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主体的性质认识错误一般将传统合同中主体的认识错误归属于动机错误,是为拟制的可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错误。
在传统合同中,对于交易主体的性质认识错误的界定和责任划分存在较大的争议和分析,而在电子合同中,此种错误发生较为频繁。
由于电子合同是在典型的虚拟空间中进行磋商和订立,合同的当事各方往往难以对对方的身份信息、信誉情况等有很好的掌握,在非物理环境中,依托注册名、域名ID、虚拟账号、信誉等级等方式对自身形象进行包装,使得电子合同的主体具有了显著的虚拟性。
当前对于这一意思错误,从实践的角度主要侧重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通过网络监管和主体披露义务对合同主体的身份性质进行把握,具体依托于网络公开的经营主体信息、政府的备案登记证明等,这一方面当前学者已经有较多的研究,主要是侧重于不履行该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讨论;
二是通过行使合同的撤销撤销权,结合传统合同对主体性质认定错误的意思表示错误的处理方法,出于对表意者的一贯保护,可通过撤销合同的方式来规避意思表示错误所带来的交易损失。
(二)电子合同的输入错误在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错误中,输入错误是比较常见的错误样态,主要表现在当电子合同的订立一方在进行金额的输入、商品数量的选择和配送时间等选定时输入了错误数值。
电子合同的数值输入错误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延迟性,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合同并非是交易双方的及时、现实的接洽,而是交易双方的自动电文系统或交互式应用程序进行的数据对接和交流,这种依托于计算机程序、电子系统或其他自动化手段自动生成的答复和进行的执行行为,排除了当事人的及时干预,一旦启动即可快速运行,意味着错误输入的数值快速到达对方,即产生由电子合同的输入错误所导致的合同意思表示错误。
在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错误中,输入错误类似于传统合同中的书写错误,可以认定为是欠缺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是可撤销的意思表示错误。
(三)电子通信错误电子通信错误在此主要指的是电子传输过程中和存储过程中发生的错误,如在传输过程中发生的重复发送、错漏发送、发送丢失、错发他人等情况,如在传输过程中出现的商品价格标注错误、货品错误等,而在存储的过程中则容易发生的数据丢失、数据格式错误等。
电子通信错误这一意思表示错误同样存在责任认定问题,当前主要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导致错误的一方来承担损失,如传输过程中的错误传输的一方来承担责任,即可能是错误输入的一方或系统的维护方。
存储过程中发生的错误则更多的是系统错误,一般由系统的维护方来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得以改变,越来越多的电子合同在民商事交往中出现。
电子合同因其订立手段和存在方式的不同,使得其在合同关系缔结、履行规则等方面都与传统合同相区别。
意思表示错误直接影响合同成立与否以及双方的责任承担,与传统合同存在许多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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