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被告举证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1、书证。
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被告举证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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