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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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

在多数人关于合约的认识当中,对于合同不成立还有合同无效这两个概念经常的混淆。

但是实际上是存在区别的,根据法律中的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对于不成立合同指的就是签订合同当事人没有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是签订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意义的情况,相关的合同就是不成立的。

在法律上就是属于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因为其不能明确当事人约定的事项或者是不能确定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合同也不能达到当事人的预期,所以签订的合同是不成立的。

这两种概念在法律意义上也是不一样的:

1、无效的合同就是指的因为合同是违反了法律规定或是不符合事实的,并且也是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对于无效合同因为它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的效力,所以就得不到法律的认同和保护,因此对于无效合同也是禁止签订的;

2、而不成立的合同,可能是因为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可能是因为合同的本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是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所以其是不成立的,主要就是因为这样的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所以相关的合同是不成立的。

这两种概念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

1、对于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缔约的关系。

既是当事人之间并不没有形成合同的关系,但是这也不代表之间不存在任何的权利或是义务。

因为进行合同的签订是属于的一种民事上的行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当事人就要履行协商时的尽到善意、互相协助、及时通知等等的义务,还要遵守相关交易的惯例带来的义务,而这样的一些义务在理论上来讲就是附随的义务也被成为是先合同义务的义务;

2、对于无效合同就是已经完成了合同的签订程序,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形成,但是因为其签订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的,并且也是法律上禁止签订的合同类型,因此也就不能产生法律的约束效力。

如果是当事人的缔约关系已经不存在的情况,因为合同已经成立了,所以当事人缔约阶段的权利和义务是已经完成了。

两种概念的形成原因也有不同。

主要是对于不成立的合同,可能是合同的条款不具备的情况下不成立的,还有当事人表示的意思不一致的原因导致的不成立,或者是因为合同的形式不合法而不成立。

不成立合同和无效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也是不一样的:

尽管这两类合同都是存在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之中发生的,但是就具体的而言,不成立合同就以为着当事人之间还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因此彼此当事人也不会受合同中的条款约束。

而合同被认为是无效的,那么当事人就必须立即停止合同的履行,而且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再进行下去,还有就是因为合同发生产生的财产关系,应当立即返还、追缴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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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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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
1、无效的合同就是指的因为合同是违反了法律规定或是不符合事实的,并且也是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2、不成立的合同,可能是因为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可能是因为合同的本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是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所以其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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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行政处罚不成立与行政处罚行为无效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处罚不成立与行政处罚行为无效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不成立是指行政处罚决定还不成其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不成立,同时决定了对行政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本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这就是说,没有说明理由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会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的后果。行政处罚不成立还会导致既不能达到追究违法当事人责任的目的,又降低执法效率,从而影响执法的权威性。  行政处罚无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具有明显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对于无效行政行为,任何人或任何机关在原则上都不受其拘束。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无效的含义较为宽泛,包含了无效和撤销等。对程序上存在明显违法而无效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具有程序抵抗权,即拒绝服从或合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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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合同无效与合同不生效之间的区别
[律师回复] 未生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未生效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其欠缺的生效要件是否得以完备,如果欠缺的生效要件得以完备,该合同就生效,成为完全有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它们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意义不同
未生效合同的效力有可能转换为完全有效,也有可能转换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效力进行补正,而无效合同属于自始、当然、确定无效的合同,其效力是不能补正的。
2、权利义务不同
未生效合同中仍存在双方约定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而无效合同由于被宣告无效,其内容对双方而言不具有约束力。
3、性质不同
须批准、登记的未生效合同是国家对合同事实所作的价值判断,若行为不具备相应条件,则不予以批准或者不予以登记。无效是国家对既有的合同性质的价值判断,换言之,无效合同是由于行为本身不具有适法的条件,所以国家是不允许合同得以履行的。
签订未生效合同和签订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一样吗
未生效合同本身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此项效果也可以溯及到合同订立伊始,在其实际性质上与无效合同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对这两个合同的处理应适用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违约方除了要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之外,还应承担责任,但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设立无效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设立无效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广义的公司设立无效包括设立失败和设立无效两种情形。
一、设立失败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未能够完成设立行为的情形。
公司未完成设立行为的原因很多,如因投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之前决定停止公司设立的行为;但最普遍的原因是公司设立在条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在程序上有瑕疵。
二、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设立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完成并已经获得营业执照,但实质上却存在条件或程序方面的缺陷,法律认为该公司应当撤销,该公司的设立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在实行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即使公司已经登记成立,但如果发现公司设立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存在民法上所规定的其他无效或可撤销条件,在设立登记后的法定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起宣告设立无效或设立撤销之诉。实践中除设立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中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等情况,违反主体资格要求导致设立公司无效外,还主要表现在设立公司时违反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要求。主要表现有:
1、资金未能按时足额募集。发起设立的发起人没有认足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并缴纳股款;募集设立所发行的股份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尚未募足的。上述情况使公司设立缺乏基本的物资条件,公司自然不能成立。
2、创立大会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是股份公司募集成立时特有的也是必经的程序。根据《公司法》第89条的规定,发起人在缴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之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符合法律规定人数,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创立大会方才有效;并行使与股东大会相类似的职权,如通过公司章程;对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在此种情形下,公司不得成立。可见,创立大会没有按法定期限召开,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也使公司机关无法建立,最终导致公司不能成立。
3、公司的设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发起人不符合法定资格或者不足法定人数、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或记载违法等情形。
为维护交易安全,我国实行严格资本制,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均需经注册方为有效,并且必须实际缴纳。因此,若发起人未能在公司设立时缴足注册资本,即属于违反出资义务,应在其实际出资额与注册资本额之间内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我国对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公司法》第80条第1款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发起人必须认购法定数量的股份。《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
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在缴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之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根据《公司法》第92条的规定,创立大会由符合法律规定人数,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创立大会方才有效;并行使与股东大会相类似的职权,如通过公司章程;对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此外,《公司法》第91条第2款还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在此种情形下,公司不得成立。
三、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公司要取得法人的人格和地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对于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均规定了成立条件,如实体条件、程序条件、财产条件和组织条件,资本属于其中的实体条件和财产条件,是公司成立最主要的条件之
一,不具备此种条件的公司不应取得公司的注册登记,已经登记的公司也会因此而被否定公司人格或揭穿面纱。违反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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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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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赠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律师回复]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不同于赠与行为,因为赠与是赠与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为内容的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如果仅有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而没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就无法成立。与其他合同相比,赠与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从而使受赠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无偿性是赠与合同最突出的一个特征。受赠人在取得赠与物所有权的同时,不需要向赠与人给付任何对价,即受赠人纯获利益。而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财产,也不从受赠人那里获得任何补偿或者回报。

三,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一般情况下,赠与人负有给付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享有接受财产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给付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以此作为取得赠与物所有权的一个条件,但这一义务对受赠人所产生的负担是远远低于其所获得的利益的。

四,赠与合同既有诺成合同的特点,又有实践合同的特点。一般地,赠与合同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时成立,不要求以接受赠与物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从而表现为诺成合同的特点。但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合同,可以赠与物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使得这部分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
二、赠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的合同,即除当事人的合意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但我国《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可见,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当事人达成合意,赠与合同即成立。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赠与人的义务。一般认为,赠与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赠与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并转移所有权。尽管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但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并且受赠人还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2.担保赠与物瑕疵的义务。赠与人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一方面,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受赠人;另一方面,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的,就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如果由此造成受赠人损失,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您在生活中遇到相关具体情形,建议您咨询我们合同纠纷律师,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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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的区别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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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公司设立无效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
公司设立无效主要是因设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引起的。具体地说,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违反主体资格的要求。主要有:
(1)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中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所实施的设立公司的行为无效。
(2)发起人或股东所实施的设立公司的行为, 并非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相对人已知或可知其真意的。
2、违反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设立行为本身的缺陷可使公司设立无效。主要表现为公司设立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公司设立无效的处置
1、公司设立无效补正。有些国家通过补正措施,消除公司设立行为的缺陷,使公司继续存在,以防止因公司设立无效,影响公司已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公司设立无效诉讼。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无效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由股东、董事或监事向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提出,由判决确定。
三、公司设立无效的后果

一,公司设立无效经判决确定时,公司视同解散,即进入清算程序,清算完结,公司即告消灭。有些国家规定,公司被判决设立无效的,应在判决确定时,进行无效登记(注:参见:《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75页第二款;《日本商法典》第137条,第227页,第598页。)。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商法典》还对经判决确定设立无效公司,不进入清算程序的例外情况,作了规定,即在公司设立无效经判决确定的场合,如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仅存于某股东,由其他股东协议一致,该公司可以继续存在,而存在无效原因的股东视为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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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无效包含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设立无效包含什么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
公司设立无效主要是因设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引起的。具体地说,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违反主体资格的要求。主要有:
(1)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中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所实施的设立公司的行为无效。
(2)发起人或股东所实施的设立公司的行为, 并非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相对人已知或可知其真意的。
2、违反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设立行为本身的缺陷可使公司设立无效。主要表现为公司设立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公司设立无效的处置
1、公司设立无效补正。有些国家通过补正措施,消除公司设立行为的缺陷,使公司继续存在,以防止因公司设立无效,影响公司已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公司设立无效诉讼。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无效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由股东、董事或监事向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提出,由判决确定。
三、公司设立无效的后果

一,公司设立无效经判决确定时,公司视同解散,即进入清算程序,清算完结,公司即告消灭。有些国家规定,公司被判决设立无效的,应在判决确定时,进行无效登记(注:参见:《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75页第二款;《日本商法典》第137条,第227页,第598页。)。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商法典》还对经判决确定设立无效公司,不进入清算程序的例外情况,作了规定,即在公司设立无效经判决确定的场合,如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仅存于某股东,由其他股东协议一致,该公司可以继续存在,而存在无效原因的股东视为退出公司。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在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在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需要先成立,而后才可能生效。
合同成立一般来说有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即可,首先是由要约人向对方发出要约,表达他想与对方订立合同这个意思,如果对方收到要约后同意这个合同内容,就会回复发要约者,表达其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愿,这个回复的动作就是承诺,当承诺一到达发要约人,那么合同就成立了。当然,如果有特殊约定或者法律特别规定,还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方可成立。
那么合同的成立了是不是就一定生效呢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不是所有成立的合同都生效的,实际上也有合同成立了,但是无效的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依法成立的合同,同时还要满足没有上述条款列出的情形,合同才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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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的无效和不成立区别主要体现在:从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来看,合同的不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合意,如未作出承诺,或未就法定的必须采取书面的合同速成书面的协议。而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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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对于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无权处分行为
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例如,甲将某物借给乙使用,乙将该物非法转让给丙,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上的出让、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行为,处分财产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某个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构成无权处分。
二、如何处理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此种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此处所说的“权利人”,是指对无权处分的物享有处分权的人。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同意该行为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直接向买受人作出,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如果权利人事后向处分人作出书面授权,允许其处分权利人的财产,在权利人与处分人之间已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处分人实际上是代替权利人处分财产,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权利人承担。在此情况下,合同主体实际上已发生了变化。因此,权利人作出允许处分的授权以后,若处分人不履行义务,则买受人可直接请求权利人履行义务,因为权利人已成为真正的出卖人。
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目的在于使无权处分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在权利人追认之前,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买受人可以终止履行义务。在追认以后,此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将得到补正,因此合同将溯及既往地产生效力,任何一方当然有权请求另一方履行债务。
因权利人拒绝承认而使无权处分合同被宣告无效,不应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定的制度,其基本内容是:无权处分人处分其占有的动产给他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如果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也可导致无权处分行为有效。从法律上看,无权处分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处分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处分他人财产,从而侵害了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一旦处分人事后取得了财产权利,便可以消除无权处分的状态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
如果因权利人拒绝追认而使无权处分行为无效,权利人可基于物上请求权对无权处分人提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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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情形下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赠与合同也是需要遵守《合同法》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在赠与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案例来一窥端倪:
【案例一】丈夫赠房给情人赠与合同无效
郑某与朱某系夫妻。 2020年郑某与陈某相识并发展为婚外情。郑某为了讨好陈某,安排其在与朱某共同购买的房屋中居住。2020年,事情败露,郑某自觉愧对妻子,向陈某提出分手,赠与陈某现居房屋作为补偿,陈某表示同意。朱某得知此事后,要求陈某立即返还房屋,陈某则以郑某自愿赠房屋为由拒绝返还。
分析:
一、郑某未得到朱某的同意,本就无权处分共有财产。
二、郑某在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终止不正当恋爱关系才进行房屋赠与,且郑某明知房屋为郑某与朱某共同所有而接受赠与,这不属于善意获得。
结果: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郑某因非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违反了社会公德,系属无效行为,在判决生后应立即将该房屋归还原告。
【案例二】遗赠房产转赠
甲乙为夫妻,二人有共同房屋一套,登记在甲的名下。2020年乙立下遗嘱,其死后房屋中属于自己遗产的部分,遗赠给孙子丙。2020年乙去世,丙随即表示接受遗赠,但房屋登记没有变更,还在甲的名下。2020年,甲将该房子赠给女儿丁(丙的姑姑,其也知其母乙遗嘱),并过户到丁名下。现在孙子丙,要求确认甲赠与丁房屋的行为无效。
分析:在乙去世之后,甲和丙对该房产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因此甲赠与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处分权的人未取得处分权或未被处分权人追认,那么一般属于无效合同。因此,甲和丁的赠与合同属于无效。
另外,在人们的日常赠与中也可能会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例如不及时办理登记手续或只是简单的将房屋交给受赠人使用等等。因此如果有需要通过赠与行为完成房屋过户的情况,双方应当知法守法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试述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
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
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对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到相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支付,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全部无效而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具备主体资格,劳动者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在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2.修改合同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时。
3.赔偿损失
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这一点在《劳动法》第九十七条有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根据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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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的区别有哪些
首先,形成原因不同。合同不成立一般是因为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没有达成一致或者是合同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未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导致合同未成立,过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叫做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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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对于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如何规定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怎么规定的
电子合同作为一种崭新的合同形式,它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即同样是对签订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的文件,其成立同样要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但是与传统合同相比,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的特征。具体分述如下:
1、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
2、电子合同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在网络上的运作,可以互不谋面。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码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
3、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具有电子化的特点。在电子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不需要传统意义上的协商过程和手段,其文件的往来亦可通过互联网进行。
4、电子合同的成立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表示合同成立,而在电子合同中,表示合同成立的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和同应适用的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各国合同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并不一致。一般认为,电子合同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更为合理,《电子商务示范法》亦采取此种做法。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取数据电文等形式所订立的合同,一般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方。
5、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合同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纸张等有形材料作为载体,同时对于大宗交易一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电子合同的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通过计算机内进行。因此电子合同也被称为“无纸合同”。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是无形物,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所以,如果不对合同的信息采取一定的加密、保全措施,其作为证据时就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时,由于信息的传递具有网络化、中介性、实时性等特征,故电子合同比传统合同有更大的风险性。
什么是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亦称电子商务合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七条对电子电子商务合同做了详细规定。此外,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概括地说,电子合同是指通过一切电子化方式缔结或履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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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怎么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怎么样规定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怎么规定的
电子合同作为一种崭新的合同形式,它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即同样是对签订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的文件,其成立同样要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但是与传统合同相比,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的特征。具体分述如下:
1、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
2、电子合同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在网络上的运作,可以互不谋面。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码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
3、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具有电子化的特点。在电子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不需要传统意义上的协商过程和手段,其文件的往来亦可通过互联网进行。
4、电子合同的成立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表示合同成立,而在电子合同中,表示合同成立的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和同应适用的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各国合同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并不一致。一般认为,电子合同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更为合理,《电子商务示范法》亦采取此种做法。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取数据电文等形式所订立的合同,一般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方。
5、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合同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纸张等有形材料作为载体,同时对于大宗交易一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电子合同的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通过计算机内进行。因此电子合同也被称为“无纸合同”。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是无形物,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所以,如果不对合同的信息采取一定的加密、保全措施,其作为证据时就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时,由于信息的传递具有网络化、中介性、实时性等特征,故电子合同比传统合同有更大的风险性。
什么是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亦称电子商务合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七条对电子电子商务合同做了详细规定。此外,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概括地说,电子合同是指通过一切电子化方式缔结或履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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