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离婚财产会多分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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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受害方可以多分财产。对于夫妻双方的离婚财产分配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会根据在案证据认定一方构成家庭暴力,并依据照顾弱势一方的原则,以及无过错方原则,在财产分割上对施暴方少分夫妻财产。由此,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因家庭暴力离婚财产会多分吗

一、因家庭暴力离婚财产会多分吗

民法典》实施后,增加了离婚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新原则,家庭暴力在婚姻关系上产生的法律效果同样扩展到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多次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已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离婚时,作为无过错方应被给予照顾,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给无过错方多分财产。

二、如果受到家庭暴力,如何离婚

1、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离婚

(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离婚协议成立的,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2)诉讼离婚,如果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有争议,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家庭暴力是法院判断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重要条件。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第三十二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的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的;

(五)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如果夫妻双方中,受害一方想要起诉离婚,施暴一方却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这时最好委托一位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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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暴力离婚家庭暴力离婚孩子归谁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因家庭暴力离婚家庭暴力离婚孩子归谁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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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因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一旦遭受家庭暴力,作为受害者应当尽早的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是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 (一)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是邻居等。 (二)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若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会作出出警记录,警方通常会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三)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是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的。 (四)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六)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 视听资料; (五) 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 鉴定意见; (八) 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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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软暴力有什么特点,家庭软暴力的原因
[律师回复] 一、什么叫做家庭软暴力所谓“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态度冷漠、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家庭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夫妻双方都是冷暴力后的受害者,两败俱伤。往往还会不经意地让家庭冷暴力漫延至家中的小孩,对下一代的伤害更是隐性的、潜移默化的,伤害之大是无法预计的。这种暴力一般表现在夫妻之间矛盾虽不诉诸武力,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彼此有意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这种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在某种程度上比肉体的伤害更可怕得多。处于家庭冷暴力中的女性大多有委屈感、被控制感,感情变得脆弱易激动,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 二、家庭软暴力有哪些特点 (一) 首先,家庭软暴力的最大特点在于其非肉体性、长期性。伤害在程度上是强烈的或者持续相当时间的。受害者在心理、情感和精神层面乃至社会生活功能程度不同地受到损害。 (二) 其次,家庭软暴力不仅体现在婚姻生活中,也体现在家庭生活中。换句话说,不仅姻亲关系中有软暴力,血亲关系中也有软暴力。婚姻和家庭成员的任何一方都可能是施害者也可能是受害者。如妻子更经常是受暴者,但也有妻子加害丈夫的情形,如妻子拒绝与丈夫同床的行为。施害者也可能同时是受害者,比如丈夫对妻子冷淡,妻子反过来与丈夫分居或是索性回娘家居住。这是衡量伤害行为是否达暴力程度的主要指标。或者强度大,或者持续时间长,或者两者兼俱。这主要是指伤害行为的暴力特征。 (三)第三,与明显的身体暴力(硬暴力)相比,软暴力具有隐性的不易界定和确认的性质。软暴力不一定伴随身体暴力,但身体暴力一定伴随精神暴力(软暴力),因此,软暴力的范围比身体暴力更广。 (四) 最后,暴力的实施者或受害者都可能是一人或多人,比如父母两人对孩子,或儿女对两位老人。软暴力不仅涉及的人群广泛,而且多年龄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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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因家庭暴力该怎么分配?
1、双方协商决定。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二)男女平等。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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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家庭暴力有什么成因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家庭暴力案的成因
家庭暴力的直接诱因是各种各样的家庭矛盾。
——因情而发。主要是指婚外情引发家庭矛盾并激化、演变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案件。这类案件占了8件,居首位。如:一方有外遇,因败露,但为了达到长期苟合的目的,而置另一方于死地;一方有外遇,对另一方产生厌恶,要求离婚遭拒绝而起杀心,或百般虐待逼迫对方自杀;一方有外遇,被发现后不听劝阻继续乱来,另一方因绝望而又自杀;家庭成员间,一方要悔改,另一方要坚持而发生伤害或案。
——因琐事而发。这类案件有7件,列第二位。如:彭某出于好心,在吃饭时劝父亲少喝点酒,父子发生争吵继而打斗,动刀把父亲杀伤致死;曾某与婆婆娘经常因家庭小事争吵,最终导致矛盾激化,将婆婆娘卡死后又碎尸、煮尸、吃尸,以解心头之恨;张某出嫁后,感到有些受婆婆娘家和叔子家的气,想一死了之,但要捞够本,投毒使叔子夫妻和儿子3人丧命;李某(女)因迁移户口遭到母亲反对,产生念头,之后用木棒将亲生母亲打死并制造车祸假象。
——因财而发。这类案件有5件。如:刚16岁的曹某为找钱买鞋子等物,欲偷卖妹妹喂的羊子,被发现遭反对时竟不顾亲情将妹妹伤害致死;周某在父亲死后,因分遗产心生不满,用刀砍伤弟媳;许某因地界与父亲发生矛盾,在打斗中致父亲丢命;曾某因赔付医药费对妹夫不满,竟然残忍地将读小学的外甥杀害。
——因养而发。这类案件有2件。主要是因为非婚或超计划生育,难以承受罚款和抚养负担,而将刚刚出生的子女扼杀在襁褓中。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因瞻养老人、残疾人等而发生的家庭暴力也时有所闻。
——因性而发,有1件。由于家庭困难等各种原因,40多岁的付某仍未娶妻,便产生怨恨之心,为发泄淫欲将亲母。在实际生活中,继父继女、养父养女的事情亦并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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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离婚,因家庭暴力,他不挣钱家里的房子车子孩子家里的一切开销都是我在支撑,车主名字是我名字车贷也是我在还但是我老公经常开着车子一分钱也不挣还整天给我打骂,为一件小事儿,或者说一句话就骂的难听的不可开交还动手打我还说是我找事儿,我不想给个这个没有责任心也没有一点人性的人在一块儿生活下去。我说离婚吧他还说车子房子孩子都给他,他一分钱收入都没有还想给我挣财产我怎么才能让我最大利益化。我想要孩子因为孩子都是我一手带大的,车子三年的贷款但是我在还,他还经常开着车,房子也是我自己买的,我不想都给他。
[律师回复] 无法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的,由谁来抚养子女,主要考虑孩子跟随哪一方更有利于其成长(2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生活,对10周岁以上的孩子,会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如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吸毒、赌博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的,则判给对方可能性就越大。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可一次性支付,也可分期支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抚养费的比例,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离婚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由其享有,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采取均等分割,一方对离婚具有过错的,分割财产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若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偿还。如需帮助,可来电或添加微信(手机号)与我联系,以便为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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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暴力离婚程序
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第一步先写离婚起诉状,准备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所需要的证据,拿着之前准备好的起诉状2份、证据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2份,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双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诉离婚,到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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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哥哥下个月要跟我嫂子离婚,想请问一下律师那个关于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 财产分割方面的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二、在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处理?
  一方在婚前已取得产权证,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都应归该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也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
三、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的分割。
这是最简单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子还是双方的名子,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购买合同金额计算。
其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因为涉及贷款,所以,要
首先将未还贷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现值120万,未还贷款是60万,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万减去60万等于60万,每人可分得30万。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付未得房一方30万。由得房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家庭暴力包含哪些成因
[律师回复] 对于家庭暴力包含哪些成因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家庭暴力案的成因
家庭暴力的直接诱因是各种各样的家庭矛盾。
——因情而发。主要是指婚外情引发家庭矛盾并激化、演变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案件。这类案件占了8件,居首位。如:一方有外遇,因败露,但为了达到长期苟合的目的,而置另一方于死地;一方有外遇,对另一方产生厌恶,要求离婚遭拒绝而起杀心,或百般虐待逼迫对方自杀;一方有外遇,被发现后不听劝阻继续乱来,另一方因绝望而又自杀;家庭成员间,一方要悔改,另一方要坚持而发生伤害或案。
——因琐事而发。这类案件有7件,列第二位。如:彭某出于好心,在吃饭时劝父亲少喝点酒,父子发生争吵继而打斗,动刀把父亲杀伤致死;曾某与婆婆娘经常因家庭小事争吵,最终导致矛盾激化,将婆婆娘卡死后又碎尸、煮尸、吃尸,以解心头之恨;张某出嫁后,感到有些受婆婆娘家和叔子家的气,想一死了之,但要捞够本,投毒使叔子夫妻和儿子3人丧命;李某(女)因迁移户口遭到母亲反对,产生念头,之后用木棒将亲生母亲打死并制造车祸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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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性而发,有1件。由于家庭困难等各种原因,40多岁的付某仍未娶妻,便产生怨恨之心,为发泄淫欲将亲母。在实际生活中,继父继女、养父养女的事情亦并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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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暴力怎么离婚?
因为家庭暴力而离婚,当事人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都是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凡是能证明家暴的证据都可以向法庭出示,例如,证人证言、报警记录、医院诊断治疗凭据、录音视频、家暴过后施暴者悔过写下的保证书、忏悔书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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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包括什么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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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性而发,有1件。由于家庭困难等各种原因,40多岁的付某仍未娶妻,便产生怨恨之心,为发泄淫欲将亲母。在实际生活中,继父继女、养父养女的事情亦并不鲜见。
家庭暴力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家庭暴力案的成因 家庭暴力的直接诱因是各种各样的家庭矛盾。 因情而发。主要是指婚外情引发家庭矛盾并激化、演变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案件。这类案件占了8件,居首位。如:一方有外遇,因败露,但为了达到长期苟合的目的,而置另一方于死地;一方有外遇,对另一方产生厌恶,要求离婚遭拒绝而起杀心,或百般虐待逼迫对方自杀;一方有外遇,被发现后不听劝阻继续乱来,另一方因绝望而又自杀;家庭成员间,一方要悔改,另一方要坚持而发生伤害或案。 因琐事而发。这类案件有7件,列第二位。如:彭某出于好心,在吃饭时劝父亲少喝点酒,父子发生争吵继而打斗,动刀把父亲杀伤致死;曾某与婆婆娘经常因家庭小事争吵,最终导致矛盾激化,将婆婆娘卡死后又碎尸、煮尸、吃尸,以解心头之恨;张某出嫁后,感到有些受婆婆娘家和叔子家的气,想一死了之,但要捞够本,投毒使叔子夫妻和儿子3人丧命;李某(女)因迁移户口遭到母亲反对,产生念头,之后用木棒将亲生母亲打死并制造车祸假象。 因财而发。这类案件有5件。如:刚16岁的曹某为找钱买鞋子等物,欲偷卖妹妹喂的羊子,被发现遭反对时竟不顾亲情将妹妹伤害致死;周某在父亲死后,因分遗产心生不满,用刀砍伤弟媳;许某因地界与父亲发生矛盾,在打斗中致父亲丢命;曾某因赔付医药费对妹夫不满,竟然残忍地将读小学的外甥杀害。 因养而发。这类案件有2件。主要是因为非婚或超计划生育,难以承受罚款和抚养负担,而将刚刚出生的子女扼杀在襁褓中。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因瞻养老人、残疾人等而发生的家庭暴力也时有所闻。 因性而发,有1件。由于家庭困难等各种原因,40多岁的付某仍未娶妻,便产生怨恨之心,为发泄淫欲将亲母。在实际生活中,继父继女、养父养女的事情亦并不鲜见。 家庭内部矛盾是产生家庭暴力案的直接诱因。但是我们要看到,每个家庭都经常地、大量地存在着矛盾,却只有很少一部分导致发生严重家庭暴力,这其中必然有更深层的原因: 封建意识浓厚,道德、价值观异化。主要表现为:长期以来形成的封建等级观念未得到根本消除,以我为中心的夫权、妻权、父权、母权、子权等错误观念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不同程度存在,以传统的思维和观念去解决问题,用暴力加以强制;把金钱财物和个人欲望、幸福看得至高无上,为了满足自己,不惜牺牲亲人和家庭;是非观念模糊,以个人喜好作为评判和行动标准;受害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应当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随,一切都是命中注定等,忍气吞声过日子,等等。 文化低、修养差。主要表现为: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低下,不愿或不能正确区分事情的轻重缓急,难以把握和控制处理问题的合理度;心胸狭窄,爱钻牛角尖,经常为一些小事想不通而耿耿于怀;性格孤僻,不愿与他人交流思想和情感,心中的郁闷积聚而难以宣泄;脾气暴躁,缺乏理智,遇事不冷静,不考虑后果;过于争强好胜,不愿吃一点亏,等等。 法制观念淡薄。主要表现为:把家庭暴力简单地看成是家务事,暴力是解决家庭矛盾的最好方法,社会管不着,法律管不了,既不违法也不犯罪;受害方不知道或不愿意求助于法律来保护自己,一味忍让或针锋相对,最后,使自己成为暴力的直接牺牲品,或走向反面以暴治暴成为暴力的间接牺牲品;非法同居、生育,不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采用暴力方法推脱、减轻特定责任。 社会干预不力,使家庭暴力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家庭暴力主要与家庭成员的自身综合素质相关,即内因是根据,但外因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一是观念和方面。普遍存在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两口子打架常事,其他人劝架多事、闲事少管,走路伸展等认识,在事实上对家庭暴力予以默认。二是基层调解不力。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使社会力量一般不愿意介入处理家庭矛盾,即使对那些长期、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只要不到犯罪的程度,往往也难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在农村,村、社组织和干部在调解手段上比较单 一,基本上只能进行说理或暂时摆平了事。对于性格偏执的人而言,仅有说理几乎等同于对牛弹琴.三是强制干预不力。较长时期以来,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在调解与《刑法》处理之间有较大的空挡,即缺少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等强制性措施(目前已有所改善),使大量非犯罪型又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无法有效处理,施暴者往往。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要想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必须经受长期并不断升级的皮肉之苦,使暴力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另一方面,在把家庭暴力看成是家务事的观念支配下,即使有法可依,但法律介入的程度、范围、效果都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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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家暴的一方属于过错方,人民法院会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等因素,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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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家庭暴力的成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家庭暴力案的成因 家庭暴力的直接诱因是各种各样的家庭矛盾。 因情而发。主要是指婚外情引发家庭矛盾并激化、演变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案件。这类案件占了8件,居首位。如:一方有外遇,因败露,但为了达到长期苟合的目的,而置另一方于死地;一方有外遇,对另一方产生厌恶,要求离婚遭拒绝而起杀心,或百般虐待逼迫对方自杀;一方有外遇,被发现后不听劝阻继续乱来,另一方因绝望而又自杀;家庭成员间,一方要悔改,另一方要坚持而发生伤害或案。 因琐事而发。这类案件有7件,列第二位。如:彭某出于好心,在吃饭时劝父亲少喝点酒,父子发生争吵继而打斗,动刀把父亲杀伤致死;曾某与婆婆娘经常因家庭小事争吵,最终导致矛盾激化,将婆婆娘卡死后又碎尸、煮尸、吃尸,以解心头之恨;张某出嫁后,感到有些受婆婆娘家和叔子家的气,想一死了之,但要捞够本,投毒使叔子夫妻和儿子3人丧命;李某(女)因迁移户口遭到母亲反对,产生念头,之后用木棒将亲生母亲打死并制造车祸假象。 因财而发。这类案件有5件。如:刚16岁的曹某为找钱买鞋子等物,欲偷卖妹妹喂的羊子,被发现遭反对时竟不顾亲情将妹妹伤害致死;周某在父亲死后,因分遗产心生不满,用刀砍伤弟媳;许某因地界与父亲发生矛盾,在打斗中致父亲丢命;曾某因赔付医药费对妹夫不满,竟然残忍地将读小学的外甥杀害。 因养而发。这类案件有2件。主要是因为非婚或超计划生育,难以承受罚款和抚养负担,而将刚刚出生的子女扼杀在襁褓中。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因瞻养老人、残疾人等而发生的家庭暴力也时有所闻。 因性而发,有1件。由于家庭困难等各种原因,40多岁的付某仍未娶妻,便产生怨恨之心,为发泄淫欲将亲母。在实际生活中,继父继女、养父养女的事情亦并不鲜见。 家庭内部矛盾是产生家庭暴力案的直接诱因。但是我们要看到,每个家庭都经常地、大量地存在着矛盾,却只有很少一部分导致发生严重家庭暴力,这其中必然有更深层的原因: 封建意识浓厚,道德、价值观异化。主要表现为:长期以来形成的封建等级观念未得到根本消除,以我为中心的夫权、妻权、父权、母权、子权等错误观念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不同程度存在,以传统的思维和观念去解决问题,用暴力加以强制;把金钱财物和个人欲望、幸福看得至高无上,为了满足自己,不惜牺牲亲人和家庭;是非观念模糊,以个人喜好作为评判和行动标准;受害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应当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随,一切都是命中注定等,忍气吞声过日子,等等。 文化低、修养差。主要表现为: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低下,不愿或不能正确区分事情的轻重缓急,难以把握和控制处理问题的合理度;心胸狭窄,爱钻牛角尖,经常为一些小事想不通而耿耿于怀;性格孤僻,不愿与他人交流思想和情感,心中的郁闷积聚而难以宣泄;脾气暴躁,缺乏理智,遇事不冷静,不考虑后果;过于争强好胜,不愿吃一点亏,等等。 法制观念淡薄。主要表现为:把家庭暴力简单地看成是家务事,暴力是解决家庭矛盾的最好方法,社会管不着,法律管不了,既不违法也不犯罪;受害方不知道或不愿意求助于法律来保护自己,一味忍让或针锋相对,最后,使自己成为暴力的直接牺牲品,或走向反面以暴治暴成为暴力的间接牺牲品;非法同居、生育,不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采用暴力方法推脱、减轻特定责任。 社会干预不力,使家庭暴力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家庭暴力主要与家庭成员的自身综合素质相关,即内因是根据,但外因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一是观念和方面。普遍存在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两口子打架常事,其他人劝架多事、闲事少管,走路伸展等认识,在事实上对家庭暴力予以默认。二是基层调解不力。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使社会力量一般不愿意介入处理家庭矛盾,即使对那些长期、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只要不到犯罪的程度,往往也难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在农村,村、社组织和干部在调解手段上比较单 一,基本上只能进行说理或暂时摆平了事。对于性格偏执的人而言,仅有说理几乎等同于对牛弹琴.三是强制干预不力。较长时期以来,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在调解与《刑法》处理之间有较大的空挡,即缺少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等强制性措施(目前已有所改善),使大量非犯罪型又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无法有效处理,施暴者往往。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要想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必须经受长期并不断升级的皮肉之苦,使暴力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另一方面,在把家庭暴力看成是家务事的观念支配下,即使有法可依,但法律介入的程度、范围、效果都会大打折扣。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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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
[律师回复]  新婚姻法过错行为种类:  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  重婚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以补偿。”该条确立了离婚补偿制度,它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这一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对当事人在婚姻家庭中所作贡献的客观评价。婚姻家庭生活,要求配偶双方在感情、时间、精力、经济等方面持续不断地投入。但就多数婚姻而言,夫妻对婚姻家庭的贡献与从中获得的利益是不平衡的。实际生活中,承担了较多家庭事务的一方,往往其职业发展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受到了较大的牵制,而配偶他方,则基于对方的奉献和牺牲,从婚姻家庭中获得了很大的利益。  补偿权的建立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但在实践中付出较多义务方并不能得到补偿。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不足的方面一是如何判断一方付出较多义务,当事人难以说清楚。二是请求补偿的金额、方式、期限没有作任何规定,原则性太强将导致法官引用此款时不当侵害另一方的财产利益。  鉴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一个方面完善“补偿权”:应依职权取证,一般来说,被请求人的社会地位或经济地位明显优于请求人,请求人在承担证明付出义务较多时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困难。因此在请求一方能力有限或其他一些原因,有时也应根据请求方提供的线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依职权调取证据,适当行使调查权有利于弄清事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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