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补偿公产房私产房一样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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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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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动迁补偿公产房私产房不一样。实际上动迁的房屋应当是根据房屋的类型来确定最终的补偿的款项的,比如私人所拥有的房屋的所有权应当是归属于个人,所以补偿应当是归属于个人所有。
动迁补偿公产房私产房一样吗?

一、动迁补偿公产房私产房一样吗?

不一样。公产房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私产房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如果是公产房,拆迁补偿金要给房屋的产权人一部分。私房的产权是个人的,拆迁补偿款会全部给个人。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公有房拆迁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公有房屋拆迁补偿公,房产权人不应有别于私房产权人

房屋所有权的性质,房屋的产权可分为公有和私有公房,按管理权属的不同又分为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在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中,直管公房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直管公房所有人的代表,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与国家授权单位自管的公房一样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公房的所有人作为拆迁关系中的主体之一,其权益理应与其它的所有权主体一样,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在制订政策和执行政策当中,应保持法规的严肃性和一致性,制订的公房拆迁补偿行政规定,不应有别于私房的拆迁补偿额度和利益分配方法,否则,将有悖于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立法目的。

2、公有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共同构成房地产的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公房经租中,房地产所有权人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收益权,将占有权、使用权交给承租人,承租人从房地产所有权人处取得占有权、使用权就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给付租金,这是一个等价有偿的双务民事活动。

在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是对于个人所拥有的房屋的所有权可能并不是特别的了解,这主要指的就是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的商品房,这个时候房屋如果面临着拆迁的,而相关的拆迁补偿应当发放给个人,但是如果是公产房的话,拆迁补偿应当是发放给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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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补偿公产房私产房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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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补偿公产房私产房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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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产房拆迁如何补偿
关于拆迁补偿,依据土地原始用途,依法、适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用等,保障被征地人员生活不降低,并适当改善生活质量。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征收决定公告应明确征收目的、范围、补偿方案等。拆迁流程包括申请许可、发布公告、通知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并落实补偿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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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如何区分公房拆迁和私房拆迁补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区分公房拆迁和私房拆迁补偿问题解答如下, 公房拆迁和私房拆迁补偿有什么区别?
补偿的对象不一样!私房因为房屋所有权是私人,所以补偿是给拥有所有权的私人。而购房除非当地有特殊政策,否则补偿是给公房产权单位。公房住户只能得到搬迁费、过度费。
公有房拆迁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1、公有房屋拆迁补偿公,房产权人不应有别于私房产权人
房屋所有权的性质,房屋的产权可分为公有和私有公房,按管理权属的不同又分为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在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中,直管公房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直管公房所有人的代表,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与国家授权单位自管的公房一样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公房的所有人作为拆迁关系中的主体之
一,其权益理应与其它的所有权主体一样,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在制订政策和执行政策当中,应保持法规的严肃性和一致性,制订的公房拆迁补偿行政规定,不应有别于私房的拆迁补偿额度和利益分配方法,否则,将有悖于新《条例》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立法目的。
2、公有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共同构成房地产的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公房经租中,房地产所有权人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收益权,将占有权、使用权交给承租人,承租人从房地产所有权人处取得占有权、使用权就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给付租金,这是一个等价有偿的双务民事活动。
拆迁也属于民事行为,新《条例》在修改过程中尤其注重坚持《民法通则》所确定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所以,在拆迁过程中,房地产所有权人应该获得所拆除的房地产价值,包括区位价、重置价及附属物的补偿价,而使用人应该取得因房屋被拆迁使用权灭失的损失补偿,包括过渡费、拆迁费等。承租人是否应该取得区价补偿呢?
承租人同样应享有,但承租人享有的不是房屋的区位价,而是使用权的区位价,因为拆迁,承租人从原有区位迁出,对生活造成了不便,因此我们在制订过渡费、搬迁费等拆迁费用标准时,也应结合房屋的区位价等级差,确定相应的补偿比例,在过渡费、搬迁费等给承租户的补偿中予以体现,即遭受了多大的损失,就得到多大的补偿,更得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而不是从房地产所有人应得利益中挖出一块来贴补承租人。
3、公有房屋拆迁补偿遵循意思自治、协商一致的民事原则
房屋所有人取得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补偿,区位价等补偿给承租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夭系在拆迁补偿后自动解除,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自愿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租赁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就解除不了租赁合同,而现有的公房已被拆迁,如何安置使用人呢?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也是实行等价交换,超过或不足的价值,互找差价,应该按照双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的方法,结合情势变更原则,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 公房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本文仅指作为国家财产的公房),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权,和极其有限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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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私房动迁同住人怎么分拆迁补偿款,房屋同住人对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准备好诉讼状及有效的证据材料到法院起诉,不过正常情况下拆迁补偿款归产权人,同住人不一定有分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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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私房拆迁要如何补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私房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首先要确定所拆迁房屋的分类,按用途把房屋分为两大类:
一、住宅房,即供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屋,
二、非住宅房,即人们用于生产、经营以及公益事业的房屋。按楼层把房屋分为两类:
一、楼房,即两层以上结构的房屋;
二、平房,即地面上仅一层结构的房屋。
2、
其次是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性,即被拆迁房屋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合法房屋包括两方面,
一,所有权人合法所有,即所有权人对该房屋所有权证的取得必须来源合法,不得是以赃款购买的、诈骗取得的,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房屋;
二、房屋本身合法,即房屋不得是非法、违章建筑,不得是禁止使用的危房等等。
3、如果所有的房屋来源合法并且权属明晰没有争议,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您可以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
一、实行货币补偿(经评估);
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但因市政建设项目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项目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和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等积累情况不可作产权调换,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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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问:我是一名民办转公办的教师,一直在小学任教,现在已经退休回农村老家居住。我村在开发区,根据开发区规定,凡是我村房屋被拆迁的村民,不论拆迁面积多少,按家庭人数每人分40平方米的还建房指标。开发区在拆我的房屋时,以我是公办教师为由,拒绝分给我40平方米的还建房指标,开发区的做法对吗?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个人私有的房屋的,拆迁单位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依据新拆迁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的对象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你是该私有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你就有获得相应合理补偿的权利。 关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因此,若你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有异议,可以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或请相关评估机构对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测量、登记。 被拆迁房屋补偿价值主要取决于该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一般不考虑被拆迁人的户籍、家庭人数、身份等因素。但如果当地拆迁政策按照被拆迁家庭人数、户籍、身份等因素给予补偿,你若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相关政策享受相应补偿的权利。因此,你作为一名退休公办教师,能否和村民一样享受相应的补偿待遇,要看你是否符合当地拆迁政策和相应的条件。但是,你作为农村私有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应享有与同类房屋相同拆迁补偿的权利。
农村私人拆迁怎么补偿?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问:我是一名民办转公办的教师,一直在小学任教,现在已经退休回农村老家居住。我村在开发区,根据开发区规定,凡是我村房屋被拆迁的村民,不论拆迁面积多少,按家庭人数每人分40平方米的还建房指标。开发区在拆我的房屋时,以我是公办教师为由,拒绝分给我40平方米的还建房指标,开发区的做法对吗?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个人私有的房屋的,拆迁单位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依据新拆迁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的对象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你是该私有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你就有获得相应合理补偿的权利。 关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因此,若你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有异议,可以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或请相关评估机构对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测量、登记。 被拆迁房屋补偿价值主要取决于该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一般不考虑被拆迁人的户籍、家庭人数、身份等因素。但如果当地拆迁政策按照被拆迁家庭人数、户籍、身份等因素给予补偿,你若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相关政策享受相应补偿的权利。因此,你作为一名退休公办教师,能否和村民一样享受相应的补偿待遇,要看你是否符合当地拆迁政策和相应的条件。但是,你作为农村私有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应享有与同类房屋相同拆迁补偿的权利。
你好 请问私房拆迁补偿
[律师回复]
1、公有房屋拆迁补偿公,房产权人不应有别于私房产权人
房屋所有权的性质,房屋的产权可分为公有和私有公房,按管理权属的不同又分为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在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中,直管公房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直管公房所有人的代表,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与国家授权单位自管的公房一样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公房的所有人作为拆迁关系中的主体之一,其权益理应与其它的所有权主体一样,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在制订政策和执行政策当中,应保持法规的严肃性和一致性,制订的公房拆迁补偿行政规定,不应有别于私房的拆迁补偿额度和利益分配方法,否则,将有悖于新《条例》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立法目的。
2、公有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共同构成房地产的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公房经租中,房地产所有权人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收益权,将占有权、使用权交给承租人,承租人从房地产所有权人处取得占有权、使用权就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给付租金,这是一个等价有偿的双务民事活动。
拆迁也属于民事行为,新《条例》在修改过程中尤其注重坚持《民法通则》所确定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所以,在拆迁过程中,房地产所有权人应该获得所拆除的房地产价值,包括区位价、重置价及附属物的补偿价,而使用人应该取得因房屋被拆迁使用权灭失的损失补偿,包括过渡费、拆迁费等。承租人是否应该取得区价补偿呢?
承租人同样应享有,但承租人享有的不是房屋的区位价,而是使用权的区位价,因为拆迁,承租人从原有区位迁出,对生活造成了不便,因此我们在制订过渡费、搬迁费等拆迁费用标准时,也应结合房屋的区位价等级差,确定相应的补偿比例,在过渡费、搬迁费等给承租户的补偿中予以体现,即遭受了多大的损失,就得到多大的补偿,更得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而不是从房地产所有人应得利益中挖出一块来贴补承租人。
3、公有房屋拆迁补偿遵循意思自治、协商一致的民事原则
房屋所有人取得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补偿,区位价等补偿给承租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夭系在拆迁补偿后自动解除,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自愿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租赁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就解除不了租赁合同,而现有的公房已被拆迁,如何安置使用人呢?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也是实行等价交换,超过或不足的价值,互找差价,应该按照双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的方法,结合情势变更原则,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 公房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本文仅指作为国家财产的公房),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权,和极其有限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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