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如何采取强制措施,工程款支付流程

最新修订 | 2024-08-16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在建工程如何采取强制措施,工程款支付流程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在建工程如何采取强制措施,工程款支付流程

一、在建工程如何采取强制措施

可以提交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给人民法申请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因此,如果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并已经生效,而对方依然不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二、工程款支付流程

1、施工单位每月25日前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提供完整的工程清单资料送监理审核,同时报送工程费付款审核表。

如施工单位25日之后申请付款,造成延期付款责任由申请单位自负;

2、监理在接到上述申请资料后二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已完成形象进度进行审核,提交《工程款支付证书》,报送工程部审核;

3、工程部收到上述资料后,工程部经理应在一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工程款支付审批单》提出审核意见签字,附加当月25日可以完整说明工程形象的照片,然后提交总工程师审核;

4、总工程师收到上述资料后,一天内完成审核工作,然后提交工程咨询单位审核,此审核工作为五天;

5、工程咨询单位审核完成后,提交《工程款支付审核书》及审核资料至总工程师;

6、总工程师审核《工程款支付审核书》及审核资料,并在《工程款支付审批单》上提出审核意见签字,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董事会成员《关于xx·富贵苑xxxx-xx进度付款情况报告》、《工程款支付审批单》,此审核工作为一天;

7、董事会一天内完成审核工作,相关领导在《工程款支付审批单》上明确意见并签字,此过程为内部流转程序;

8、上述审核完毕后,由总工程师将《工程款支付审批单》提交财务主管,由财务主管通知施工单位本次付款核定金额。

施工单位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完税发票交财务,财务收到发票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付款。

我们可以到如果出现拒不执行的情况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的时候需要提交一份申请书,这个是很重要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5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总结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6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在建工程如何采取强制措施,工程款支付流程
一键咨询
  • 167****15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0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4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052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0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3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5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0****412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88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4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67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0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2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60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2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沭阳177****4921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34****1474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56****5923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措施有哪些
1 提高管理、施工人员自身素质2、加强原材料质量管理3 提高施工的质量管理水平四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5 确保施工工序的质量。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建筑工程施工工期保证措施怎样制定?
1、编制依据及原则1、响应合同文件工期要求。2、以本工程内容、工程量大小、工艺、工法难易程度为依据。类似工程施工经验为参考。3、合理安排施工工序。4、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区组织流水施工。5、充分考虑合同文件中与其它施工单位的配合,最大限度减少施工作业的相互干扰。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房建工程施工现场存在那些安全隐患,需要采取怎样的措施?
[律师回复]
一、房建施工时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  

1)由于没有切实的按照法律法规施工,虽然国家为了规范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近年来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法》,可是还是有很多施工单位对这些法律采取无视的态度,将法律弃之不顾,将规范施工抛之脑后,
最后引发了一系列的安全问题。  

2)施工单位本身就没有设立相关的管理法规。所以施工单位负责人应该
首先建立健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还要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和安全意识,可以对其进行安全再教育,这样施工人员在以后的工作中才能安心做事、不偷工减料、严格执行施工标准,这样才能保证施工质量。  

3)在施工时监管力度不到位。在房屋的建设工程中任何出现的安全问题都与监督部门相挂钩,在监督期间可以对所发生的安全问题有绝对的整改权,及时记录、及时上报、及时纠错,做到防患于未然。  

4)在施工时材料选择不合理。材料是建筑施工的重中之重,一旦材料的不合理或是质量的不合格都会对建筑物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甚至会引发更大的安全问题。比如楼板出现了裂缝、楼房内部管道之间焊接不严密、墙体脱落、商品混凝土配料不合理等等。  

5)在地下施工时要用商品混凝土构建防水墙,由于固定模板时要用到螺杆,这就要求平直的螺杆,还要带有止水环,并且还有用商品混凝土密封螺杆。还有重要的就是必须防止商品混凝土内部的铁丝、钢筋、以及带有止水环的螺杆接触到模板,防止触水生锈,降低使用寿命。
二、房屋建筑施工中安全问题的应对措施分析  (
1)加强安全制度的落实。
首先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任何一个房屋建筑施工项目,在工程开工之前,都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的设  计要求,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逐步建立一套科学的、严谨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并且不断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其次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单位不断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最终制定出一套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后,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是进行安全生产的保障。明确施工单位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以确保施工的安全进行。为保证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人员或者他人的安全,必须使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强制执行制定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使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的落实到各个部门,做到“人人懂制度,人人守制度”。  (
2)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健全安全监测技术。针对当前房屋建筑施工的现状,加强安全管理,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建筑安全监测技术,在科学技术的进步条件下,加大技术检测的力度,加强施工的安全防护,使得安全防护措施更加的具体化。对一些落后的检测设备进行淘汰更换,增加对这些硬性安全检测的资金投入的同时也可以聘请施工安全技术专家对施工环境进行勘察,分析不安全因素,针对实际情况改善隐患,并协助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检测技术,从硬件、技术双重方面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另一方面,加强安全教育。在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要加大对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费用,定期进行技能培训、普及安全知识,不断的提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素质,这对于提高施工的安全力度,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施工单位应加强相关知识的培训,深化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对存在危险隐患的施工进行作业时要严格按作业指导说明进行组织施工,施工人员需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要坚决杜绝施工过程无证作业,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  (
3)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
首先加强项目部内部的监督力度。为保证施工的安全,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项目部内部必须制定出能够保证施工安全生产的具体方针、制度,并使其拥有一定的强制力。施工人员要严格按照制度认真的执行,并且在执行的过程中,要不断地进行检查,不断地进行监督。如果有施工人员不按照制度执行,要对有关的责任人进行严厉追究,绝不姑息。
其次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在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施工混乱,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施工单位要建立严格的日常检查制度,施工过程中,更要加强安全巡查,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把好质量关,进场的材料必须有合格证、证明书、生产许可证等,并且要定期的对供货商进行考核。对于安全帽、钢管、扣件等安全措施材料要进行见证取样,测试合格后,材料才能运入施工场地,用于工程的建设。进入施工场地的各种材料,设备要合理的安排其放置的位置,建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对场地的设备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696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们公司对这次事件十分重视,现在已经到达了这个地步,他们决定采取强制执行,请问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lt;民事诉讼法gt;第22章的规定,中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lt;民事诉讼法gt;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以上是关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6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措施有什么
1、 提高建设者的质量意识 2、 实行建设者终身责任制度3、 建立良好的市场竟争环境 4、 加强建设监理管理 5、 完善政府质量监督职能,加大执法力度 6、 推行工程质量保修回访制度。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我邻居最近被单位采取了措施,因为它在自己的岗位上利用职权谋取了私利,已经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就被上级领导查了,并且被他强制措施,一般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可分为几类啊?
[律师回复] 一是执行性强制措施
执行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相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又可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甚至直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
其实,行政强制执行与其说是一种行为,倒不如说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政主体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直接作用于相对人,以确保义务内容的实现。
对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也有主体、方式、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行政强制执行是对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全过程的综合概括,其中起决定作用、居于中心地位的仍然是行政强制措施。
由于采取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内容,故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习惯于将其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它理应成为整个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形态或一个组成部分。将执行性行政强制措施排除在行政强制措施之外,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二、即时性强制措施
即时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断然行动。
行政即时强制的决定与实施往往同时作出,二者之间一般没有时间间隔,也很难作先后之分。因此,在实务中观察,行政主体采取的是一个断然的行动,有关相对人感知的是限制或影响自身权益的手段或措施。
这是人们一般对行政即时强制和行政即时强制措施不加区分的主要原因。此外,由于即时强制是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实施的,其过程相对短暂,其程序也比较简单、甚至没有强制性程序,故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几乎可以等同于行政即时强制。
但是在观念上,我们仍然可以将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理解为行政即时强制过程中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简称行政即时强制措施。
三、一般性强制措施
这类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者为了预防、制止、控制违法、危害状态,或者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现实需要,依职权对有关对象的人身或财产权利进行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
与执行性强制措施不同,在采取这类强制措施之前,并没有为被强制的相对人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采取这类强制措施的目的也不是为了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其具体目的因遇到的具体情况和行政机关追求目标的不同而不同,可能是为了查明情况,也可能是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违法行为、危害状态,还可能是为了保障和辅助后续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建筑工程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几种
1、每月组织一次工程实体质量检查。2、所有机械设备材料必须符合标准,设备应该调试运行完好,并有备用设备,在出现严重的设备问题后可以及时调整或更换设备,以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3、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按设计施工,积极配合监理工作。技术人员在开工前向全体人员作详细技术交底。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工程的不利因素,提出并作好相应的补救和处理措施。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我在警察局工作,前几天接到一个案子,因为有相关公民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需要对他采取强制措施,我领导申请了强制措施已经被批准了,我就想问问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书下来后,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律师回复]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1)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
(2)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3)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处置财物。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
3、进入住宅、场所。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危险,非进入住宅、场所不能实施救护或不能制止危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宅、场所采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96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是一名执法干警,之前接到一起案子让我们去某嫌疑人家里让其配合调查,之前的同事多次沟通无果对方门都不开,这种情况我不知道能不能采取间接强制措施,请开锁匠强行开门,请问哪些属于间接强制措施?
[律师回复] 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又叫代履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 作 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罚是多数国家均采用的一种强制执行手段。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6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建设施工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内容
1、每月组织一次工程实体质量检查。2、所有机械设备材料必须符合标准,设备应该调试运行完好,并有备用设备,在出现严重的设备问题后可以及时调整或更换设备,以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3、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按设计施工,积极配合监理工作。技术人员在开工前向全体人员作详细技术交底。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工程的不利因素,提出并作好相应的补救和处理措施。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合同违约怎样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合同违约怎样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也是最常用的一种方式。那么怎样采取补救措施呢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二、合同违约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什么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当然,这样的选择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96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工程款纠纷 > 在建工程如何采取强制措施,工程款支付流程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