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公安不提供证据检察院怎么办
若公安机关提供之证据存在明显不足之处,检察机关有权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或者直接介入并展开自行侦查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在经过了两次补充侦查之后,若仍未能获取充分、确凿之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符合起诉条件,则检察机关应依法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如果公司换地方我不想去可以赔钱吗
在探讨工厂搬迁是否涉及赔偿这一问题时,具体补偿事项将依照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其主要内容如下所述:首先,工厂搬迁被视为一项重要的结构变革,当工厂决定与工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向工人支付相应的补偿金而非赔偿金。
具体来说,若劳动者已服务满一年,则补偿一个月的基本薪资;若服务期超过半年但未达整年(计作0.5年),则给予半个月的基本薪资作为补偿;若服务期不足半年(计作0.5年以下),则按照半年计算补偿金额。同样,若劳动者已服务满六个月但未满一年,则按照一年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其次,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发生变更,且劳动者拒绝跟随迁移新地址者,此时应与工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厂方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至于双方未能就变更后的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例如由于工厂搬迁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工厂可以以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工厂的搬迁行为本身并不一定需要立即支付给劳动者赔偿金,除非该企业因为搬迁行动而使得原本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且双方也无法就新的劳动合同达成统一协议,这种情况下方可视为企业经营出现了重大的变动,从而产生对劳动者的补偿义务。
此外,对于工厂在同一区域内的正常迁移,若对劳动者的工作及生活方式带来的影响较为轻微,那么工厂实际上并不需要向员工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助。然而,在针对企业搬迁距离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被视为出现重大变化这个问题上,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法律解释的细节来看,在企业搬迁之后,仍需保障劳动者能够方便地行使日常工作所需的交通出行权利,同时也不能提高劳动者的通勤距离与成本负担,否则将会被视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再者,工厂搬迁,改变员工的工作场所,如若员工主动辞职则并不会获得任何补偿。事实上,工厂搬迁的经济补偿费用涵盖以下四大方面因素:第一,是对工厂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第二,是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第三,是针对工厂拆迁的补偿费用;最后,还包括搬迁政策所触发的奖金费用。
另外,在处理工厂搬迁经济补偿事宜的过程中,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条款,以劳动者在企业中所累积的服务年限作为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该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几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