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能否数罪并罚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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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能否数罪并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数罪并罚时应遵循的原则的问题带来帮助。
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能否数罪并罚

一、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能否数罪并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会不会数罪并罚,要依据最高判刑而定,如果两罪最高判刑都是死刑和无期徒刑以下的,可以数罪并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数罪并罚时应遵循的原则

1、吸收原则。

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判处死刑的时候只执行死刑,死刑可以吸收一切其它的主刑。

没有死刑判决但是有判处无期徒刑的时候,只执行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吸收其它无期徒刑以下的主刑。

罚金没收财产刑并罚,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2、并科原则。

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主刑和附加刑简单相加,罚金之间简单相加。

3、限制加重原则。

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4、混合原则。

根据不同的刑种分别采取上述不同的原则。

我国的刑法以上三种原则都有,总体应当称为混合原则。

按照规定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会不会数罪并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如果两罪最高判刑都是死刑和无期徒刑以下的情况下一般是会进行数罪并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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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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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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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空间上讲,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水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讲,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也就是说,条文中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指“重伤、死亡”等后果是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由违章行为顺其自然而造成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后果条件:“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如是否具有《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 
①如果没有,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②如果有,毫无疑问构成交通肇事罪。
四、《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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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知识还有: ①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某个犯罪行为,是其他犯罪行为必经的过程或者当然的结果,被其他犯罪行为吸收,不成罪的情况。吸收犯是处断上的一罪,即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罚。其特征为:  
.行为人实施了事实上构成数个犯罪的行为。如果只有一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则不可能成立吸收犯。 
b.吸收行为和被吸收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性质的罪名。 
c.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②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其特征为: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 b.行为人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c.数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即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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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2、在犯罪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包括醉酒驾驶和追逐竟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3、犯罪行为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酒驾驶或追逐竟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而交通肇事罪则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4、定罪量刑不同。相对于交通肇事罪而言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而交通肇事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为三个等级: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只规定了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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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未遂临时是否构成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未遂的认定
从《刑法》263条可以知道,入户阿抢劫起刑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还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就需要法庭根据犯罪事实的具体情节进行认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关于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在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主张:
1、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因而界限应当是以行为人是否占有公私财物为标准。
2、抢劫罪不仅侵犯财产权利同时还侵犯人身权利,而且人身权利应当被认定为主要权利,因此即使未抢到财物但是给当事人的人身造成危害的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3、财物的到手和致人重伤或死亡与否是区分本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如果没有抢到财物但是致人轻伤的应当被认定为抢劫未遂。
4、犯罪的既遂,只是针对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来区分。结果加重犯或者情节加重犯,只要具备法定的加重结果或情节,就是齐备了所有的构成要件,成立既遂。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普通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加重抢劫罪三种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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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中又故意杀人是数罪并罚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绑架行为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但不是所有绑架犯罪中的行为都不能另外定罪,有些情况要另当别论:
1.行为人先杀害了被害人,然后谎称被害人还活着,以释放被害人为条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它不法要求。此时不能定绑架罪,而应以故意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区别就在于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由于被害人已死亡,行为人并没有控制真正意义上的“人质”,他的行为不能算是绑架行为。他以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威胁第三人交出财产,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行为。这和行为人实施绑架后,在勒索的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后隐瞒真相是不同的。行为的先前的行为构成故意罪,和其后的敲诈勒索行为应实行并罚。
2.行为人在释放人质后,又担心人质认出自己或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而杀害人质以灭口的,应以绑架罪和故意罪数罪并罚。这种情形下,行为发生在绑架犯罪行为结束之后,和人质被释放或解救前将人质杀害的行为不同,它不属于《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的范围之内。此时的绑架行为和故意行为是相互的,应数罪并罚,对绑架罪的量刑适用绑架罪基本构成的法定刑。
绑架罪中又故意杀人是数罪并罚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绑架行为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但不是所有绑架犯罪中的行为都不能另外定罪,有些情况要另当别论:
1.行为人先杀害了被害人,然后谎称被害人还活着,以释放被害人为条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它不法要求。此时不能定绑架罪,而应以故意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区别就在于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由于被害人已死亡,行为人并没有控制真正意义上的“人质”,他的行为不能算是绑架行为。他以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威胁第三人交出财产,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行为。这和行为人实施绑架后,在勒索的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后隐瞒真相是不同的。行为的先前的行为构成故意罪,和其后的敲诈勒索行为应实行并罚。
2.行为人在释放人质后,又担心人质认出自己或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而杀害人质以灭口的,应以绑架罪和故意罪数罪并罚。这种情形下,行为发生在绑架犯罪行为结束之后,和人质被释放或解救前将人质杀害的行为不同,它不属于《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的范围之内。此时的绑架行为和故意行为是相互的,应数罪并罚,对绑架罪的量刑适用绑架罪基本构成的法定刑。
绑架罪中又故意杀人是数罪并罚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绑架行为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但不是所有绑架犯罪中的行为都不能另外定罪,有些情况要另当别论:
1.行为人先杀害了被害人,然后谎称被害人还活着,以释放被害人为条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它不法要求。此时不能定绑架罪,而应以故意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区别就在于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由于被害人已死亡,行为人并没有控制真正意义上的“人质”,他的行为不能算是绑架行为。他以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威胁第三人交出财产,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行为。这和行为人实施绑架后,在勒索的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后隐瞒真相是不同的。行为的先前的行为构成故意罪,和其后的敲诈勒索行为应实行并罚。
2.行为人在释放人质后,又担心人质认出自己或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而杀害人质以灭口的,应以绑架罪和故意罪数罪并罚。这种情形下,行为发生在绑架犯罪行为结束之后,和人质被释放或解救前将人质杀害的行为不同,它不属于《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的范围之内。此时的绑架行为和故意行为是相互的,应数罪并罚,对绑架罪的量刑适用绑架罪基本构成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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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的规定是什么?
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的规定是若是存在着多种犯罪行为的话,那么是需要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进行确定的。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应当是在总和刑期以下数个刑期当中的最高法定刑以上来酌情的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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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绑架罪中又故意杀人是数罪并罚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绑架行为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但不是所有绑架犯罪中的行为都不能另外定罪,有些情况要另当别论:
1.行为人先杀害了被害人,然后谎称被害人还活着,以释放被害人为条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它不法要求。此时不能定绑架罪,而应以故意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区别就在于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由于被害人已死亡,行为人并没有控制真正意义上的“人质”,他的行为不能算是绑架行为。他以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威胁第三人交出财产,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行为。这和行为人实施绑架后,在勒索的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后隐瞒真相是不同的。行为的先前的行为构成故意罪,和其后的敲诈勒索行为应实行并罚。
2.行为人在释放人质后,又担心人质认出自己或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而杀害人质以灭口的,应以绑架罪和故意罪数罪并罚。这种情形下,行为发生在绑架犯罪行为结束之后,和人质被释放或解救前将人质杀害的行为不同,它不属于《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的范围之内。此时的绑架行为和故意行为是相互的,应数罪并罚,对绑架罪的量刑适用绑架罪基本构成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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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能数罪并罚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能数罪并罚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放火罪和故意罪可以数罪并罚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对他人故意进行杀害后又放火,放火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进行数罪的并罚,但判处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适用数罪并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放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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