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多人砸矿场怎么量刑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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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村民多人砸矿场怎么量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标准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村民多人砸矿场怎么量刑

一、村民多人砸矿场怎么量刑

村民多人对矿场进行打砸的,属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对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标准

1、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两点:

其一,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干扰和破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

其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

至于扰乱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可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众人数多少、扰乱的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等予以认定。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聚众扰乱行为,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前者是行为人实施扰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直接表现,后者是社会危害性的实际所在。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村民多人对矿场进行打砸的,属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对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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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打砸抢构成什么犯罪
打砸抢构成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的罪名,犯罪分子犯了此罪一般是会被判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毁坏财物的金额是巨大的话,那么是会被判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更多与打砸抢构成什么犯罪的问题,可以从下文中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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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现了村民砸厂什么罪?
视为构成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村民砸厂的这种行为已经对公共的财务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已经构成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会按照涉案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来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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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砸公司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这些村民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有关的详解如下:  
一、简介这种罪行: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因为村民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属于故意破坏,还有就是对公司财物造成了损失,所以这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在本案例中,公司的财物就属于被侵犯被破坏的客体。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在本案中,村民采用了暴力手段,否则也就不会对公司的财产造成损失,这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在本案中,村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性能的主体,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故意毁坏财物罪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在本案中,村民不是为了获取财物,而是怀着报复心理故意打砸,采用暴力手段破坏,这也符合法律规定的主观条件。  
三、所以综上所述,村民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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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砸办公室犯了什么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这些村民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有关的详解如下:  
一、简介这种罪行: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因为村民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属于故意破坏,还有就是对公司财物造成了损失,所以这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在本案例中,公司的财物就属于被侵犯被破坏的客体。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在本案中,村民采用了暴力手段,否则也就不会对公司的财产造成损失,这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在本案中,村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性能的主体,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故意毁坏财物罪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在本案中,村民不是为了获取财物,而是怀着报复心理故意打砸,采用暴力手段破坏,这也符合法律规定的主观条件。  
三、所以综上所述,村民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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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矿区出现交通肇事矿场有责任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在矿区出现交通肇事矿场有责任吗,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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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有个人占用大队的土地自己开矿,多次说教都顶用,最后起诉还是不行,现在想上诉,请问占用村委会土地开矿民事上诉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上诉人:lfj,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村×××村民组。
被上诉人:××县××乡×××村×××村民组
负责人:×××,该组组长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1983年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了××县×××镇(当时为×××乡)×××村××ד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1998年,被上诉人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集体实际情况,继续将“南斗半”丘稻田发包给上诉人,承包期为30年。2007年5月26日,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未经上诉人同意,亦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小组关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调动的决议和几项制度”,将上诉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个别调整,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多次要求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县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
上诉人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自1983年至今,上诉人一直持续在“南斗半”丘稻田上耕种。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发包时也没有任何变动,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上诉人所在乡进行拆并乡镇而遗失,导致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当地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未能发放。为证明上述事实,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村委及×××镇经管站出具的书面材料。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顾现实的客观情况,仅以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为由,完全否认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资格,系错误的认定本案事实。
二、原审人民法院以没有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为由不予受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当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自1983年以后包括1998年土地第二轮承包以来,上诉人一直作为 “南斗半”丘稻田的承包人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发包人也一直是接受的。为此,承包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供了履行义务的证明。上诉人认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并不能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立。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因为政府的原因导致当地都没有实际拿到,如果说原审法院的理由成立,那么将导致当地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都无法得到司法救济,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目前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就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合同要求的书面形式仅只是一个证据效力问题。没有书面合同只能是表明可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或者合同的内容,使得证据效力受到影响,但是并不意味着合同关系不存在。最终是否可以认定双方的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应由法院在进行审理后认定,而不是在起诉时审查。
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具有可诉性是错误的。
所谓可诉性,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自身法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寻求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因此,上诉人依法有权就土地承包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而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存在明显错误,剥夺了上诉人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纵容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上诉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07)×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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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门私闯民宅打砸是什么罪?
私闯民宅打砸行为,构成私闯民宅罪和寻衅滋事罪,如果打砸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的,还可以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有关私闯民宅的犯罪事实认定,还应当结合私闯民宅后进行的其它犯罪事实来认定,具体的结果应当由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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