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约定卖完房还款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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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借条约定卖完房还款是否有效?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借条约定卖完房还款是否有效?

借条约定卖完房还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经过明确约定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借款人未能将房产出卖前,可以延缓还款的时间期限。

1、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2、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

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

3、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但是司法实践中,借条约定卖完房还款经常会引发民间借贷纠纷,虽然实际借款过程中的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没有能力向出借人偿还贷款时,通常会以房抵债的方式消灭债务关系。

但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并不能有效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反而会给出借人进一步维护合法权益造成了法律障碍。

借条约定卖完房还款有效,但是当事人必须履行还款义务不得消除,如果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内容。

其因违反担保的原则而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

所以约定是无效的。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

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

至于写借条时有何注意事项,在这里要说的就是债务人不要忘记收回借条。

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

综上所述,借条是指借一些钱了以后按期归还和借钱数额的凭证,如果没有借条,别人就能赖账或者违约,其属于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凭证文书,相当于一种合同形式,除了内容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及利息、借款日期等信息必备条款之外,可以在双方合意之下添加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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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数额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这与目前普遍采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文本中的约定的计算方式不同,又为大家提供了一种可以借鉴的方式。
2、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带卡利息的标准计算。
3、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带卡利息的标准计算。
这是一个审判实践上的重大突破,为解决长期解决不了的产权登记问题创造了条件。因为此前对于逾期办理产权登记,只是判决确认违约和限期办理产权登记,损失赔偿需要业主举证有实际损失;即使业主举出了损失的证据,也难认定这损失与逾期办理产权登记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于此类案件也是无奈。现在有了上述标准,可以径直判决开发商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了。上述三种计算标准都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标准情况下掌握的标准,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了标准,过高或过低时,将掌握这种情况下的上下限标准,即上限不低于实际损失,上限不高于实际损失的130%。
违约金类型:
1、法定违约金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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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解读】
  本条是关于违约金过高问题行使释明权的规定。
  在违约金调整的启动模式上,我国采用当事人申请调整的立法模式,即调整违约金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明确提出调整的申请,法院原则上不得依职权直接进行调整。出于减轻当事人诉累并节约诉讼成本,提供审判效率等方面的考虑,有必要在违约金过高的调整问题上引入法官释明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规定,“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本司法解释继续沿用了该指导意见的精神。
  释明权行使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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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是没有聘请律师、法律知识极度匮乏、经济风险承受能力极低的社会弱势群体。
  在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后,当事人仍未就约定违约金数额提出调整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一般不予主动调整。但如果按照约定违约金标准裁判将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并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条关于公平原则之规定进行调整,但这种依职权进行的调整是绝对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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