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公告告知多长时间有效,行政处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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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公安行政处罚公告告知多长时间有效,行政处罚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公安行政处罚公告告知多长时间有效,行政处罚有哪些

一、公安行政处罚公告告知多长时间有效

公安机关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采取公告的方式告知对方的,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有哪些

处罚原则行政处罚的处罚具体原则有:

1、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2、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3、一事不再罚原则

4、结合教育原则。

5、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6、申诉赔偿原则,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公安行政处罚公告告知是中七日内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是有效的,这个中国家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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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所长贪污受贿,到哪里可以告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政所长,可以向当地纪委或检察院举报。是违法犯罪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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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告告知期限怎么规定?
公告公布日开始计算,不管当事人是否签收,只要超达到六十天,就被视为送达。其中主要生效时间按照公告中标示的时间为计算依据。因此想要以未收到行政处罚书为理由逃避行政处罚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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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征地公告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2、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3、关于征地公告有效期的相关法律法规
(1)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第
(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第一:“……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合法的土地征收公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公告必须在征收土地方案依法被批准之后实施。
1、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标准的地区,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的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提高。
2、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3、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已超过规定年限的补偿标准应及时修订。
4、拟定或修改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必须组织听证听取各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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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2、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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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第
(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第一:“……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合法的土地征收公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公告必须在征收土地方案依法被批准之后实施。
1、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标准的地区,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的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提高。
2、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3、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已超过规定年限的补偿标准应及时修订。
4、拟定或修改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必须组织听证听取各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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