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相关书籍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刑事简易程序较普通程序有很大的简化,但刑事简易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
(二)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
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或者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
重大疑难、复杂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四)刑事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以达迅速审判的目的。
如审判组织的简化,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化、审理期限的简化等。
至于简化到什么程度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由法院、检察院或当事人所决定的。
(五)审判组织简便。
实行独任制。
这大大提高了基层司法机关的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便于将工作重点放在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上,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但由于对简易程序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在实践中的诸多不便。
我国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刑事案件可以用简易程序来审理的,本身也是情节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在量刑的这一点上也和缓刑是高度吻合的。
但是,判决缓刑的法定条件当中并没有简易程序可以适用于缓刑,有些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最后也不一定就会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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