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是否需要复议前置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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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拆迁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对于拆迁公告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可以。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拆迁是否需要复议前置

一、拆迁是否需要复议前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征地拆迁而言,涉及到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对于政府做出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会涉及到诉讼,也就是征地拆迁的需要复议前置的。《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于拆迁公告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可以。

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或其他拆迁过程中,必须实施的行为,它是由拆迁管理部门对涉及拆迁事项,将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向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以广而告之的形式(一般以张贴或以报刊杂志刊登的方式)予以告知的行为。

当事人能否对拆迁公告提起行政诉讼,关键是看拆迁公告的事项是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将可诉的行政行为明确界定为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实际影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职权和职责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三个特点:

(1)它是行政机关的职权或职责行为;

(2)它涉及的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谓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这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具体明确的或可确定的;

(3)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了实际影响。

这里所称的实际影响,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指向并制约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义务,也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结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拆迁是需要复议前置的,法律上也有相关的规定了,对于拆迁问题上有什么纠纷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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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复议审理
1、审理前的准备
(1)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
(2)调查收集证据。复议机关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方式:一是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二是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和公民调取证据。
(3)更换或者追加当事人。
2、审理的内容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既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3、审理的方式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quot;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quot;由此可见,书面审理是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基本形式。
4、审理的依据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只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的规范性文件。
5、审理中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quot;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quot;从而确立了复议不停止执行的制度。然而,如果毫无例外地规定复议不停止执行,将可能使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执行而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复议法》在确立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该原则的例外:(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依职权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6、审理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quot;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二)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协作会议
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最后要作出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决定有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履行决定是指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是指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赔偿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的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赔偿。
回迁安置房 拆迁协议
[律师回复] 以下是我以前的回迁安置房协议书
征收人(甲方):ⅩⅩ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ⅩⅩ
被征收人(乙方):    
  为建设霍邱火车站站前广场,甲方需要征收并拆迁乙方现有住房。为保证房屋拆迁顺利进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后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在甲方用地范围内共有各类型特征房屋      平方米及其附属物等(以《霍邱火车站站前广场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项目勘测确认表》所列项目及其金额为准),乙方自行拆除的费用自理;乙方交甲方拆除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应于2013年  月  日以前完成搬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应于2013年  月  日前拆除完毕,甲方对拆除房屋经验收合格后3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付清征收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补偿费.
三、搬家费:乙方房屋搬迁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按所拆主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向乙方支付共   次搬家费总计   元。
四、过渡期限及补助费:过渡期限为18个月;乙方自行租房解决自己居住问题,甲方只负责按所拆主屋建筑面积4元平方米标准分月向乙方支付过渡补助费。若因甲方原因致使过渡期限延迟,按原标准2倍支过乙方过渡补助费;若因乙方延迟选房或延迟入住超过过渡期,过渡补助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五、拆迁奖励:拆迁期限自2013年5月11日起为20天,甲方按拆除房屋补偿总款10%的资金奖励乙方。具体奖励方式:乙方在20天拆迁期限内,于前10天内完成拆迁的全得按拆除房屋补偿总款10%;超过10天未完成拆迁的,从第11天开始每延迟一天,奖励资金减少10%,超过规定20天拆迁期后不再奖励。
六、安置方面的约定:
1、安置房屋坐落位置:南临站前广场西临进站快速通道。
2、安置房楼层及户型:安置房为6层高度的多层楼房,房屋面积先由乙方自己申报,户型结构经专业设计(具体以设计图纸为准)。
3、安置房屋面积:人均30-40平方米。
4、安置房屋建设:乙方自主招标,甲方提供必要帮助。
5、安置房屋价格:建设成本价(以乙方招投标确定的价格为准)。
6、具体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另行签订。
  
七、甲方如不按协议约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若在约定期限内未搬迁并拆除房屋,甲方申请有关部门给予强制执行。
八、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见证单位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单位:                     2013年  月  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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