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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1、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
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
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
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
犯交通肇事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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