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中企业歇业债务如何承担,破产公司应如何清偿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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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有担保债权的破产清偿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担保债权的破产清偿是怎样的
《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利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上述条文规定了有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 有无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但该法未对有担保债权人未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后果作明确规定。虽然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有人据此认为该条包含了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后果规定。
愚以为担保债权毕竟不同于一般债权,在担保债权的设置上具有更强的要式性,不应以单方面的程序上的“”——未能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就否定债权人的债权及其属性。破产管理人完全可以根据破产企业的财务帐簿、交易合同等材料确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数量和债权属性,在对申报债权的人进行核对后,还应该向未申报的特定债权人尤其是有担保债权人发出催告通知,如其仍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再按照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债权人利益又兼顾破产程序的效率。试想,人民应该不会因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机关未能在指定期限申报债权而从程序上取消税务机关追缴破产人所欠税款的权利。毕竟破产债权申报的目的不在于为债权人设置实现债权的障碍,而是要尽可能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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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担保债权的破产清偿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担保债权的破产清偿是怎样的
《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利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上述条文规定了有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 有无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但该法未对有担保债权人未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后果作明确规定。虽然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有人据此认为该条包含了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后果规定。
愚以为担保债权毕竟不同于一般债权,在担保债权的设置上具有更强的要式性,不应以单方面的程序上的“”——未能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就否定债权人的债权及其属性。破产管理人完全可以根据破产企业的财务帐簿、交易合同等材料确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数量和债权属性,在对申报债权的人进行核对后,还应该向未申报的特定债权人尤其是有担保债权人发出催告通知,如其仍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再按照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债权人利益又兼顾破产程序的效率。试想,人民应该不会因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机关未能在指定期限申报债权而从程序上取消税务机关追缴破产人所欠税款的权利。毕竟破产债权申报的目的不在于为债权人设置实现债权的障碍,而是要尽可能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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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破产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有违约行为的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并没有规定过破产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关于《民法典》中破产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这个问题可通过以下内容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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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担保债权的破产清偿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担保债权的破产清偿是怎样的
《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利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上述条文规定了有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 有无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但该法未对有担保债权人未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后果作明确规定。虽然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有人据此认为该条包含了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后果规定。
愚以为担保债权毕竟不同于一般债权,在担保债权的设置上具有更强的要式性,不应以单方面的程序上的“”——未能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就否定债权人的债权及其属性。破产管理人完全可以根据破产企业的财务帐簿、交易合同等材料确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数量和债权属性,在对申报债权的人进行核对后,还应该向未申报的特定债权人尤其是有担保债权人发出催告通知,如其仍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再按照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债权人利益又兼顾破产程序的效率。试想,人民应该不会因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机关未能在指定期限申报债权而从程序上取消税务机关追缴破产人所欠税款的权利。毕竟破产债权申报的目的不在于为债权人设置实现债权的障碍,而是要尽可能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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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后债务谁承担
破产清算后,法人企业要承担所有债务。在偿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等必需费用后,债务偿还顺序如下:首先要偿还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及补偿金;其次是税款;最后偿还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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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财产怎样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律师回复] 对于担保财产怎样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从上述三个条款规定中,可以得出三个结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破产财产的范畴,包括了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因此必然发生的问题是: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在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之前,是否要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这一问题上,可能有以下三种答案。
一、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在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之前,不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按照这一答案,由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破产案件的申请费,所以,可能发生因担保财产收取的相应的申请费由无担保财产清偿的不公平现象。此外,不仅是申请费,因担保财产发生的其他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也有可能出现由无担保财产清偿的不公平现象。
二、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在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之前,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按照这一答案,则可能发生担保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因没有剩余价值而使得担保财产权利人无法对担保财产优先清偿的不公平现象。
三、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在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之前,先清偿因该担保财产发生的有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按照这一答案,因担保财产收取的相应的申请费由该担保财产清偿,与此同时,因担保财产发生的其他有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也应由该担保财产清偿。
笔者赞同上述
第三种答案,即,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在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之前,应当先清偿因该担保财产发生的有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因该担保财产发生的有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例如,因特定的担保财产管理、变价而发生的费用是直接的费用,因特定的担保财产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所发生的共益债务是直接的债务;因管理人履行职务而发生的管理人的报酬,因无法划分到具体的财产上,所以是间接的。笔者认为,在担保财产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之前,因该担保财产直接发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由该担保财产全部清偿;因担保财产间接发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由酌情确定该担保财产应当清偿的比例。
担保财产怎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担保财产怎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从上述三个条款规定中,可以得出三个结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破产财产的范畴,包括了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因此必然发生的问题是: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在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之前,是否要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这一问题上,可能有以下三种答案。
一、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在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之前,不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按照这一答案,由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破产案件的申请费,所以,可能发生因担保财产收取的相应的申请费由无担保财产清偿的不公平现象。此外,不仅是申请费,因担保财产发生的其他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也有可能出现由无担保财产清偿的不公平现象。
二、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在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之前,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按照这一答案,则可能发生担保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因没有剩余价值而使得担保财产权利人无法对担保财产优先清偿的不公平现象。
三、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在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之前,先清偿因该担保财产发生的有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按照这一答案,因担保财产收取的相应的申请费由该担保财产清偿,与此同时,因担保财产发生的其他有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也应由该担保财产清偿。
笔者赞同上述
第三种答案,即,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在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之前,应当先清偿因该担保财产发生的有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因该担保财产发生的有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例如,因特定的担保财产管理、变价而发生的费用是直接的费用,因特定的担保财产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所发生的共益债务是直接的债务;因管理人履行职务而发生的管理人的报酬,因无法划分到具体的财产上,所以是间接的。笔者认为,在担保财产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之前,因该担保财产直接发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由该担保财产全部清偿;因担保财产间接发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由酌情确定该担保财产应当清偿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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