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是有权提供与量刑有关证据的,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二、取证的合法途径有哪些
(一)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
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
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
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
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
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五)检查。
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
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
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
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检察院是有权提供与量刑有关证据的,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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