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等原则根据《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
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
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
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三)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五)善良风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包括以下内涵:
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
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的订立需要在双方协商好才能进行办理,一般在订立时就需要按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进行签订,只有合同的条款表达出双方的真实意思,而且也没有违背法律的条款,那么此合同就会产生法律的效力,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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