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债务人房产需要哪些手续,财产保全费用退不退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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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债务人房产需要哪些手续,财产保全费用退不退

一、保全债务人房产需要哪些手续

债权人申请保全债务人房屋的,需要向法院提供申请材料,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交纳保证金,法院就会开始执行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三条保全方式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二、财产保全费用退不退

1、保全金是指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缴纳的费用。

诉讼费用,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败诉方承担,对保全金,法院不予退还。

在申请保全时候法院有可能让当事人交纳保证金,那个费用是可以全退的。

2、但是有的法院规定区分三种情况:

一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未足额保全财产的,法院不退保全费

二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没保全到财产,或保全部分财产而保全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的,法院应减半收取保全费;

三是因法院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延误行为或工作差错没有保全到财产,当事人申请退费的,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债权人申请保全债务人房屋的,需要向法院提供申请材料,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交纳保证金,法院就会开始执行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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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男方欠债,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离婚后能否对女方财产保全。
[律师回复] 除非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否则债权人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即可以申请对女方财产进行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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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没有申请财产保全,债权人能否保全财产
[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此,并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经其申请诉讼保全了的财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然后就剩余财产按照前面阐述的方案进行分配。
被债务人的财产保全后,债务人还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此,并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经其申请诉讼保全了的财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然后就剩余财产按照前面阐述的方案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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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财产线索,只有申请人掌握被申请人足够的财产线索时,才能有选择的要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法院才会受理诉讼保全申请,并按申请人的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2、准备财产保全所需的担保。3、正式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4、法院裁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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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财产保全后债务人还可以再申请债务保全吗
[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此,并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经其申请诉讼保全了的财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然后就剩余财产按照前面阐述的方案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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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需要啥手续
1、提供财产线索,只有申请人掌握被申请人足够的财产线索时,才能有选择的要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法院才会受理诉讼保全申请,并按申请人的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2、准备财产保全所需的担保。3、正式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4、法院裁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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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欠债,原告保全被告的财产保全被告的财产保全吗
[律师回复] 你好,要区别对待

一,在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先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执行规定》第88条
第一款的规定,先查封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这里的“执行措施”应当包括查封措施。

二,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不启动破产程序时,先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应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按各债权比例受偿。《执行规定》第88条
第三款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第9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第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三,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因先申请采取查封措施而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17日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复[1993]9号《关于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执行虽对该债务人的财产已决定采取或者已经采取了冻结、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仍属于未执行财产,均应当依法中止执行。在破产程序中,审理破产案件的将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财产列入破产财产,由所有破产债权人包括原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按照破产债权比例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先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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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财产线索,只有申请人掌握被申请人足够的财产线索时,才能有选择的要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法院才会受理诉讼保全申请,并按申请人的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2、准备财产保全所需的担保。3、正式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4、法院裁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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