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物不足以清偿财产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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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质押物不足以清偿财产怎么办,权利质押的有效条件有哪些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质押物不足以清偿财产怎么办

一、质押物不足以清偿财产怎么办

1、出质人以其出质的标的对债务承担责任,质押的标的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债务人承担剩余的债务。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权利质押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也不能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

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出质人以其出质的标的对债务承担责任,质押的标的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债务人承担剩余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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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质押物能否进行财产保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民事执行阶段,但是根据该规定相关解释,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也适用该规定。
上述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由此可见,在建工程也属于一种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故此也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查封。具体方式为:人民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另外,最高人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文《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并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建工程也可以进行抵押,这从侧面也证明对在建工程进行财产保全措施不应存在法律障碍。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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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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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物应当满足哪些条件根据抵押制度的要求,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是能够转让的财产,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担保的目的。如果所抵押的财产是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即使设定抵押权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这种抵押也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没有法律的拘束力。由此可知,可以抵押的财产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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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作抵押物的财产原则上应便于管理和实施,原则上应是不动产,也包括生产设备、日用生活品、交通运输工具等一切有价值的动产。
二、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民法通则第89条对抵押作了规定,但对哪些财产可以抵押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出现了以无权处分的财产或者以权属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的情况,从而导致抵押权难以实现。担保法总结实践经验,依照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抵押的财产。该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担保法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虽然在第二项规定了“其他财产”可以抵押,但没有明确可以抵押的动产的范围。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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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抵押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质押物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质押物会转移占有。
3、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借款人需到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处置方式当贷款到期时,若抵押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机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抵押物,所获得的价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当贷款到期,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贷款机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置抵押物,所获得价款同样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可作为质押物质押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1、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物主要包括: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出质人享有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2、金钱质押。就是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3、权利质押。权利质押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汇票、本票、存单。
(2)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
(3)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具体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
(5)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6)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质押物的监管下列情形监管终止:
1、质押关系消灭,质权人发出《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2、原监管人为新的监管人所取代。下列情形监管不得终止:
1、质押物监管协议期满,但质押关系未消灭;
2、质押物部分解除监管,质权人发出《解除部分质押物监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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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质押与质物?质押权如何办理?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质物,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归其所有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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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准备回购前段时间的股票,用做抵押贷款了20万来着,问一下质押物清单可以给个人的吗
[律师回复]
(一)股权出质登记程序: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表》等登记表格,同时准备相关资料;
2、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3、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二)股权出质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表》;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个人质押股权需要工商局备案。相关备案手续如下:
1、双方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
2、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股权出质申请书;
4、双方均需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给具体办理股权质押的经办人;
5、办理股权出质备案无需任何费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股权质押是出质人将其所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以担保债权的实现。股权质押是企业融资的有效方式之一,尤其对于资金较为缺乏的中小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对担保法中的股权质押规定作了重大变更。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设立登记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保证质权的公开公信,加强了对质权人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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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和质押物区别是什么?
区别在于:一,性质不同,质押物和抵押物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二、定义不同 三,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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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质押物质押期间毁损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质押物质押期间毁损怎么办
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损毁 质押权人该怎么办,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损毁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
(一)质权人过失。质押期间,质物处于质权人的控制之下,质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第三人过错。质物因第三人过错而发生损毁的,该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和出质人都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索赔,所得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
(三)因质物自身原因造成。质物因自身原因发生损坏或者价值减少,并影响质权人权利的,出质人对减少的价值负责,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
(四)质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相关知识:质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占有质物。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二)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优先受偿。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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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质押物质押期间毁损怎么办 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损毁 质押权人该怎么办,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损毁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 (一)质权人过失。质押期间,质物处于质权人的控制之下,质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第三人过错。质物因第三人过错而发生损毁的,该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和出质人都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索赔,所得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 (三)因质物自身原因造成。质物因自身原因发生损坏或者价值减少,并影响质权人权利的,出质人对减少的价值负责,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 (四)质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相关知识:质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占有质物。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二)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优先受偿。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质押物质押时间过长,质押期内损毁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损毁 质押权人该怎么办,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损毁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 (一)质权人过失。质押期间,质物处于质权人的控制之下,质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第三人过错。质物因第三人过错而发生损毁的,该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和出质人都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索赔,所得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 (三)因质物自身原因造成。质物因自身原因发生损坏或者价值减少,并影响质权人权利的,出质人对减少的价值负责,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 (四)质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相关知识:质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占有质物。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二)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优先受偿。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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