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无责任赔偿原则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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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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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交强险无责任赔偿原则是怎样的?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交强险无责任赔偿原则是怎样的?

交强险无责任赔偿原则是怎样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原则最主要的意思是指,保险公司不管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都应当在责任范围内赔偿,不得根据其他的规定拒绝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交强险无责任赔偿原则就是指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损害的,都应当在责任范围内赔偿,不得以无责任,不进行赔偿的,除非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造成的,但有下列情况的,保险公司在进行赔偿后,可以找致害人追偿的: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综上所述,交强险的无责任赔偿原则就是指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不管是否有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向受害人进行赔偿,但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造成的,保险公司可以不用按照这个原则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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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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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二、本车以外的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车以外的受害人指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本车人员,包括本车驾驶人和车上乘客。人身伤亡是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人身伤亡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共计15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保险公司根据受害人人身损害程度以及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财产损失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和车内财产的损失,也不包括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而造成的损失和其他间接财产损失。
  第
三、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是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金额。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最高赔偿的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即对于损失金额超过责任限额以上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同时,保险公司依法进行赔偿,即赔偿的内容和标准均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上面内容就是对无交强险的赔偿原则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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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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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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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发生了事故,不知道交强险如何赔偿,我想咨询一下交强险事故赔偿原则和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赔偿限额的,如果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按照过错原则确定赔偿责任,如果是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交通法规的,可以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标准。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因此,机动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当机动车方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交强险是有项目区分限额的,有责任的总限额是122000元,无责任的总限额是12100元。
当所需的赔偿超过总责任限额或分项目限额的,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金额经常出现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情况,超出部分责任承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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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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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现在在办理交强险的赔偿事宜,对这些又不是很懂,能具体解释下交强险赔偿归入原则吗?
[律师回复] 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本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保护道路通行者人身安全、维护道路安全和畅通角度出发,确立了生命权高于路权的核心思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与《道路交通安全》相配套的一项制度,秉承其立法主旨,重视对生命的保护,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采取了全新的赔偿原则。 条例第23条设置了“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作为对本条赔偿原则的补充。结合第23条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分为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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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交强险赔偿归入原则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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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指什么
无过错责任制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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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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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
[律师回复]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
(一)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二)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免责条件。但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但必须由生产者举证证明。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只有一个免责条件,即损害结果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了四个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免责条件:不可抗力;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此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并不相悖。农药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未另行规定免责条件。其他如《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同样未另行规定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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