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国家赔偿的原则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涉外国家赔偿的原则是: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这一原则性规定既体现了中国对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权利的尊重,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中国的主权和尊严。
《国家赔偿法》具有下列特征:
1、国家赔偿法具有系统的法典形式,而民事侵权赔偿法通常没有专门的法典形式,一般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
2、国家赔偿法综合性很强,既包括大量的实体规则,如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方式等,又包含赔偿的程序规则,如赔偿的先行决定程序、赔偿的诉讼程序和其他程序等,是集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寓于一体的法律部门,而民事侵权赔偿法则内容比较单一,只涉及实体内容,属于实体法规范。
3、国家赔偿法的调整对象是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形成国家职务侵权赔偿关系,涉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与兼顾;
而民事侵权赔偿法的调整对象是与国家权力的运用无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在保护被侵权人时一般不考虑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职能的正常行使相协调的问题。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在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经常会碰到一些不公平的对待,比如说被误捉或者是受到一些不公正的处罚等等。
这些情况都会成为我们投诉行政机关的原因。
强制性是是最重要的特征。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听到很多的赔偿,比如说在交通事故中的医疗赔偿,营养费赔偿等等,但是一般都是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企业之间的问题,但是还涉及一种就是个人和国家之间,尤其是需要注意的是涉外的以及国家和国家之间的赔偿的规定等,避免出现自己的权益无法保护或者是国家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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