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其物权设立以登记为准,房屋转让公证后,未办理登记的,因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不能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1、抵押权合法有效存在。
2、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但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在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以及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比如抵押物因抵押人的原因造成价值减少而抵押人又不能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的特殊情况下,即使债务并未届期,抵押权人也可以实现抵押权。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抵押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抵押物主张实现抵押权。
4、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
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抵押权人不得实现其抵押权。
比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全面适当履行等。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内容,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以登记为准,房屋只是申请公证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当事人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不能抵押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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