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出资能否质押

最新修订 | 2024-08-03
浏览10w+
沈园律师
沈园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5年
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认缴出资能否质押,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的区别有哪些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认缴出资能否质押

一、认缴出资能否质押

1、认缴出资对于股东来说是一种义务,并不是财产权利,所以认缴出资是不能出质为债务提供担保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的区别有哪些

1、注册资本性质上的不同:

认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应缴的注册金。

认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应缴的注册金。

2、出资额构成不同:

认缴出资额由实缴出资额应缴出资两个部分组成认缴出资额应该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记载,实缴出资额每年工商登记会变更但不会显示在公司章程。

3、办理工商手续的程序不同:

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认缴出资对于股东来说是一种义务,并不是财产权利,所以认缴出资是不能出质为债务提供担保。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图网进行咨询,律图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4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36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认缴出资能否质押
一键咨询
  • 132****15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51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1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7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08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4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7****74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66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20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7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8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11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5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2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41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认缴股权能不能质押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能不能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认缴股权能不能质押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公司经营
认缴出资的股权可以质押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缴出资的股权可以质押吗
可以。
股股权质押新股优先认购权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中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中国《公司法》(修订)第71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
⑴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⑵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⑶在第⑵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参考《公司法》第141条之精神,可以认为:
⑴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
⑵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⑴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若有一个股东不同意,便不能出质。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⑵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份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
因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所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的取得并不以是否已经实际缴付出资为前提。
⑶除非外方投资者以其全部股权设立质押,外方投资者以股权出质的结果不能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 25%。
另外,公司能否接受该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出质,对此,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允许的。如日本《商法》第210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即是适例。中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该企业”。可见,中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该公司。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认缴股权能够质押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能够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认缴股权能够质押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公司经营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6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认缴股权可以质押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认缴股权可以质押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
民事证据规定第9条第款关于“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之规定,原审关于工行濮阳支行主张本案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抗辩不能成立,建行分理处与马艳杰之间的借贷关系应予承认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本案诉争的存单质押合同是否成立是本案双方诉争的焦点之一。在本案中,建行分理处与马艳杰之间的借款合同第10条明确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以1000万元、386万元的存单做抵押;该合同第15条亦进一步明确约定,以户名为周小虎的386万元定期存单和以户名为闰永奇的万元定期存单作为抵押标的。这表明合同双方之间以存单质押作为借款债权担保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加之马艳杰已将作为质押标的物的上述两张定期存单交付给建行分理处实际占有,因此本案中的存单质押合同从形式上看已经成立。然而,存单以及存单项下的存款关系是否为真实,亦直接影响存单质押合同的成立,并且决定存单质押合同的效力。尽管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存单可以设定权利质押,但是如果存单系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合同因标的虚假而造成债权自始不能实现,从而导致反押合同的无效和权利质权的不成立。因此,本案中的存单质押合同是否真正成立并因实际交付而发生效力,关键取决于该存单本身及其项下的存款关系是否真实。在本案中,虽然诉争的两张定期存单的内容皆为手写且序号并不连续,但是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存单内容不能手写,存单序号的不连续亦不能充分证明存单为虚假存单。本案所涉两张存单中,386万元的存单上加盖了出纳、复核、接相的手章,1000万元的存单上并无出纳和复核的手章,但是两张存单的样式与真实存单完全相同,且皆加盖有工行储蓄所的公章,足以证明存单本身的真实性。至于出纳、复核的手章不全,只能说明工行储蓄所管理问题,而与存单自身的真实性无必然联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存单系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
存单核押是质权人将存单质押的情况告知金融机构,并就存单的真实性向金融机构咨询,金融机构对存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存单上或以其他方式签章的行为。存单一经金融机构核押,即说明存单的真实性得到了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的再确认,从而存单将被推定为具有完全权利内容的权利证书,该存单无论有任何情形,均可成为质押的标的。但是,存单质押并不需要核押这个必经程序,核押仅是质权人保护权利安全的方法,当事人核押与否,并不影响存单上存在的质权。换言之,核押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如果当事人进行了核押,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就不得再向存款人支付存单上的款项,更不允许挂失,此时质权人是真正的权利享有者,而存款人只是“虚有权利人”,不能行使提款的权利。本案中,对保函上明确地写明了本案所涉两张存单的号码、存款的数额、存入和到期期限,并说明该两份存单已被质押,特别是该对保函上存单核押指质权人将存单质押的情况告知金融机构,并就存单的真实性向金融机构咨询,金融机构对存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存单上或以其他方式签章的行为。如存单已经金融机构核押,即如同存单的真实性得到了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的再确认,因而,存单应推定为具有完全权利内容的权利证书,该存单无论有任何情形,均可成为质押的标的。《存单纠纷规定》将经过核押的存单单独到出,单独处理,符合实际情况,也与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相一致。
存单的质押并不需要核押这个必经程序,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当事入签订质押合同,并交付存单给原权人后,质权就成立。当事入核押与否,并不影响存单上存在的质权。核押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当事人进行了核押,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就不得再向存款人支付存单上的款项,更不允许挂失,此时质权人是真正的权利事有者,而存款人只是‘‘虚有权利人”,不能行使提款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没有核押,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为不知存单已经被质押的事实,当存款人背着债权人到金融机构声称存单丢失而要挂失时,金融机构依照营业惯例是不能拒绝的。如存款因存款人恶意挂失而被支取,金融机构是不负责任的。·由此可见,核押是质权人保护权利安全的方法,为权利安全起见,。核押比不核押好,但不能因此得出存单质押不经核押就无效的错误结论。
如何认定动产质押合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动产质押合同 所谓动产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协议。动产质押合同是动产质押担保产生的前提,也是将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纠纷的重要依据。 因此,关于动产质押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体就是动产质押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 2、动产质押合同的标的也就是动产质押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质物必须是动产。 3、动产质押合同的形式,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也就是说,动产质押合同的订立,须出质人和质权人意思表示一致,经过质押要约和质押承诺并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才成立。 二、动产质押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质押是否合法
未实缴出资股权的质押是否具有合法性在实际情况中,未实缴注册资本的股权并不能用于质押,因为在此阶段,作为股东的投资者尚未履行出资义务,进而也就不具备处分该股权的法定权力以及分享利润的合法权益。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未经依法办理质权登记手续,质押关系无法得以确立;而若欲解除已设定的质押关系,同样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
10w+浏览
公司经营
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质押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二)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四)质押移交的时间 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 二、质押合同的效力是如何的 (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6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什么是股权质押?认缴股权可以质押吗?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未实际缴付出资的股权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其合法性基础与股东按期缴纳出资行为密切相关。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还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将影响债务的清偿和质权的实现。从保护质权人利益的角度考虑,未实际缴纳的认缴部分的股权不适宜用于出质。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公司设立 > 认缴出资能否质押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