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涉嫌构成违约,需要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作出规定:
擅自变更合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原本已作出约定,不存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当事人可以拒绝,拒绝后合同将不生效。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从总的民法领域来说,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尽量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在合同法领域,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都要符合诚实、信用的要求。
尤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不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明确规定的义务,而且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明确或不完全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应当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来确定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表明:
1、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2、在履行合同时,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第十三章租赁合同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3、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履行后契约义务,即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诚实信用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不道德行为相对立。
为维护双方的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也就必须赋予诚实信用原则普遍第二百九十三条合同的成立效力,将其由道德规范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使其成为在商品经济领域和整个民事领域反对欺诈、胁迫、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人之危、恶意通谋等不正当行为的重要手段。
所以,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则,另一方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有权提起异议并否决违反者提出的条约。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享受相应的权利时,也必须承担着一定的义务,诚实信用往往容易被人忽略,乃至上升到法律问题时才会被重视。
反之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处于受害者的一方必须要拒绝,让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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