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是否要举证,相关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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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是否要举证,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是否要举证

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如果协商一致的,不需要进行举证。如果提起诉讼分割共同财产的,起诉人就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共同财产的,不需要进行举证。

如果不能协商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起诉方就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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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以上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针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夫妻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而言。对于夫妻离婚时债务的内部分配来说,需要由举债方证明该债务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所负债务。
我的朋友因为和妻子离婚,现在因为财产问题闹得不可开交,想问问夫妻财产分割制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一、男女平等原则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给予补偿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此条规定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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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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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过程中必然会面临的一个问题,也是我国婚姻法中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也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变得更加的复杂。我国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和财产分割的方式等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本文根据我国最新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一定的实际案例,对我国夫妻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探讨。
  论文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分割协议
  我国新出台的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范围和分割的方法等都做出了新的规定。新的婚姻法出台的时间并不长,相关的实践案例较少,而西方国家的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都是重点的内容之一,因此西方国家的经验是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的。但毕竟中西方国家在国家制定、价值观念、风俗传统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婚姻制度的制定上不能一概而论。我国应当根据实际的国情和社会发展的趋势,制定合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其中的财产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其中包括金钱、物品和其他各种形式可支配可利用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除了拥有一般财产的一些特征之外,还具有一些特征。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的拥有人是特定的,即夫妻双方。未婚同居、婚外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是不在这一法律的范畴内的。此外,除了夫妻双方外,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也不归属于这一法律的保护范围。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具备人身性和财产性。人身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特点之一,强调了财产的共同性。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成立后才具有法律的效益,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关系的达成而形成的。并在婚姻过程中为双方共同拥有,双方都具有同等的支配和处置权。第三是范围的广泛性和类型的多样化。根据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包括双方的工资、奖金、经营生产的收益、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从范围上来看,一切婚姻关系内产生的无形和有形财产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最后是社会性。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夫妻共同财产都有不同的内涵和表现。例如新中国成立初期,夫妻的共同财产就是人们常说的“三大件”,即自行车、手表、缝纫机。到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最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冰箱、电视机、洗衣机。到了九十年代,这些电器又被空调、电脑、录像机所替代。到了二十一世纪,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各样的电器开始在人们的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因此没有公认的“三大件”,但男女双方在步入婚姻时会对房子、车子等有一定的要求。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其种类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通常是在婚姻关系解除的时候进行的。这时,在婚姻关系中的共同财产就要分别划入双方的名下。但在一些情况下,在婚姻关系中,也可以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
首先来看婚姻关系解除状态下的共同财产划分。婚姻关系的解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第二种是裁判离婚。这两种情况下,共同财产的划分方式是有所不同的。前者的共同财产划分是以双方进行离婚登记的时间为分割点;后者是以相关的法律文件生效时作为分割的时间点。
  婚内的共同财产分割在原本的婚姻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新的婚姻法正式将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纳入了法律的范畴,这使得婚内的共同财产分割更加的规范化,也使更多的家庭能够采取正确的态度来看待财产分割这一问题。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认定
  
(一)工资和奖金
  工资是指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数量,按照一定的法律依据,以货币的方式发放给劳动者的报酬。但对于奖金是否属于工资的范畴,在学术界一直都有较大的争议。本文倾向于将奖金认为是工资的一种形式。
  
(二)生产或经营收益
  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进行个体劳动所得到的收入。但无论生产者是双方还是其中的一方,所得的收入是归双方共同所有的。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人类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智力成果。根据婚姻法中的条文,在婚姻关系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必定是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和帮助的,因此知识产权应当归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这里指的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是婚姻关系中,其中一方作为继承人或受赠人而获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中的规定,除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明确指出财产只归一人所有,则继承或受赠所获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一)约定优先原则
  为了充分的尊重夫妻双方的个人意愿,我国的《婚姻法》实行夫妻双方约定优先的制度。在不违背《婚姻法》宗旨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可以从最大的限度上实现自身对财产的分配意愿。在传统的《婚姻法》下,一旦婚姻登记完成,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达成了,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开始生效。但又专家认为,这时双方的夫妻关系尚未正式形成,因此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也无法实行。要对财产进行合理的管理,双方应当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制定财产的约定。
  
(二)夫妻权利与义务平等原则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是处于平等的地位的,因此,无论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都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使用和支配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家庭关系的和睦。
  
(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绝大多数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都是在离婚时进行的,而导致离婚通常会有一方为主要的过错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照顾无过错方是一种补偿的原则。若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出现了重婚、姘居、出轨等行为,或对另一方存在虐待、抛弃等行为,或存在赌博、家庭暴力等恶习,那么在财产分割时就应当少分。
  
(四)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原则
  我国《婚姻法》中提到,由于夫妻双方的离婚会对子女造成较大的精神和心理上的打击,在进行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对子女进行一定的补偿,因此对于抚养子女较多的一方应当多分配共同财产。此外,与男方相比,女方在劳动和生活能力上处于劣势,因此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应当给予女性一定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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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夫妻分割存在于有限公司的财产存在诸多难点分割夫妻在公司中财产问题,涉及到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算。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一旦作为公司的出资,便与公司财产混同,成为一个整体的公司财产,并因公司的运作而产生了公司的盈亏。在夫妻关系终止后、公司解散或清算前,很难分清在公司财产的总构成中到底有多少属于有待分割的夫妻财产。只有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对公司资产、负债进行审计,才能界定两者的区别。在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数额后,需要将其从公司财产中剥离出来,使夫妻财产便于分割。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公司的出资入股,因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不便于直接分割。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抽回投资。但若直接分割经营公司一方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又受到公司法关于转让股权诸多条件的制约。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常常涉及到对证据的认定问题。由于公司财产较多,负责经营的一方往往会转移财产,或者使公司“遗留”大量债务,并提供大量证据,有的包括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都需要详细核实。现实案件中,离婚前公司运作往往以一人为主,另一方离婚后得到了股份但对公司运作不了解,甚至因一方设置人为障碍而无法了解公司情况,因而难以保障实质性的股东权益。有限公司虽然是资合公司,但在以自然人发起设立的公司中人合的因素往往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夫妻离婚后这种人合因素对其中的一方有很不利的影响,在仅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及以家属成员组成的公司中这一矛盾尤为突出。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对于在婚前由男女双方共同投资取得的股权,婚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股权。根据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者依法继承、受赠的股权(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取得股权的股东,在婚后行使股东购买公司扩股的优先购买权,从而取得的配股或增加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股权的范围。夫妻持有公司股份有多种形式(1)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仅夫妻二人。
(2)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家庭部分成员。
(3)以夫妻共有财产与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公司。
(4)夫妻接受赠与或继承的公司股份。分割夫妻在公司的股权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的生产发展。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稳定及相关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破坏企业的完整性为原则。公司的股东只有夫妻二人时,夫妻双方离婚时可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财产。解决方法探讨在夫妻之外还有其他股东参股的公司中,夫妻离婚时如改变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另一种情况是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是夫妻内部的权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前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给不属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上述情况均以夫妻离婚时能够协商一致为前提,而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
(2)夫妻离婚后各自还是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应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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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夫妻婚内财产分割能否确权,相关法律规定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中夫妻婚内财产分割能否确权,相关法律规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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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朋友最近跟对象发生了争执,想要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想请问律师夫妻协议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有哪些相关的分割办法
[律师回复] 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反悔的,可以请求再次进行分割,但是否属于隐瞒财产行为,则要由起诉人向法院提供相应举证。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双方离婚后,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又要求进行财产分割,这类案件属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问题因分割财产的原因不同而分为如下几种情形:
一、双方协议离婚后反悔的,因为协议离婚民政局只作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仅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到国家公权利的认可,如果一方有异议或反悔的话,仍然享有诉权,可以向法院起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对于离婚时应当分割没有正确分割的财产要求再次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情况下,诉讼时效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三、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以上就是有关夫妻协议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问题的相关解答,希望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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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感情出去了问题,现在想要离婚。但是我们没有领结婚证,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非夫妻共有房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共有房屋分割是一个难题,不仅仅是法律实务方面的难题,更是共有关系人之间的一个交互性难题。法律上,不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除了特别约定之外,共有人均有权要求分割其份额;法律也规定了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者作价补偿等分割方式,但是,这些方式往往因为当事人对财产价值达不成一致意见而遭搁浅。况且,主张分割财产的共有人之外的其他共有人还有优先购买权,这种购买权尚不是必须购买共有份额的义务,使得问题变得异常难以处理。
回归共有人之间的交互关系,我们不难发现,共有人之间多是朋友、恋人、亲人或者曾经的夫妻关系,一旦提出分割共有财产,本身就标志着这种友好关系的终结,那么,愤怒甚至敌视的情绪无时无刻不在阻碍着问题的解决。因此,我们建议,针对不可分物或者难以简单分割的财产(如房屋),除了夫妻关系之外,最好不要选择共有;如果选择了共有,那么,协商沟通,变价处理或者折价补偿是最为切实可行的办法。如果协商无果,那么只能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共有财产,单间房屋或者其他不可分物分割时,要求法院拍卖(唯一住房除外)成为唯一途径。
如果共有房屋尚处于按期偿还一方按揭贷款的阶段,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甚至可以说比共有房屋分割本身更加复杂。共有之情感基础消失后,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可能性比较小,所以,由其中一方一次性还清所有贷款是最理想的方式,这样可以终结和银行的借贷关系,余下问题仅仅是双方的共有纠纷。但是,处于争议之中,任何一方也不敢冒险。
最近看到身边的同事朋友都遇上离婚事件,想问一下论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知识,财产分割有什么好处和相关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则是关于论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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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分割能否强制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分割能否强制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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