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检材是否需双方同意法院委托的鉴定材料都是原被告双方提交的,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技术问题,选择需要提供的鉴定材料给司法鉴定机构,在委托时关于鉴定的材料不再需要双方同意,但是在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时会需要双方配合支持,也不需要双方书面表示同意。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
接受委托时,应当审查委托要求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检材有无检验鉴定条件,样本是否具备比对条件。
同时又规定: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委托要求不符合法律或者司法鉴定专业规定的,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应当不予受理。
样本不符合比对条件的,可以提出补充样本的要求,样本补齐后重新办理委托受理手续,或者终止鉴定。
2、检材及其技术条件:
检材是指对于作为诉讼活动或其它争议事件的证据性材料,为了证实案件(或争议事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当需要鉴定并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时,都属于司法鉴定中的检材。
通常包括:
笔迹类检材、文书类检材等。
(1)笔迹类检材,是指各种手写笔迹材料,通过鉴定可以认定书写人。
(2)文书类检材,是指除认定手写笔迹书写人以外的其它一切以文字、图案、线条、符号、图像、为其表现形式的各种书面材料。
如:
证书、证件、商标、票据、印章、印文和其它非手写的印刷、打印、复印文书等,通过鉴定可以确定文书真伪、文书形成时间和制作方法等。
3、样本及其技术条件:
司法鉴定样本,是指在诉讼或其它争议事件的处理活动中,委托人收取的并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检材进行比较、对照的材料。
如笔迹样本、印章印文样本等。
在文书司法鉴定中,有的案件鉴定只需要检材而不需要样本,但多数案件都需要委托人提交样本。
作为与检材对照、比较用的样本,同样有必要的技术条件要求。
一般来说,样本应能反映受审查客体的特性。
如笔迹样本应能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印章印文应能反映印章印面的特性。
样本不具备必要的条件,同样无法进行司法鉴定。
样本的一般要求是:
(1)样本来源必须真实可靠。
样本的来源必须得到确切的查证属实,如:
笔迹样本必须是书写嫌疑人亲笔书写等。
(2)样本应与检材的条件要相同或者相近,要具有可比条件。
如:
笔迹样本应与检材的书写速度、字体、字形、书写工具和书写用纸等书写条件相同或相近,要有一定数量的相同字。
印章印文样本应与检材印文的盖印时间接近,盖印条件相近。
(3)样本应有一定数量。
委托进行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等,委托人要注意收取各个时期各种条件下的样本,样本应有一定数量,不能太少。
样本越多,就越利于委托鉴定事项的解决。
综上所述,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检材是不需要双方同意的,鉴定提交的材料就是双方提供的,而司法鉴定的机构则应该由法院来进行指定,但是在鉴定过程当中如果有需要补充的材料则需要双方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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