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要房还是要钱合适?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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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拆迁户身处一线城市或经济发达的地区,这种情况房屋价值几乎没有回落的余地升值空间更大,产权置换要比货币补偿更划算一些,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就不一定用补偿的钱购买一套房,即使买了一套房手里也没有了多余的钱,和选择产权置换得来的面积相差很多。
拆迁要房还是要钱合适?

拆迁要房子还是要钱得根据房屋所在区域具体情况来定,毕竟农村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差距还是比较大的,需要分开来讲:

1、市房屋拆迁要房子还是要钱?

一线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房屋价值补偿是根据房屋市场价评估确定的,房价一直在升,没有回落空间,要房子(产权置换)比要钱(货币补偿)更划算一些。产权置换一般是拆一还一面积和拆迁房一样,如果要的安置房比拆迁房小多余的部分还能折算成钱来改善生活,选钱就不一定能买到和拆迁房屋同面积的房子。

经济发展一般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拆迁房屋价值补偿也是根据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的,和普通商品房价格差距不大,选钱和选房都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就行。家里还有其他房屋的,可以选择钱(货币补偿)拿去做投资,也可以选择房子(产权置换)等待升值。没有其他房屋的,也可以选择钱然后购买一套心仪的房子,或者选房子毕竟安置房建好之前都是有临时安置房可以领的。

2、农村房屋拆迁要房子还是要钱?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不同于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房屋价值补偿确定方式有两种,第一种需要评估机构按照建造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房屋重建价格)评估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单价,参考依据《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第二种政府制定房屋重置价格作为拆迁补偿标准单价,参考依据《重庆市沙坪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相比于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不低于周边商品房价格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会低很多,若是选钱(货币补偿)的话大概率是买不到心仪的房子了。若是选房(产权置换)的话还行,毕竟安置房的购买价格有的地区(例:《重庆市沙坪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安置房安置的,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1020元/平方米)购买。)就是跟房屋的重建成本价是一样的,再不济也会比商品房价格低。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还有一种补偿方式,宅基地自建安置,适合那些不愿意放弃宅基地的居民,可以重新申请一块宅基地自己建房,政府会给予一定的建房补贴。

总的来说拆迁要钱还是要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房价上升快房屋有升值空间的地区选择要房比较合适;房价稳定地区要房要钱都可以,根据个人心情选择,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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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货币安置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货币安置其实质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一定对价,取得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产生的纠纷可按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处理,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其实质为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互换,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的行为。可以认为,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属于特殊的买卖合同,应依法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但由于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更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一概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安置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应区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1、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对拆迁安置房的具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予以安置按普通债权给予保护,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如果拆迁安置协议中对安置房位置、用途约定明确,则该安置房屋具备了特定性,按照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原则,被拆迁人对该安置房屋享有的债权视为一种特种债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予以安置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就不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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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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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
1、采取货币安置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货币安置其实质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一定对价,取得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产生的纠纷可按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处理,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其实质为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互换,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的行为。可以认为,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属于特殊的买卖合同,应依法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但由于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更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一概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安置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应区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1、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对拆迁安置房的具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予以安置按普通债权给予保护,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如果拆迁安置协议中对安置房位置、用途约定明确,则该安置房屋具备了特定性,按照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原则,被拆迁人对该安置房屋享有的债权视为一种特种债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予以安置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就不再予以保护。
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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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更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一概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安置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应区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1、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对拆迁安置房的具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予以安置按普通债权给予保护,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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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就不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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