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如何采取强制措施,工程款支付流程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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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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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在建工程如何采取强制措施,工程款支付流程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在建工程如何采取强制措施,工程款支付流程

一、在建工程如何采取强制措施

可以提交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给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因此,如果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并已经生效,而对方依然不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二、工程款支付流程

1、施工单位每月25日前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提供完整的工程清单资料送监理审核,同时报送工程费付款审核表。

如施工单位25日之后申请付款,造成延期付款责任由申请单位自负;

2、监理在接到上述申请资料后二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已完成形象进度进行审核,提交《工程款支付证书》,报送工程部审核;

3、工程部收到上述资料后,工程部经理应在一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工程款支付审批单》提出审核意见签字,附加当月25日可以完整说明工程形象的照片,然后提交总工程师审核;

4、总工程师收到上述资料后,一天内完成审核工作,然后提交工程咨询单位审核,此审核工作为五天;

5、工程咨询单位审核完成后,提交《工程款支付审核书》及审核资料至总工程师;

6、总工程师审核《工程款支付审核书》及审核资料,并在《工程款支付审批单》上提出审核意见签字,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董事会成员《关于xx·富贵苑xxxx-xx进度付款情况报告》、《工程款支付审批单》,此审核工作为一天;

7、董事会一天内完成审核工作,相关领导在《工程款支付审批单》上明确意见并签字,此过程为内部流转程序;

8、上述审核完毕后,由总工程师将《工程款支付审批单》提交财务主管,由财务主管通知施工单位本次付款核定金额。

施工单位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完税发票交财务,财务收到发票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付款。

我们可以到如果出现拒不执行的情况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的时候需要提交一份申请书,这个是很重要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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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单位本身就没有设立相关的管理法规。所以施工单位负责人应该
首先建立健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还要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和安全意识,可以对其进行安全再教育,这样施工人员在以后的工作中才能安心做事、不偷工减料、严格执行施工标准,这样才能保证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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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建筑施工中安全问题的应对措施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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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健全安全监测技术。针对当前房屋建筑施工的现状,加强安全管理,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建筑安全监测技术,在科学技术的进步条件下,加大技术检测的力度,加强施工的安全防护,使得安全防护措施更加的具体化。对一些落后的检测设备进行淘汰更换,增加对这些硬性安全检测的资金投入的同时也可以聘请施工安全技术专家对施工环境进行勘察,分析不安全因素,针对实际情况改善隐患,并协助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检测技术,从硬件、技术双重方面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另一方面,加强安全教育。在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要加大对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费用,定期进行技能培训、普及安全知识,不断的提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素质,这对于提高施工的安全力度,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施工单位应加强相关知识的培训,深化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对存在危险隐患的施工进行作业时要严格按作业指导说明进行组织施工,施工人员需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要坚决杜绝施工过程无证作业,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  (
3)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
首先加强项目部内部的监督力度。为保证施工的安全,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项目部内部必须制定出能够保证施工安全生产的具体方针、制度,并使其拥有一定的强制力。施工人员要严格按照制度认真的执行,并且在执行的过程中,要不断地进行检查,不断地进行监督。如果有施工人员不按照制度执行,要对有关的责任人进行严厉追究,绝不姑息。
其次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在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施工混乱,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施工单位要建立严格的日常检查制度,施工过程中,更要加强安全巡查,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把好质量关,进场的材料必须有合格证、证明书、生产许可证等,并且要定期的对供货商进行考核。对于安全帽、钢管、扣件等安全措施材料要进行见证取样,测试合格后,材料才能运入施工场地,用于工程的建设。进入施工场地的各种材料,设备要合理的安排其放置的位置,建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对场地的设备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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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对这次事件十分重视,现在已经到达了这个地步,他们决定采取强制执行,请问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lt;民事诉讼法gt;第22章的规定,中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lt;民事诉讼法gt;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以上是关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
合同违约怎样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合同违约怎样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也是最常用的一种方式。那么怎样采取补救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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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二、合同违约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什么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当然,这样的选择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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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伯伯在建筑公司上班,领导让他弄个质量管理措施,他让我帮他查,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特点
  
1.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特征
  建筑工程施工贯穿于整个建筑过程,从建筑工程的设计到建筑投入使用,其中都要涉及到建筑施工,因此建筑施工的质量影响到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如果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则制度进行施工,那么建筑工程的质量就会受到影响。纵观整个建筑工程的施工由于其涉及的环节比较多,因此对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难度也就比较大。
  
1.2 影响建筑工程施工的影响因素比较多
  由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周期比较长,涉及环节比较多,因此影响建筑施工的因素也比较多,
首先,是地形地貌因素的影响,虽然在建筑设计前期阶段就充分考虑了建筑工程所处的地形地貌,但是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没有预想道德水文地质,比如在进行建筑物的地基施工时可能会遇到浅水层地质,影响施工的进度;
其次,建筑材料、施工人工以及投资资金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建筑材料的短期、人工数量的不足以及投资资金不到位而无法开展工作而导致施工被迫停止;
最后,一些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比如遇到恶劣天气、地震的不可抗力因素出现而导致施工受到影响。
  
1.3 施工质量具有很大的波动性
  一般来说施工质量管理具有严格规划的流程控制,因此施工质量具有很大的稳定性,但是毕竟施工质量管理不同与其它流水式的管理,其受到各种突发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施工的质量存在很大的波动,比如在施工过程中因为施工材料的轻微变化都会给建筑施工质量构成影响,而且建筑材料轻微的变化在具体的施工管理中又很难发现,因此需要施工管理人员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要严格规范施工质量,切实将各种质量变化控制在有效的范围内。
  
1.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具有隐蔽性特征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每个施工环节都具有联系性,要想实施下一工序就必须要做好上一工序,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具有很明显的隐蔽性,如果没有及时地发现上一道工序的质量问题,那不可能在下面的工序中发现此问题进而会给建筑施工的质量构成威胁,产生安全隐患。
  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重点
  基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涉及多个环节的因素,为强化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需要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进行有目的重点控制,从而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环节,我们主要从建筑工程施工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以及事后控制着手。
  
2.1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事前质量控制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的事前控制主要是建筑工程还没有进行施工之前的控制措施。建筑工程在施工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因此准备工作是事前控制的关键,准备工作包括:对施工原料的质量控制、对机械设备的质量控制、对施工方案的审查以及对工程技术环节的检查等。同时也要严格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图纸。
  
2.2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事中质量控制
  事中控制主要是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该环节的控制重点是对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该环节的施工控制包括: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中间产品质量控制、分布分项质量控制以及设计图纸的修改。可以说事中质量控制是整个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关键,施工过程的质量好坏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建筑工程的质量。
  
2.3 施工过程事后质量控制
  事后质量控制主要是对建筑施工完工以后对其进行的质量控制。该环节主要包括:竣工质量检验、工程质量评定以及工程质量审查。事后质量控制是对建筑施工质量的总体检验,是发现问题并弥补质量缺陷的关键环节,也是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总体评价的
最后环节,如果事后质量控制不严格那么就会导致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没有办法得到保障。
  3 影响建筑施工过程质量的因素
  如前所述影响建筑施工质量的因素比较多,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3.1 人的因素
  在建筑施工中,人是重要的因素,人的因素能够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构成很大的影响,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参与施工的人能够认真负责,并且具有过硬的技术技能,那么就会促进建筑工程的质量,相反则反之。在建筑施工中人的因素主要包括施工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以及组织人员等等。
  
3.2 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的因素
  建筑工程具有施工周期长,施工要求高,涉及较大机械设备的生产过程,机械设备是建筑施工中最重要的因素,如果机械设备发生故障就会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进度。
  
3.3 建筑施工方法的因素
  采取什么样的施工方法对施工质量也会构成很大的影响,比如采取科学的先进的施工方法就会大大提高施工的工作效率,而且有助于提升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
  4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具体措施
  
4.1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责任制,强化施工人员的责任意识
  施工人员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因素,施工人员的责任意识高低直接影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因此强化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就要建立完善质量责任制:
首先,实施项目经理质量责任制。在整个建筑工程施工中需要项目经理发挥其组织与协调的职能,只有项目经理切实履行其职责才能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得以保障。
  因此要建立项目经理质量责任制,明确项目经理的职责,规范他们的职权,从而提高他们履行其职责的积极性;
其次,要强化施工人员的质量责任制。施工人员是具体施工者,他是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第一线,因此要规范他们的施工流程,保证他们要严格按照施工工艺进行操作,在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向有关人员进行反映,以此将问题及时地解决;
最后,加强监理人员的责任制。监理人员要发挥其监理职能
首先就是要熟悉与掌握施工设计图纸,并且在监理过程中要切实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严格监督建筑施工过程的质量。
  
4.2 加强机械设备的使用与保养
  机械设备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有效保障,机械设备的好坏直接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因此为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因为机械设备发生故障而引发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该加强对机械设备使用的维护与保养工作。
首先,要加强对机械设备采取的控制。在采购机械设备时一定要选择质量过硬的生产厂家,并且要经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机械设备生产商,并且要与其签订合同,保证采购的机械设备的质量;
其次,机械设备的使用一定要符合具体的建筑施工要求。在选择机械设备时一定要保障机械设备能够满足建筑工程施工的要求,并且在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前,要对机械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试运行,分析与掌握机械设备的工作性能;
最后,在使用机械设备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对机械设备的合理使用,及时地进行维护与保养,以此延长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
  
4.3 提高建筑施工材料的质量管理
  建筑材料是建筑工程质量的生命,任何建筑工程的质量都是建立在质量过硬的建筑材料的基础上,而且由于建筑材料的应用范围非常广,任何环节的材料质量不合格都会对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构成致命的威胁。因此要加强对建筑材料质量的管理:一是严格规范材料的进场检查工作。
  建筑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前一定要对其进行全面的检查,查验建筑材料的生产合格证、质量合格证,并且对建筑材料进行抽样检查,在确保建筑材料符合建设要求的情况下,才能运行建筑材料进场;二是保护好现场建筑材料。许多建筑材料对存在的环境有着严格的要求,比如钢筋,钢筋要存储在干燥的地方,因为一旦钢筋被雨水淋湿之后就容易生锈,进而就会影响钢筋的性能;三是提高对建筑材料采购人员的管理。建筑材料采购人员有时为了获得某些利益,他们会采取以次充好的方式,将一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应用到建筑施工中,这样会给建筑工程的质量带来直接的安全问题。
  
4.4 加强对施工环境的控制
  施工环境的变化也会对建筑施工质量构成影响,建筑施工对施工环境有着严格的要求,不同的施工工艺可能会因为环境的变化而产生的效果不同。比如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时,如果处在夏季其混凝土养护的时间就会短,而如果是在冬季施工就需要延长混凝土浇筑的养护时间,而且在冬季进行混凝土浇筑还会因为出现结冻而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又比如在地下水位比较高的地区进行作业时,如果是在雨季进行地基施工,就会因为雨水的侵泡而造成基坑塌方,最终影响建筑工程的承载力。
  总之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是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内容,因此要加强施工人员的质量管理意识,通过强化建筑施工过程中人、物、环境以及施工技术等因素,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这就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是什么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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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工期保证措施怎样制定?
1、编制依据及原则1、响应合同文件工期要求。2、以本工程内容、工程量大小、工艺、工法难易程度为依据。类似工程施工经验为参考。3、合理安排施工工序。4、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区组织流水施工。5、充分考虑合同文件中与其它施工单位的配合,最大限度减少施工作业的相互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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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含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含什么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7。
二、刷白、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
6、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三宝”;
8、用于现场工人的防暑降温费、工人的防护用品、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清理外运、“五临边”防护的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文明施工
1、安全生产
1、电气保护装置;
3、企业标识的费用;
2、“四口”;
4、外电防护措施;3;现场厕所便槽刷白、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大门、防扰民措施费用,水泥砂浆地面或地砖费用,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费用;9;
5、美化措施费用、压顶装饰费用、电气保护、淋浴、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起重机、现场生活卫生设施费用、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防噪音、防蚊虫叮咬等措施费用、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器材;
4、安全资料的编制、现场污染源的控制;市政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
9、空调等设备及用电费用;1
1、治安综合治理费用;5;
7、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防护棚等设施费用、电风扇;防煤气中毒: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生活用洁净燃料费用;6,包括电箱标准化;
10、八版三图、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
8、物品费用和中国救人员培训费用、标语等)、用具购置费用、现场电子监控设备费用;2;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安全照明设施费、现场绿化费用、层间安全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贴面砖、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的硬化费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消毒等设施费用、工人胸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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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通常来说,承包建设工程一般有如下几种方式:

一、通过招投标程序承包。招投标程序如下:
一、招标人准备工作
二、编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文件
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四、资格预审
五、发售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
六、接收投标文件
七、抽取评标专家
九、投标文件评审

一、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二、退还投标保证金
在这个程序中作为承包人最重要的就是注意属以下情形者作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已超过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公平、公正性)
②投标文件未按要求装订、密封
③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的印章,未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
④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保证金、汇出行与投标人开户行不一致的
⑤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⑥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⑦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⑧投标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生产的且未提供制造厂家的授权和证明文件的
⑨采用联合投标时,未提供联合各方的责任的义务证明文件的
⑩不满足技术规格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发布招标公告的等。

二、通过非招投标程序,一般就是直接签订承包协议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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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措施有什么
1、 提高建设者的质量意识 2、 实行建设者终身责任制度3、 建立良好的市场竟争环境 4、 加强建设监理管理 5、 完善政府质量监督职能,加大执法力度 6、 推行工程质量保修回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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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不参与商务标价格竞争、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可留言追问、环境保护费三项费用、文明施工措施费。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明确规定安全施工,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用总额的90%,主要是考虑煤炭建设工程项目有的在老矿区,多数在边远山区。为了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3号令)有关规定。如果还不清楚的话,我们在本定额编制和制定中:建筑工程安全防护,不利于竞争定价,结合煤炭建设实际情况,有的是新矿区,虽然属于措施性费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由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如果强制性执行一个标准反而体现不了其差异、文明施工,施工条件和生活环境差异较大,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确保专款专用。临时设施费虽然也属于安全防护,但没有列入非竞争性费用,属于非竞争性费用、环境保护费、计取标准和费用金额,并在合同中明确其内容,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安全施工费组成。该文第六条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建筑工程施工费用包括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么
[律师回复]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不参与商务标价格竞争、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可留言追问、环境保护费三项费用、文明施工措施费。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明确规定安全施工,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用总额的90%,主要是考虑煤炭建设工程项目有的在老矿区,多数在边远山区。为了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3号令)有关规定。如果还不清楚的话,我们在本定额编制和制定中:建筑工程安全防护,不利于竞争定价,结合煤炭建设实际情况,有的是新矿区,虽然属于措施性费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由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如果强制性执行一个标准反而体现不了其差异、文明施工,施工条件和生活环境差异较大,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确保专款专用。临时设施费虽然也属于安全防护,但没有列入非竞争性费用,属于非竞争性费用、环境保护费、计取标准和费用金额,并在合同中明确其内容,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安全施工费组成。该文第六条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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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几种
1、每月组织一次工程实体质量检查。2、所有机械设备材料必须符合标准,设备应该调试运行完好,并有备用设备,在出现严重的设备问题后可以及时调整或更换设备,以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3、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按设计施工,积极配合监理工作。技术人员在开工前向全体人员作详细技术交底。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工程的不利因素,提出并作好相应的补救和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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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票据权利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等。  
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  
2、作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  
3、中断时效。一般说来,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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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宣告失踪应该适用特殊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毋、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顺序上的要求。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3、须由人民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宣告失踪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宣告失踪案件,人民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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