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国家赔偿的特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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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涉外国家赔偿的特征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涉外国家赔偿的特征是什么?

涉外国家赔偿的原则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涉外国家赔偿的原则是: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这一原则性规定既体现了中国对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权利的尊重,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中国的主权和尊严。

《国家赔偿法》具有下列特征:

1、国家赔偿法具有系统的法典形式,而民事侵权赔偿法通常没有专门的法典形式,一般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

2、国家赔偿法综合性很强,既包括大量的实体规则,如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方式等,又包含赔偿的程序规则,如赔偿的先行决定程序、赔偿的诉讼程序和其他程序等,是集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寓于一体的法律部门,而民事侵权赔偿法则内容比较单一,只涉及实体内容,属于实体法规范。

3、国家赔偿法的调整对象是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形成国家职务侵权赔偿关系,涉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与兼顾;

而民事侵权赔偿法的调整对象是与国家权力的运用无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在保护被侵权人时一般不考虑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职能的正常行使相协调的问题。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在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经常会碰到一些不公平的对待,比如说被误捉或者是受到一些不公正的处罚等等。

这些情况都会成为我们投诉行政机关的原因。

强制性是是最重要的特征。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听到很多的赔偿,比如说在交通事故中的医疗赔偿,营养费赔偿等等,但是一般都是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企业之间的问题,但是还涉及一种就是个人和国家之间,尤其是需要注意的是涉外的以及国家和国家之间的赔偿的规定等,避免出现自己的权益无法保护或者是国家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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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1、合同具有涉外因素涉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这一特征,是涉外合同与国内合同最显著的区别。涉外合同的涉外因素一般包括下列三种情况:合同的主体(即当事人)至少一方是外国人(含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下同);合同的客于本国境外或者超过本国国境;合同的某种法律事实发生于境外(如合同成立或者履行均发生于国外时,虽然合同的当事人均为本国人,仍被视为涉外因素的合同)。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涉外运输合同(又称国际运输合同)与一般涉外合同的显著区别是,它是以运输地点在境外为特点的,即起运地(又称始发地)、中途经停地和目的地中任何一个地点在境外就为涉外运输合同,而不管合同当事人是否涉外(例如,我国公民乘坐我国运输公司的交通工具到国外,该涉外运输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中国人)。也正因此,以前,《涉外合同法》并没有把涉外运输合同纳入调整范围。在《合同法》实施后,涉外运输合同同样由《合同法》调整,但同时也适用有关运输部门法律。
二、合同中我方当事人多为我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至于我国公民个人,在目前条件下除了可以成为国际客运合同的当事人外,一般只能作为非对外贸易性的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如作为涉外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等。涉外合同中方主体这种特殊性,也使它与国内合同有所区别,因为在国内合同中,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成为所有类合同的当事人;而在涉外合同中,并不是我国所有民事主体,特别是非经济组织的组织和公民个人目前多数情况下不能成为涉外合同的主体,即不能对外签订合同。应当指出的是,就涉外货物买卖合同而言,也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该合同的主体资格,只有享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授予订约资格(订立某类涉外合同的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才可以成为涉外合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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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2、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均不属于外国组织。
  
3、涉外行政诉讼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受理并经过审理作出的行政案件;
  二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根据条约或者协定,以裁定的方式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并予以执行的行政案件。
  
4、涉外行政诉讼有如下五个特征:
  1).涉外行政诉讼是解决 涉外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 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
  2).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3).涉外行政诉讼争议的标的是中国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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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涉外行政诉讼必须依照中国法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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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就您提出的国家特殊工种有哪些这个问题,我作如下回答: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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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赔偿法综合性很强,既包括大量的实体规则,如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方式等,又包含赔偿的程序规则,如赔偿的先行决定程序、赔偿的诉讼程序和其他程序等,是集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寓于一体的法律部门,而民事侵权赔偿法则内容比较单
一,只涉及实体内容,属于实体法规范。
3、国家赔偿法的调整对象是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形成国家职务侵权赔偿关系,涉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与兼顾;而民事侵权赔偿法的调整对象是与国家权力的运用无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在保护被侵权人时一般不考虑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职能的正常行使相协调的问题。
国家赔偿的含义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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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特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一、涉外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一)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在法律关系中具有了涉外因素,即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项要素中,至少有一项与外国有关系。 (二)合同内容广泛 (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要成为一项在法律上有拘束力的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合同须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签订,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等。 (四)可能要适用外国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合同的涉外性必然导致合同与外国法在特定条件下有着某种程度的联系,因而,在某些场合下,为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冲突规范往往会指定适用外国法,或者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二、涉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范围是以合同条款为依据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完备与否,往往也是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订立一个条款明确、完备的涉外合同,既关系到合同的成立,又关系到合同的履行,也关系到合同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涉外合同的基本内容与国内合同的差不多,但具体内容则有差别。涉外合同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但其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项目)基本一致。涉外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是: (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国籍、主要营业所或者住所。 ( 2)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这里所说的合同签订地点,可以是我国境内某一地方,也可以是国外某一地方(包括对方当事人所在国或者地区和非当事人所在的第三国或者地区)。不管在哪一国家或者地区签订合同,都应当写明具体地点。 ( 3)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合同的类型就是指合同是属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还是其他涉外合同;合同标的是指涉外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订立合同时应明确合同标的的种类(物、行为、劳务还是无形财产)和范围(如标的为物时,是否包括从物等)。 ( 4)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和数量。合同标的的数量和质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特征的最重要条件。任何涉外合同都要有明确、具体的标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标的技术条件、标准和规格,也叫标的品质条款,包括标的的规格、型号、品质等。合同中表明标的品质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用样品表示,有的用规格、等级或者标准表示,有的用说明书表示。品质表示方式由合同当事人自己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指出的是,对标的有技术条件要求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技术标准为执行标准,也可以选择一方当事人所在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为执行标准;对有些标的,如在机械设备、汽车买卖中,按照国际惯例或者规定,卖方对其出售的设备、汽车质量应当给予一定期限的保证,质量保证期也应在合同中载明。另外,在商定标的物的质量条件时,可以约定商品检验和验收的条款,因为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货物的检验结果是确定进出口货物质量的依据。 ( 5)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界限,这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标准;履行地点是指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地方,往往涉及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履行方式是指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方式、方法,如产品交付是一次性履行还是分期分批履行等。当事人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等情况确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6)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费用。这一法定条款实质上包括价格条款和支付条款两类。在涉外合同中,价格条款往往涉及许多复杂的内容,有时,它不仅是个价款问题,而且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风险和有关费用等问题。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主要由三种价格条件,即“离岸价格”、“到岸价格”和“成本加运费价格”,选择不同的价格条件,不仅货物的价格不同,而且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也不相同(见后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关内容)。因此,价格条款往往是当事人商谈的焦点。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货币、外汇和结算制度,涉外合同中的支付金额、方式也比较复杂。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当事人应详细规定支付的金额、支付工具、支付时间、支付地点和支付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在标的物数量较多时,在确定价格时,既要写明标的物的单价,也应载明总数的价格。 ( 7)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这是涉外合同的转让条款。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应订明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程序:不允许转让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转让的,应当写明转让合同的条件及程序(或者方法)。 ( 8)风险条款。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遇到种种不测事件,如水灾、火灾、盗窃、海难等,造成损失,从而产生承担风险的责任问题。当事人应当视需要约定风险责任条款,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 9)保险条款。保险和风险联系在一起,其实质是将风险责任由当事人转移给保险公司,当发生特定事故或者意外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约定保险条款,可以避免风险发生后,产生保险责任纠纷。 ( 10)合同期限条款。它是指合同有效期限的条款。根据期限条款的约定,有效期届满时,合同即行终止。需要较长期间连续履行的合同,主要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技术引进合同等。对于这类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有效期限,并可约定有效期限届满时延长合同期限的条件或者提前终止合同有效期限的条件。(11)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这是涉外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造成对方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在内),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赔偿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可以约定什么性质的违约行为承担什么性质的违约责任,也可以概括地约定各类违约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违约责任条款中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即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免责任问题,当事人可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免责条件等作出约定。(12)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在订立合同时,应约定合同使用的文字。合同如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国家或者地区文字,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13)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主要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商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方式。不同的约定会导致不同的解决方法,如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的,合同争议就不能通过审理解决。不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当发生争议时,通常采用仲裁或者诉讼办法解决,即发生合同争议时将该争议提交有关国家的仲裁机构或者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在确定解决方法时,还应当规定处理争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及适用何种法律(含国际条约)。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还可以在涉外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这类条款是指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订立或者不订立的合同条款。例如,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约定担保条款,可以增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提高当事人的履约责任心,一方当事人一旦违约时可以避免或者减少损失,或者使损失得到及时补偿。当事人在订立涉外合同时,有权选择具体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等,见国内合同内容有关部分)。除了担保外,在实践中,当事人也可以自由约定其他内容。至于在实践中当事人订立某一具体类型有涉外合同时,还应当结合该类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如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结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技术引进合同结合《引进管理条例》等)来确定合同应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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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中,对于涉外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必须具有行政诉讼主体的一方具有涉外性,并且行政诉讼的发生地点在我国领域内且由我国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其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特点,具有原则和制度上的特殊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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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何谓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的规定确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的职权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董事会每届不超过3年。董事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国有独资公司人员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的职权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 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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