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诈骗18万怎么量刑,刑事案件量刑的指导原则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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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在福建诈骗18万怎么量刑,刑事案件量刑的指导原则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在福建诈骗18万怎么量刑,刑事案件量刑的指导原则

一、在福建诈骗18万怎么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因此,诈骗18万属于数额巨大,如果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之一,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罚。

二、刑事案件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良好的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

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福建诈骗18万怎么量刑的相关内容,对于该问题要注意的是量刑要根据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果对您帮助不大或者您想了解更多详情,欢迎咨询律图网在线律师,为您带来更专业的答案和全方位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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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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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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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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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它特殊情形之一的(不含逃逸)或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
  重伤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它特殊情形之一的(不含逃逸)或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重伤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死亡三人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死亡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重伤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一人且逃逸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四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死亡二人;
  
(2)重伤五人;
  
(3)重伤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它特殊情形之一;
  
(4)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死亡增加一人,增加一年确定基准刑;重伤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
  死亡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确定基准刑;重伤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确定基准刑; 轻伤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
  死亡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重伤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八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逃逸死亡增加一人,增加二年确定基准刑;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七年;因逃逸死亡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三人死亡,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逃逸死亡增加一人,增加一年确定基准刑;
  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它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自首轻处的特别规则】交通肇事后自首的,轻处15%。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根据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合议庭(独任庭)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缓刑适用限制】除未成年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曾因交通肇事被判刑的;
  
(三)交通通肇致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四)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以上特殊违章情节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人死亡的。
  本节所指特殊违章情节是指: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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