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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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包括什么?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包括什么?

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

刑事简易程序相关书籍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刑事简易程序较普通程序有很大的简化,但刑事简易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

(二)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

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外国人犯罪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或者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

重大疑难、复杂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四)刑事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以达迅速审判的目的。

如审判组织的简化,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化、审理期限的简化等。

至于简化到什么程度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由法院、检察院或当事人所决定的。

(五)审判组织简便。

实行独任制。

公诉案件进行简易程序审理,是庭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大大提高了基层司法机关的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便于将工作重点放在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上,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但由于对简易程序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在实践中的诸多不便。

我国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刑事案件可以用简易程序来审理的,本身也是情节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在量刑的这一点上也和缓刑是高度吻合的。

但是,判决缓刑的法定条件当中并没有简易程序可以适用于缓刑,有些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最后也不一定就会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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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易程序的适用特点: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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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需立案,当场实施处罚
二、可以由一个执法人员单独实施
对此观点,很多人不敢认同。以下几个论据可以支持此观点:论据
1、工商总局28号令中关于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是规定在一般程序之中,对于简易程序无此要求。论据
2、《北京市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意见(之二)》(京政法制监字[1997]30号中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是二人或二人以上,也可以是一人”。论据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
三、对证据的要求标准低,只需收集必要证据
工商总局28号令中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而对于一般程序的要求则是“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有关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关于必要证据标准的把握,笔者认为,如果能够说明问题,孤证也可定案,即一个询问笔录、一个现场笔录或一份书证都也是可以的。
有一个问题是:证据标准降低了,当事人诉了怎么办?是否会败诉?这种情况是可能有的。所以有必要对简易程序提出一个新的要求,就是必须当事人对处罚无争议,当事人有争议的,则应转入一般程序。
四、无需制发书面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可以口头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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