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可以仲裁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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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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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可以仲裁吗,仲裁简易程序的特点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可以仲裁吗

一、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可以仲裁吗

1、违法分包合同无效的,如果在分包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签订仲裁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仲裁简易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1、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

仲裁程序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即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2、审理方式灵活。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既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3、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

适用简易程序时,程序中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

不论是提交答辩书和其他材料的期限,还是提出反请求的期限;

不论是指定仲裁员的期限,还是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的期限,或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较之普通仲裁程序中的期限来说都有所缩短。

4、在简易程序中未作现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违法分包合同无效的,如果在分包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签订仲裁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图网进行咨询,律图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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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仲裁裁决情况包括什么
1、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2、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5、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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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劳动仲裁协议无效包括什么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仲裁协议无效包括什么情况问题解答如下,
一、劳动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2条、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二、仲裁协议的失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失效不同于仲裁协议的无效,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仲裁协议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协议的无效是该仲裁协议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失效:
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已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强制执行,即仲裁协议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得到最终解决后,该仲裁协议因此而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
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协议失效。协议放弃已订立的仲裁协议与协议订立仲裁协议一样,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协议放弃,则失去效力。当事人协议放弃仲裁协议的具体表现为:
(1)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明示放弃了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
(2)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如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已达成仲裁协议的纠纷,从而使仲裁协议失效。
(3)双方当事人通过默示行为变更了原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使仲裁协议失效。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而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该仲裁协议在签订后的6个月内有效,如果超过了6个月的约定期限,已签订的仲裁协议失效。
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三、仲裁协议无效、失效的法律后果
仲裁协议的无效或者失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表现在:对当事人来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提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对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对于仲裁机构来说,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依据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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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
2、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无效。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理疵。对于有想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仲裁协议的效力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有没有法定管辖规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哪些?合议仲裁庭能否由5个人组成?仲裁庭意见不一致怎么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有一条,“没有仲裁协议的”,既然没有协议,怎么能有仲裁?下面为您详细解答这些仲裁制度高频考点。
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哪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排除的司法管辖权;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精准考点采集
1、仲裁有三项基本制度: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
2、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3、仲裁协议的内容和效力要掌握。
4、申请仲裁的条件:
①有仲裁协议;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5、仲裁庭的组成要掌握。
6、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要理解掌握。
7、申请撤销裁决主要理解记忆法定事由。
8、仲裁裁决的执行和不予执行要掌握。
二、高频答疑点
1、仲裁有没有法定管辖规定?
答: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选择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受地点的限制、但必须明确、具体。
2、合议仲裁庭能否由5个人组成?
答:合议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双方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3、仲裁庭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答: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有一条,“没有仲裁协议的”,既然没有协议,怎么能有仲裁?
答:如一方当事人递交的仲裁协议是假的,后经对方指证,出具证据证明双方没有签订过仲裁协议,即适用这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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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底薪仲裁时效
无底薪仲裁时效是一年。无底薪属于基本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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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无效劳动合同是否有仲裁时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解除,但并非唯一选择。
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单方解除(或称法定解除、过错解除)结果的发生。劳动合同无效可能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双方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是变更原合同中的无效条款,使原劳动关系继续存续二是劳动合同无效的无过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通常在劳资双方继续维持劳动关系时,原劳动合同可以被新劳动合同取代,双方没有必要就效力问题争执不下只有在劳动合同被单方解除的情况下,有过错方会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向有权机关提起仲裁或诉讼。
1、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员工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达成一致: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3、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还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劳动合同按双方约定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无效劳动合同是否有仲裁时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解除,但并非唯一选择。
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单方解除(或称法定解除、过错解除)结果的发生。劳动合同无效可能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双方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是变更原合同中的无效条款,使原劳动关系继续存续二是劳动合同无效的无过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通常在劳资双方继续维持劳动关系时,原劳动合同可以被新劳动合同取代,双方没有必要就效力问题争执不下只有在劳动合同被单方解除的情况下,有过错方会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向有权机关提起仲裁或诉讼。
1、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员工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达成一致: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3、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还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劳动合同按双方约定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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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能否裁决合同无效?
仲裁委是可以裁决合同无效的,因为仲裁委就是针对于合同纠纷或者是其他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机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委员会必须经过依法设定,未经授权的,其作出的仲裁裁决是不会产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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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劳动仲裁申请无效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仲裁申请无效该怎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因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机构受案范围,所以,你有权申请劳动仲裁。按照规定,仲裁委接收申请人的申请书时,应当出具书面的收件回执或证明书,并应载明相关事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仲裁委存在违法情况,你可去问明原因,并索要相关证明如《不予受理通知书》等,然后持该通知书及收件回执等材料到,请求裁决。当然,一直没有给回音也许存在其他事由。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二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的,应予受理,但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因此,如果本案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你就无权到,只有等待仲裁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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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无效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因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机构受案范围,所以,你有权申请劳动仲裁。按照规定,仲裁委接收申请人的申请书时,应当出具书面的收件回执或证明书,并应载明相关事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仲裁委存在违法情况,你可去问明原因,并索要相关证明如《不予受理通知书》等,然后持该通知书及收件回执等材料到,请求裁决。当然,一直没有给回音也许存在其他事由。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二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的,应予受理,但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因此,如果本案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你就无权到,只有等待仲裁委的处理。
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于在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雇佣人员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可能存在无法提出索要劳动报酬的请求。所以法律规定该类争议的仲裁时效不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该期限不是无限期的延长,而是最迟不得超过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
对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做出特例规定,有其实际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但是现今社会劳动力市场供求比失衡,劳动者为了和用工单位维持用工关系往往会选择委曲求全,所以制定本特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注意:
一般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于在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雇佣人员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可能存在无法提出索要劳动报酬的请求。所以法律规定该类争议的仲裁时效不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该期限不是无限期的延长,而是最迟不得超过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
对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做出特例规定,有其实际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但是现今社会劳动力市场供求比失衡,劳动者为了和用工单位维持用工关系往往会选择委曲求全,所以制定本特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注意:
一般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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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超时判决无效吗?
仲裁裁决超时并不代表裁决无效。一般来说,如果仲裁超时的话,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对相关案件进行延期至两年处理。仲裁裁决超时并不在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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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于在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雇佣人员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可能存在无法提出索要劳动报酬的请求。所以法律规定该类争议的仲裁时效不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该期限不是无限期的延长,而是最迟不得超过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
对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做出特例规定,有其实际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但是现今社会劳动力市场供求比失衡,劳动者为了和用工单位维持用工关系往往会选择委曲求全,所以制定本特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注意:
一般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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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于在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雇佣人员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可能存在无法提出索要劳动报酬的请求。所以法律规定该类争议的仲裁时效不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该期限不是无限期的延长,而是最迟不得超过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
对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做出特例规定,有其实际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但是现今社会劳动力市场供求比失衡,劳动者为了和用工单位维持用工关系往往会选择委曲求全,所以制定本特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注意:
一般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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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仲裁裁决无效
1、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2、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5、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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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域名交易合同仲裁条款无效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域名交易合同仲裁条款无效如何办问题解答如下, 域名交易合同仲裁条款无效怎么办
(一)首先你要看看域名交易合同上的仲裁条款是不是符合下面的无效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签合同的时候双方一方或双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5、鉴定仲裁协议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仲裁协议无效。对于域名交易合同中说好的仲裁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你因此遭受较大的损失的,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向人民。
(二)需要选对合适的,通常是按照下面的规定选:
1、当事人可以选择到被告的住所地。住所地,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但被告离开户籍地外出的,当事人可以到其经常居住地(满一年)。
2、当事人可以域名交易合同(协议)履行地。
3、若对诉讼事宜不清楚的,当事人最好委托律师介入处理,以便尽最大可能维护自身权益。
域名须知
英文域名格式如下:域名由各国文字的特定字符集、英文字母、数字及“-”(即连字符或减号) 任意组合而成,但开头及结尾均不能含有“-”。域名中字母不分大小写。域名最长可达67个字节。中文域名格式如下:各级域名长度限制在26个合法字符;不能是纯英文或数字域名,应至少有一个汉字。“-”不能连续出现。
域名的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域名是否违反了第三方的权利不进行任何实质审查。同时,每一个域名的注册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可重复的。因此,在网络上,域名是一种相对有限的资源,它的价值将随着注册企业的增多而逐步为人们所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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