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房屋产权变更后能否解除抵押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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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中房屋产权变更后能否解除抵押,房屋抵押登记流程是怎样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民法典中房屋产权变更后能否解除抵押

一、民法典中房屋产权变更后能否解除抵押

民法典规定,房屋产权变更后,如果主债权消灭的,可以在变更产权登记前解除房屋抵押,如果主债权存在的,不能解除房屋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房屋抵押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1、房产抵押登记流程是指房地产抵押关系设定后,当事人按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过程。

房地产抵押登记分成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的权利设定登记;

二是权利内容变更时的变更登记;

三是权利消除时的注销登记

2、抵押当事人应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管理部门;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其复印件:

(1)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资格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以期权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有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

(5)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6)上级机关批准其以房地产作抵押的证明。

3、登记机关审查后,对合法的抵押予以登记,在权属证书上办理登记,核发载明抵押权的《他项权证》。

《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领取及持有,经注记的权属证书发还抵押人保管。

登记机关将有关材料复印存档,登记资料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抵押权和主债权同时存在的,所以房屋产权变更后,如果主债权消灭的,可以在变更产权前办理解押登记。

如果主债权存在的,不能解除房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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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怎么改 住房抵押贷款的贷款保险这个是不能进行更改的。 房屋抵押贷款保险的内容有 (一)保险对象,即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房屋所有人; (二)保险财产,主要是抵押贷款所购的房屋;其他因装修、购置而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不属投保范围; (三)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在抵押期间,如果借款人中断保险,贷款银行有权代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以所购房屋价格定额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每年计收一次; (五)被保险人义务。 (六)损失赔偿。 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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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还贷期间房产抵押能否变更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中还贷期间房产抵押能否变更,办理房屋抵押需要什么手续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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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权顺位让与和抵押权顺位变更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权顺位让与和抵押权顺位变更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顺位让与和抵押权顺位变更有什么区别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发生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个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次序踞前的优先分配利益让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而并非受偿次序的真正让与。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物上的数个抵押权人,经合意将其抵押权的顺位互相交换。顺位变更后,各变更抵押权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次序发生互换之变动效果。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抛弃产生相对效力不同,顺位的变更则会产生绝对的效力,它是各个相关抵押权人之间通过协议而使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发生变动,原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变为后顺位抵押权人,原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变为先顺位抵押权人,而且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也同时变更。
让与抵押权顺位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出让人与受让人是同一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产生的前提乃是物之所有人因担保数项债权而在该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可见抵押权的次序源于同一抵押物而非同一抵押人。况且,同一抵押人可以在不同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标的物不同的抵押权之间自然无顺位可言。因此,抵押权顺位的处分只能发生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之间。

二,顺位的让与涉及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内部利益,须双方达成合意。而在现行主流的相对效力立法例下,顺位的让与不会影响债务人和其他抵押权人的权益,故无需获得他们的许可。

三,顺位的让与应当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四,若作为让与客体之顺位变化会影响他人利益时,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因为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分为绝对效力说和相对效力说。绝对效力说,其实就是顺位交换说。该说认为顺位让与发生后,双方顺位互换。相对效力说认为,顺位让与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让与后,各方抵押权的归属和顺序都没有变动,仅仅是抵押物价款的分配次序发生变化,由受让人取得让与人原本的优先受偿次序,具体包括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两种。
分析两者的分配过程,其实可以看出,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的清偿效果是一致的,只是解释角度的差别。笔者认为,既然顺位让与不是真正受偿次序的转让,而只是分配利益的转让,则受让人代替出让人享受其原本的分配利益后,出让人应当享有出让人原本的分配利益,若此分配利益仍有剩余,则应清偿受让人其余未得偿的债权部分。
房屋抵押保险如何更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怎么改 住房抵押贷款的贷款保险这个是不能进行更改的。 房屋抵押贷款保险的内容有 (一)保险对象,即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房屋所有人; (二)保险财产,主要是抵押贷款所购的房屋;其他因装修、购置而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不属投保范围; (三)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在抵押期间,如果借款人中断保险,贷款银行有权代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以所购房屋价格定额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每年计收一次; (五)被保险人义务。 (六)损失赔偿。 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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